拉薩市原生植物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拉薩市原生植物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於2021年9月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原生植物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9日
  • 發布單位:拉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拉政辦發〔2021〕43號
檔案發布,辦法內容,

檔案發布

  • 索引號:MB0Q01904/2021-00080
  • 發文字號:拉政辦發〔2021〕43號
  • 公文種類:通知
  • 發文機關:市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9-09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
  • 拉薩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 2021 年 09月10 日
  • 來源: 拉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拉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拉薩市原生植物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拉政辦發〔2021〕43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拉薩市原生植物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拉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9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切實保護好原生植物,維護高原生態系統原真性和完整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森林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西藏自治區野生植物保護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原生植物,主要包括天然生長的爬地柏、小葉杜鵑、香柏、側柏、圓柏、金露梅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原生植物保護管理,涵蓋原生植物採集、出售、購買、加工、利用、運輸、攜帶、郵寄、焚燒等各環節,構建原生植物保護管理長效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原生植物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市、縣(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原生植物保護管理,堅持經常性執法監管和專項打擊相結合,加大對非法採集、隨意採挖、非法運輸、加工制售原生植物等行為的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破壞和經營原生植物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完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聯繫、強化信息共享,準確研判問題、及時部署工作,組織林業草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在亂采濫挖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和經營重點保護原生植物違法活動易發多發區域,集中開展專項整治,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形成執法監管合力,共同做好原生植物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採集管理
第六條 市、縣(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原生植物保護管理工作,對原生植物重點分布區域“建檔立卡”,落實原生植物保護責任制、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有原生植物林地的村(居)應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雙聯戶的帶頭示範作用,制定護林公約,並納入《村規民約》,積極引導民眾增強生態文明意識。
第七條 市林業草原部門應切實承擔以下職責:
(一)統籌各縣(區)林業草原部門做好全市原生植物林木採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審核頒發原生植物林木採集證,規定原生植物採集以藏蒿為主,只能以裁剪側枝方式對小葉杜鵑林木進行採集,不得整株挖掘濫伐。嚴禁無證採集原生植物,切實加強相關林地保護。
(二)負責封育管理小葉杜鵑,指導各縣(區)劃定小葉杜鵑林地的採集區域,科學劃分採集區域(將小葉杜鵑分布區域劃分為若干採集區,每年確定一個採集區,輪流進行採集),注重生態修復,制定採集標準,並依法加強監管。
(三)指導加大原生植物替代性林木種植力度及藏蒿等易生長、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小原料種植力度,逐步減少甚至消除對小葉杜鵑等原生植物的採集。
(四)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西藏自治區森林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統籌市、縣(區)相關執法力量,對濫采原生植物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涉及公益林地的,按照《西藏自治區公益林管護辦法(試行)》,依法進行處罰。
第八條 各縣(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加強對護林員等各類生態補償崗位管護人員的監督指導,充分發揮護林員作用,建立獎懲機制,實行原生植物的封育管理成效與年終獎懲掛鈎辦法,重點盯死看牢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公益林範圍內的原生植物,嚴格落實禁止非法採集、封育保護原生植物資源的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制止村民違法違規採集原生植物行為。 
第三章 運輸攜帶管理
第九條 市、縣(區)林業草原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電話等問題線索反映渠道,主動加強與鐵路、公路、民航等相關部門的聯繫,會同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加大對跨地(市)、縣(區)運輸攜帶原生植物的查處力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攜帶原生植物,依法嚴查單位和個人非法攜帶原生植物。
第十條 鐵路、公路、民航等相關部門,應在隨身行李及託運物品安檢過程中將原生植物列入重點檢查目錄,對於無法提供市林業草原部門核發的原生植物林木採集證和運輸證(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採伐許可證)的予以暫扣,並及時移交林業草原部門。
第十一條 郵政快遞企業應嚴把收寄驗視關、實名收寄關、過機安檢關,嚴禁收寄原生植物,凡驗視發現或標註為原生植物的可疑包裹,一律不得發運,並由公安、林業草原部門及時介入。
第十二條 網路安全保衛部門應加強網路監管,嚴防通過網路、電商平台等方式非法出售郵寄原生植物。對所查獲的非法運輸原材料及製品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及時移交林業草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壓實主城區便民警務站管理服務職責,充分發揮公安檢查站、轄區派出所、警務站、木材檢查站和超限檢測站的作用,堅決封堵原生植物非法運輸渠道,嚴禁沒有採集證、運輸證等合法手續的各類原生植物非法運輸進入我市特別是城關區、堆龍德慶區、達孜區等主城區,將查繳的原生植物統一移交林業草原部門,由林業草原部門依法依規統一進行處置。 
