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財產
購房人通過銀行按揭所購買的房屋。
責任範圍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
2.爆炸;
3.雷電;
4.颶風、颱風、龍捲風;
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發;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除外責任
公司對下列名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4.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和毀壞;
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
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保險金額
為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5.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後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2.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3.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檔案、資料和單據。
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辦法解決:
(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向法院提出訴訟。
保險條款
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購房貸款借貸者人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契約構成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投保人: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為符合投保條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向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凡開辦購房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也可作為投保人,為其購房貸款者投保本保險。非本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滿在18周歲至5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具備購房貸款條件並向金融機構申請並獲得購房貸款的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殘疾,無法繼續償還購房貸款,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的第一個貸款歸還日,按照貸款契約約定,將被保險人在此時的貸款餘額(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經核保後實際確定的保險金額小於貸款金額,則按照實際保險金額與貸款金額的百分比償還此時的貸款餘款的本息),保險責任終止。對於被保險人按購房契約的規定,在事故發生前應繳的貸款部分,無論什麼原因導致的遲繳或未繳的貸款部分,保險人對這部分貸款都不負償還責任。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高度殘疾,以致無法繼續償還購房貸款,保險人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同時終止保險契約。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駕駛無照或法律禁止的機動交通工具及無有效駕照或酒後駕駛機動交通工具;
六、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毒期間所患疾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其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時,保險人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契約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將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五條保險責任開始
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並收取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保險人應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至貸款期滿的24時或本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終止時止。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在契約成立時的最高保險金額以購房貸款餘額為限,實際初始保險金額以保險人的核保結果確定,保險金額根據貸款情況逐年遞減。
二、本保險的保險費因投保時的年齡及貸款期限而異,繳費方式為躉繳,費率詳見附表。
第七條如實告知
本契約訂立時,保險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並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自契約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八條受益人
本保險的受益人為發放購房貸款的金融機構或購房貸款的擔保方。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且及時提供有關材料,並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30日內,憑所需檔案資料,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由於延誤時間,導致必要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應由受益人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額外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誤除外)。本契約受益人的保險金的請求權,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不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發展問題
