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房屋抵押貸款保險的內容有:
(一)保險對象,即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的房屋所有人;
(二)保險財產,主要是抵押貸款所購的房屋;其他因裝修、購置而附屬於房屋的有關財產不屬投保範圍;
(三)保險期限,與
貸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間,如果借款人中斷保險,貸款銀行有權代保,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四)
保險金額及保險費,以所購房屋價格定額確定保險金額,保險費每年計收一次;
(五)被保險人義務。
(六)損失賠償。
保險條款
保險財產
責任範圍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2、爆炸;
3、雷電;
4、颶風、颱風、龍捲風;
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發;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
11、水箱、水關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關爆裂。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4、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和毀壞;
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各種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
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陪額;
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10、人為造成的損失
保險期限
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保險金額
為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
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
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5、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後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本公司賠償
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
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
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
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和描述;
2、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3、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之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
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事物證據;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檔案,資料和單據
特別約定
在保險期限內,購房人還貸完畢,由貸款人出具證明,貸款人的保險權益喪失,保險人出具批單,保險人繼續負責。
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
實務操作
對於房屋抵押貸款保險,若並非銀行強制投保,購房者大多認為能省則省,沒必要為房子買保險。那就讓我們看看不買房貸險的壞處,如果不買房貸險,購房者(借款人)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一旦自身遭遇各種意外傷害導致失去還貸能力,所購房產到時候就可能因為不能按時貸款麗被銀行收入。因為根據最新審議通過並已經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套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而在銀行實際操作中,銀行完全可以參考貸款額和房屋價值的差價,在相對偏遠地區對貸款人進行安置,對抵押房屋進行拍賣。因此,購房者在貸款買房時投保房貸險是必要的。
而各商業銀行也普遍規定,購房者向銀行貸款的同時必須在保險公司購買房貸險。它的基本操作模式是:房產商將商品房銷售給需要貸款的業主,業主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求業主將所購的房屋進行抵押,並向其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房貸保險,最後銀行憑著房屋抵押借款契約和虜貸保險等給予貸款。
銀行要求購房者投保房貸險的目的:一是保證貸款最直接和有效的收回,二是保證房屋作為抵押物的安全。因此,發生賠款應首先保證歸還銀行貸款,如果借款人有能力在出事後保證還款,銀行也可以不享受賠款,但是必須保證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保險公司是為銀行和投保人(即購房者)提供保險服務的,是按照銀行和投保人的約定提供服務,保險公司不能指定受益人。在保險契約中,作為權利人的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且在還清貸款前,房貸險是不能變更受益人的。在房貸險保單上,第一受益人約定為貸款銀行,原因是:房貸險作為一種保證保險,之所以被設計出來,主要的出發點並不是為了化解房屋損失、人身傷 給購房者帶來的風險和損失,而是為了彌補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購房者無力還款,導致銀行出現的風險和損失。
