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公司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文號:財會[2000]24號 
  • 發布日期:2000年12月20日 
財政部檔案,保險公司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等,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基金投資業務,

財政部檔案

關於印發《保險公司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00〕24號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有限公司、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險公司、大眾保險公司、華安保險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保險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範保險公司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等業務的會計核算,我們制定了《保險公司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財 政 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險公司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等

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現將保險公司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等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

公司辦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業務,按保險期限一次性收取的保費,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保費”科目;按承保期分期確認保費收入時,借記“預收保費”科目,貸記“保費收入”科目。公司按保險期限向銀行一次性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承保期分期攤銷代理手續費時,借記“手續費支出”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基金投資業務

公司從事短期基金投資業務,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證券回購和基金投資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9〕48號)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公司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未改變投資意圖,且持有時間超過一年,在基金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作為投資收益處理,即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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