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繕糾紛是指修房義務人拒不修繕或修房權利人代修及修繕結算而引起的糾紛。[2]
房屋修繕義務,應當首先依據當事人的約定分擔責任,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得以適用法律規定依法由出租人承擔。根據契約法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盡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承租人就此請求出租人承擔費用的,應予支持。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翻修、改建、擴建、添建、搭建、拆除或其他使房屋受損影響質量的行為,不予準許。出租人要求恢復原狀或就損失要求賠償的,應予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修繕糾紛
- 外文名:Housing repair dispute
- 繁體:房屋修繕糾紛
- 法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