在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後,按照房貸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借款人可攜帶保險單正本和提前還清貸款證明,到保險公司退還提前繳的保貲或做變更受益人處理。
發展現狀
在我國,房屋抵押貸款保險隸屬於財產保險範圍。由於我國各商業銀行普遍規定,購房者向銀行貸款的同時必須在保險公司購買房貸險,加之20世紀90年代房地產的銷售熱,我國住房貸款保險一出現就呈現出超速發展的態勢。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我國1998年居民個人購房貸款只有426.2億元,~U2004年已達到16591億元,近幾年增速雖然有所回落,但平均增長率仍在30%—— 35%左右。而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由於具有較低的賠付率,因而成為各保險公司競相爭食的一塊大“蛋糕”,導致房貸險市場的激烈競爭。
已在國內開展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的公司有人保財險、太平洋保險公司、華泰財產保險公司、天安財產保險公司及大地財產保險公司。這些公司開發的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產品在基本條款上大同小異。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有著許多令保險公司和貸款銀行共同受益的“優點”,比如,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賠付率往往比較低,能使保險公司得到較高的承保利潤,保險公司利用收入的保費通過各種投資渠道投資又可以獲得較為豐厚的投資利潤;對於銀行而言,代理銷售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即降低了其信貸風險,又獲得了手續費收入,可謂“一箭雙鵰”。但是,房貸險在其業務發展過程中已經暴露出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充分表明,我國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機制中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保險公司和銀行開展房貸險業務即具有長時間累積資金的可能,也有產生驚人風險的可能。因此,為保證房貸險業務的健康發展,風險識別和防控就顯得尤為重要。
風險
(一) 借款人退保的風險
借款人提前還款進而退保是目前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中保險公司面臨的最大風險。房貸險業務是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代辦的,保險費由商業銀行一次性收足轉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按所收保費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付給商業銀行手續費。在實踐當中,通常由銀行指定一家保險公司來承保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各保險公司為了在競爭中獲勝,往往支付給銀行高額的手續費,這從我國房貸險務手續費曾一度高達40%就可見一斑。一旦借款人提前還貸進而退保,保險公司需按未到期責任年限的保費全額退還給客戶,同時交付給銀行的高額手續費也無法取回,從而遭受巨大損失。
引起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因素主要有兩個:
1.借款人對利率的預期因素。這是最重要的一個因素。目前國內銀行的個人房貸業務都是非固定利率貸款,在個人住房借款契約中明確規息貸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內遇到國家法定利率調整時,於下年1月1日的開始,按相應利率執行新的利率。據此,一旦利率上升,借款人將承擔更大的還款負擔。因此,當借款人預期利率會上調時,提前還貸自然是明智之舉。據調查,我國在2004年l0月29日央行宣布加息以前,每年房貸險的退保率在l0%一20%之間,加息之後,房貸險的退保率曾一度達到30%以上。
2.借款人還款能力提高因素。借款人從銀行貸款需要將房屋抵押給銀行,這就面臨將來無法還貸時房屋被銀行強行收回的風險。現實生活中借款人大都是風險規避的,因此,一旦借款人還款能力提高,很可能會提前還貸。
(二) 借款人對房貸險的牴觸風險
在我國,承保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保險公司主要承擔兩方面的責任:一是房屋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損失時的賠付責任;二是因意外事故使借款人傷殘或死亡而導致借款人失去還款能力時的賠付責任。實踐當中,由於房貸險與住房貸款的捆綁銷售,保單上面規定的借款人的一些選擇權其實是無法實現的。比如,儘管有保險公司規定保費可以年交或躉交(見表1),但現實中保險公司普遍要求借款人一次性交清保費;在保險金額的確定上,借款人多被要求按照房屋的購置價投保;再如強制規定銀行為受益人,借款人交了保費卻得不到賠付,造成了房貸險銷售中的不公平;辦理住房抵押貸款必須購買保險違背了投保自願的原則等等,使得房貸險業務在開展過程中面臨遭受借款人牴觸的風險。
(三)信息不對稱風險
信息不對稱現象在個人住房貸款保險中表現較為突出。由於房貸險是由銀行代理保險公司同借款人簽訂的,而銀行在決定是否發放貸款時所考慮的借款人風險與保險公司所關心的借款人風險並不完全一致,況且銀行對抵押房屋風險狀況的關心程度也遠不如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僅憑銀行提供的有關借款人和抵押房屋的信息資料很難全面了解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而借款人對自己和房屋的風險狀況是最了解的,這就出現了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將直接影響保險公司費率的制定,導致保險公司的定價風險。
