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一項實施於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 外文名:The provisions of the transfer of houses
  • 買賣計稅基數:成交價與評估價孰高者
  • 印花稅: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 契稅:由買方繳納
檔案原文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契約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契約。使用自製契約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契約,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範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一、買賣: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一)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 後的淨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下的部分,按
(三)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契稅:買方繳納;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按租金收入綜合徵收 率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按現行規定徵收;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房產過戶的費用有下列幾項,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費:
1、契稅:普通住宅:評估價非普通住宅:評估價
2、個人收入調節稅:(評估價-原購)
3、營業稅:住宅購入不滿兩年的:評估普通住宅購入兩年以上的:(評估價-原購入價)*5.55%;普通住宅購入兩年以上的免交。
4、房產交易費:房屋建築面積
5、印花稅:評估價
6、房產證工本費:
7、土地證工本費:
8、交易評估費:評估價
二、如果通過中介交易,應支付的中介費:
1、交易中介費:成交價
2、房產權證代辦費:每證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契約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契約。使用自製契約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契約,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範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稅(財政部門收取)
3、/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一、買賣: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一)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 後的淨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以下的部分,按繳納所得收益,賣方;成交 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的部分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淨收益全額繳納。
(三)印花稅:,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契稅:買方繳納;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0.5元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按租金收入綜合徵收 率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按現行規定徵收;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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