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條款

抵押權人條款是財產保險中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保險利益,規定抵押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的條款。抵押權保險指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物,因債務關係被抵押,抵押人要求對抵押物投保的保險。不論是火災保險所保的建築物或機器設備,汽車保險所保的汽車,海上保險所保的船舶或貨物,都會出現因被保人資金周轉的需要,將其保險標的抵押給他人的情況。為確保債權的安全,抵押人也就享有權益,而必須要求抵押物投保保險。抵押權保險通常採用附加 “抵押人條款”來確保抵押權人的權益。

該條款規定抵押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對抵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保險人應將部分或全部賠款付給指定的抵押權人; ②抵押權人享受賠款的權利不因以下原因受到影響: 財產抵押人或所有人的任何疏忽行為; 對抵押財產的任何留置抵償,提出訴訟或通知出售; 抵押財產權利或所有權發生變更; 對抵押財產作較大危險的使用等。③保險人中途取消保險契約,應在10日前通知抵押權人; ④抵押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保險人提起訴訟; (因抵押權人不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該條款授予抵押權人以起訴權。) 同時,抵押權人應盡以下義務: ①抵押人不付保險費,保險人提出要求抵押權人必須代付; ②抵押權人獲知保險標的所有權、用途變更或危險增加,必須儘快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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