從住房按揭保險誕生的第一天起,消費者對它的不滿之言就一直沒有中斷過,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勢,因為稍微有一點保險常識的消費者都可以清晰地看出,目前國內市場上的住房按揭保險可謂是“硬傷一大筐”:第一,保險金額過度,即不是以抵押房屋建築價格或是消費者貸款金額的多少來確定投保金額標準。第二,保險期限過度,即要求住房財產保險的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第三,保險費率過度,即住房按揭保險在出險率極低的情況下卻一直維持著較高的費率水平,存在“暴利”之嫌。
險種匱乏,保障範圍不夠大
一般而言,根據貸款買房過程中存在的不同風險因素,個人貸款購房業務至少需要三類風險保障:一是抵押住房的財產保險,主要保障房產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毀損的風險;二是貸款者的定期信用人壽保險,主要是在還貸期內貸款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情況下,保證銀行能安全收回貸款,貸款者的家人能繼續居住;三是抵押貸款購房履約保證保險,主要是在當被擔保人因為死亡、失業等約定原因無力還貸時,保險公司代其向銀行清償余債,同時行使追償權,從抵押物中得到補償或向投保人追回賠款。
以上三類險種特點各異,各保其險,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風險保障體系,作為一個成熟的住房保險市場可以說缺一不可。然而目前國內住房按揭保險市場上卻只有抵押房屋財產保險一個險種。
違規操作,難逃行業壟斷之嫌
眾所周知,作為向銀行貸款購房的消費者,貸款人有權選擇是否要購買住房按揭保險,也有權選擇投保的保險公司和保費的支付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首先,消費者必須按照銀行要求為房屋購買一份保險,否則就無法得到貸款,住房保險成了按揭貸款“毫無彈性的強制搭配商品”。
其次,由於銀行和保險公司往往實行“聯姻”,因此消費者根本無法自由選擇保險公司,只能按照銀行的意願投保,一句話,進了哪家廟,就必須拜哪家的菩薩。
第三,在保費交納上,目前普遍實行一次性躉繳的“一刀切”方式,剝奪了消費者逐年交費的選擇權,雖然躉繳方式可以獲得一定的折扣,但卻增加了消費者即期付款的壓力。
上述建立在銀保雙方聯手控制基礎上的行為,不僅排斥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也使保險行業失去了應有的服務質量和水平,因此難逃“不正當競爭”和“壟斷”之嫌。2001年5月份,北京市工商局在開展壟斷行業專項整頓的活動中,就將“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或商業銀行聯合強制貸款人購買不必要的保險”列入了整頓範圍。
質疑
隨著越來越多市民需要按揭買房,對按揭保險發出質疑的聲音也越來越高。概述有四:
一、強制上房屋保險有理據嗎?目前房屋保險在實行中均是強制保險,即無論政策性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是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均要求借款人對抵押物住房進行財產保險,以此作為貸款的先決條件。這種做法頗受非議,認為是銀行利用其壟斷性地位強行搭售保險。
據業內知情人士透露,該險種屬於效益險種,一邊有銀行強制保險和較高的費率,一邊則是接近於零的高枕無憂的理賠風險,因此只要保險公司與銀行達成全面合作協定,就可一塊賺取利潤了。
二、按何種價值投保?也就是說房屋保險保費的收取問題,據了解,目前有兩種方式,一是以購房價為基礎,另一種是以貸款金額為基礎。
前者由於購房價並不是房子的實際價值,其中含有土地轉讓金、拆遷費等額外費用,而這些費用在整個購房價中能占到1/3強,這明顯有違保險價值說。
而後者雖然看似合理,但對投保人而言卻獲得的是不完全保障。《保險法》中有規定,當保額達不到保險價值時,保險公司只按比例賠償。
三、退保時如何扣除手續費?保險公司在辦理任何一件保險單時,都會有人力、物力、財力等成本的開銷,當業務退保時扣除一定的手續費本無可厚非。
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各地區情況不一,如深圳的房屋險條款中無退保手續費的規定,上海的行業協會也只規定了5%的退保手續費。在北京,各家保險公司此險種的退保手續費規定都不一樣。
四、契約受益人該為銀行嗎?首先,抵押住房貸款保險作為財產保險,其契約當事人,作為享受契約權利、承擔契約義務的主體,只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保險公司在其中設定銀行為受益人,顯然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要據此將保險金劃給銀行,或銀行要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請求支付保險金,都會有法律上的障礙。
醞釀改革
呼聲:房屋按揭保險得改了
上述規定顯然有失公平,如果發生了災難,造成損失,首先應該考慮修復財產損失,其次再賠付給銀行。畢竟它保障的是共同利益,為此,有專家認為,房屋按揭保險得改一改了,應區分幾種不同情況,加以約定。
1、如果抵押物住房損壞,保險金用於修復,則不影響抵押契約的履行。
2、如果抵押物住房滅失,應當允許被保險人用保險金再次購買住房,並用新購住宅再抵押給銀行,以作為原貸款擔保。
3、如果抵押物住房滅失,而被保險人另有住所,且不擬再購住房,可允許他另擇住房變更抵押物;若被保險人另有住所,且不再另擇住房作為抵押物,則保險金套用於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上海住房險醞釀改革
審議中的上海個人住房保險改革方案,將承保的責任範圍擴大到借款人若死亡或傷殘,保險公司將按一定標準承擔還貸保險責任,同時保費適當下降。
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烏通元先生說,這次的調整絕不僅僅是費率降低那樣簡單。比如,原來保費是根據住房價格制訂的,現在將由消費者的貸款餘額決定,如果貸款餘額逐年下降,保險公司將計算利息因素,同步下降保費。他說,所有的調整都是從考慮消費者利益的角度出發,至於具體條款還在商議之中,不能公開。
一家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士則透露,最重要的是,調整中的保險條款在保險責任中,增加了還貸保證保險,如果被投保人在保險期限內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由保險公司按規定的償付比例承擔被保險人貸款餘額本金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