(四) 銀行道德風險
如果銀行在代理承保房貸險的過程中缺乏責任心,則會形成銀行的道德風險。由於代理人責任心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房貸險業務質量的好壞,銀行道德風險的發生將降低房貸險的業務質量,導致保險公司賠付風險的加大。而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中缺乏可以約束銀行行為的機制來避免道德風險。因此,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市場要保持健康發展,風險防控尤為重要。
風險防控
(一)規範房貸險業務競爭方式,降低代理手續費
針對借款人提前還貸後退保,使保險公司面臨手續費損失的風險,短期來看,保險公司只能規範自己的業務競爭方式,保持與商業銀行的充分合作,協商降低代理手續費率,並就當出現借款人提前還款隋形時手續費的退還問題與銀行達成協定,以免風險爆發時雙方出現矛盾,影響長期合作。
但是從長期來看,則需要有關管理部門介入來維持房貸險業務的公平競爭。我國個人房貸險業務手續費之所以居高不下,根本原因在於銀行指定借款人到一家保險公司投保。這是引起保險公司之間惡性競爭,代理手續費節節攀高的根源。而銀行指定保險公司本身是極不合理的。首先,銀行剝奪了借款人的自由選擇權利。從法律角度看,投保人為自己的房屋投保,他有選擇到哪家保險公司投保的自由,銀行不應該也沒有權利剝奪借款人的這種選擇權;其次,銀行要求借款人投保房貸險,本是為維護其自身利益的,而同時又指定保險公司,收取代理費,從法律角度看,是一種變相的“自己代理”。因此,要降低房貸險業務手續費,關鍵是依靠管理部門的力量來廢除這一不合理條款,引人公平競爭機制。這樣,由借款人自己選擇某個保險公司來承保,保險公司即使不支付任何代理費給銀行也不用擔心業務來源,這是因為:為了保證信貸質量,銀行會將借款人是否為抵押房屋作了保險作為評估貸款風險的依據,借款人為降低銀行拒貸的風險,會主動投保房貸險。於是,保險公司就能很好地控制由於投保人退保而導致的損失。
(二) 完善房貸保險的有關條款
1.保險金額的確定應當改變以房屋購置價格來確定保險金額的做法,而在能夠切實保障風險的條件下給予借款人自主選擇保險金額的權利,真正做到有險才保,維護借款人權益。筆者認為人保財險在關於保險金額的確定上所採取的做法值得國內其他開展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公司借鑑。(參見表1)
2.保險費率的厘定我國房貸保險的費率為5%0左右,30萬元l5年期的貸款應繳保費超過l萬元。
相比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相當成熟、保險費率只有不到0.5%0的美國和加拿大等國,我國房貸險的費率顯然有過高的嫌疑,借款人對此牴觸頗大。因此,保險公司有必要抽樣測算普查數據,用精確的數理統計的方法釐訂出合乎實際情況的較低的費率。
3.保險期限對期房抵押貸款保險的保險期限應區別現房抵押貸款的保險期限另作規定,這是因為貸款契約訂立與房屋實際交付之間有一兩年的建築期,這段時間內,房屋尚未驗收交付,如果要求借款人承擔保險義務,顯然缺乏公平。
4.受益人規定根據我國《擔保法洗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賠償金優先受償。依據這一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不作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銀行也是可以優先受償的。況且根所我國《保險法》,只有人身保險契約才涉及到受益人問題,財產保險契約是沒有受益人這一說的。國內各家保險公司大多把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歸為家庭財產保險責任範圍,但又接受銀行將其設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也是不符合保險習慣的。
所以,在房貸保險中必須指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完全沒有必要,應該廢除這一條款。
(三)加強對投保人(借款人)和抵押房屋的風險管理
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展業過程中,首先,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借款人的健康狀況、個人病史情況、家庭病史情況的檢查,同時對抵押房屋的結構、防護設施、周圍環境等做出實地調查,確定其風險等級,並以此作出是否承保以及承保費率的決定,充分降低信息不對稱對保險公司造成的潛在風險;其次,保險公司應關注房地產市場和利率變動情況,正確評估房貸險的外部環境風險。房地產市場波動直接影響住房貸款的風險,而利率變動為借款人退保行為和違約行為出現的誘因,缺乏這方面的研究分析,保險公司在風險到來時往往陷於被動。
(四)約定免賠比例,並根據業務質量調整免賠
比例為提高銀行在代理房貸險業務中的責任心,規避銀行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在與銀行的長期合作協定中,可約定一定的免賠比例,使貸款銀行也承擔一部分風險,提高貸款銀行的風險意識。同時,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房貸險業務質量的好壞來適時調整免賠比例:業務質量好,則調低免賠比例,業務質量差,則調高免賠比例,從而充分激勵貸款銀行對借款人風險調查的積極.陛。其實,在房貸險業務發達的國家,許多保險公司只按債權人房貸總額的75%承擔保證保險責任,而另外25%由債權人承擔,這正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濫放貸款,促使其謹慎從事。所以,在兼業代理制度並不成熟的我國,保險公司更應注重對代理人道德風險的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