第四章 加工及利用管理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原生植物加工及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健全完善原生植物加工點審核、監管和依法處置工作機制,建立完善原生植物加工利用的監督和懲處機制。
第十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原生植物生產加工企業登記註冊,原則上不得新增審批生產加工自然生長原生植物類企業,城關區、堆龍德慶區、達孜區等主城區轄區內不得審批原生植物生產加工企業,並切實加大對各類未經審批從事原生植物生產加工企業的查處力度。
第十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監管原生植物品種及來源,規範原生植物生產加工企業質量監管機制,參照《燃香類產品安全通用技術條件》(GB26386-2011)、《燃香類產品有害物質測試方法》(GB/T 26393-2011)、《燃香類產品分類及術語》(GB/T 33274-2016),依法對原生植物進行監管,提倡生產粉末狀小包封裝的環保煨桑香草,生產加工的煨桑產品中小葉杜鵑的總配比不得高於4%。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置。
第十七條 由市科技部門牽頭,市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各負其責,通過項目扶持、資金支持,加強原生植物人工培育、種植,組織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開展栽培關鍵技術研究,支持有技術能力的苗木繁育種植企業開展規模化育苗和種植,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組織等開展人工種植,擴大人工種植的利用率,實現從非法採集向人工種植利用轉變。通過科學研究、科技支撐,推廣使用替代產品,鼓勵使用替代性植被及藏蒿等易生長、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原料,倡導使用粉末狀原生植物加工產品和藏香,減少對原生植物的依賴,確保滿足市場需求。
第五章 產品出售及購買管理
第十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規範原生植物產品出售及購買行為,合法銷售的原生植物產品必須採取粉末狀小包封裝,禁止銷售成捆原生植物或枝葉類原生植物,減少原生植物燃燒量。
第十九條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市林業草原、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配合,強化聯動執法,加大對木材加工企業、藥材市場、藏香加工廠點、旅遊景區等場所違法出售、購買原生植物及產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違法經營場所依法取締,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置。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聯合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對宗教活動場所等重點焚燒區域、轉經線路沿線的流動攤販、售賣點劃分責任區域,明確責任人員進行日常巡查,對無合法來源的原生植物及其產品予以沒收,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應積極主動淡化宗教消極影響,依託各級基層黨組織,引導民眾理性宗教消費,鼓勵信眾購買粉末狀環保產品,自覺抵制不科學、不理性消費行為,堅決與破壞生態環境行為作鬥爭。
各縣(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根據實際,規範民眾購買原生植物產品時間和頻次,嚴控購買數量,強化源頭管控。充分發揮格線和雙聯戶作用,全面清理排查擺攤售賣原生植物行為,重點對主城區內主要從事原生植物及其產品銷售業務的各類市場主體進行檢查。
第六章 焚燒管理
第二十條 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所有煨桑點摸排、登記、備案、日常監管,依據《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燃香安全規範》(GB 26529-2011),建立健全規範管理制度,壓實寺廟管委會、各縣(區)宗教部門的管理責任。實行煨桑點位登記制,對轄區內所有煨桑點進行登記造冊,對現有煨桑點密度過大不規範的責成各縣(區)進行清理規範。有寺有僧藏傳佛教寺廟相關煨桑點由各寺廟管委會管理,有寺無僧的藏傳佛教寺廟相關煨桑點及社會面煨桑點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由市林業草原部門牽頭,協同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教育等職能部門成立聯合執法組,對違法違規銷售行為予以懲處,對直接燃燒原生植物枝葉、一次性燃燒粉末狀煨桑原料超過 150 克(或小包封裝 1 包)等過度煨桑行為依法依規勸導訓誡,對現場點位管理不到位的依法依規整改並追究責任。堅持每周開展常態化聯合執法檢查,並在重要宗教活動節點、升學考試及公招公考時間節點重點開展檢查,加大懲治力度,形成有力震懾,營造文明理性煨桑良好氛圍。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圍繞加強煨桑點管理,有針對性地建立空氣品質監測預警機制,利用遙感等技術手段做好重點區域、重點場所空氣品質監測與發布,並依法開展環境質量執法監管。  市教育部門在各類升學考試、公招公考之際,應加強校園門口及周邊區域巡查力度,對過度煨桑行為及時制止處置,並報聯合執法組依法依規從嚴查處。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抓好煨桑點日常管理工作。實行煨桑點位值守制,建立“黨員分包、定點值守”制度,發揮格線和雙聯戶作用,確保煨桑點管理全覆蓋、無盲區;實行煨桑點位巡查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集中規範整治煨桑點、銷售點及轉經路沿線零售區域,不定期組織人員對轄區內居民自用燒香爐、流動攤販、銷售點等進行檢查,對過度煨桑行為和違法違規銷售等行為及時教育規勸並依法依規查處。
第七章 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原生植物保護管理宣傳教育長效機制,建立宣傳文化、宗教事務、公安、生態環境、林業草原、教育等部門和各級基層黨組織協調聯動的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推動宣傳教育進寺廟、進鄉村、進社區,全面提升各族民眾生態文明意識,營造人人參與保護的濃厚氛圍。
市委宣傳、網信部門應依託各類媒體平台,開展原生植物保護管理專題宣傳,並進行反面警示宣傳教育,加大負面曝光力度,讓公眾充分認識非法採集、制售和焚燒原生植物對生態環境的重大影響。
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應督促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原生植物保護管理教育引導制度,加大工作力度,指導市佛教協會,充分調動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寺廟僧尼作用,帶頭開展加強原生植物保護宣傳,講清楚過度煨桑的嚴重危害,積極主動引導民眾樹立生態文明理念,自覺抵制過度煨桑行為。
市林業草原、生態環境、公安、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應結合自身職責,在做好民眾服務管理、政策法規宣傳、加強原生植物保護管理執法監督的同時,開展民眾思想教育引導工作。
市教育部門應將生態文明理念納入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旗幟鮮明批判過度煨桑等不理性行為,深入開展馬克思主義無神論教育,教育引導學生樹牢生態環保意識和文明理性煨桑觀念,通過“小手拉大手”引導家庭成員嚴守生態保護理念,推動形成良好社會氛圍。
各縣(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積極發揮基層黨組織和典型示範作用,把原生植物保護管理納入村規民約和各類文明創建活動,通過開展系列教育實踐活動,引導民眾把精力集中到過好今生幸福生活上來,持續淡化宗教消極影響。
全市各單位、組織和個人發現非法採集、運輸攜帶和破壞原生植物的違法犯罪行為,均有舉報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拉薩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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