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旨在加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升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行業管理水平及維護房地產估價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而制定。

2021年10月1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印發《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共二十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 印發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 
  • 印發時間:2021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5日 
規定印發,規定全文,

規定印發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印發《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建房規〔20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要求,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制定了《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印發<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號)同時廢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自然資源部
2021年10月15日

規定全文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升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行業管理水平,維護房地產估價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含土地估價)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定房地產估價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實行統一考試、統一註冊、分工監管。
房地產估價師英文譯為Real Estate Appraiser。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按照本規定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
第五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組織。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審定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定4個科目,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房地產制度法規政策》《房地產估價原理與方法》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制、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分別負責《房地產估價基礎與實務》《土地估價基礎與實務》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制、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考試大綱編寫、命審題、閱卷等具體考務工作委託有關行業組織承擔。
第九條 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組建,負責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考試辦公室設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工作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條 具備下列考試報名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頒發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印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報考人員的學歷等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審核。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國家對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或者土地估價業務應當遵紀守法,誠信執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標準,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房地產估價的準則和標準,自然資源部負責制定土地估價的準則和標準。
第十六條 本規定實施後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並經註冊的,可以依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和土地估價業務,簽署房地產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報告。
第十七條 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行業組織的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之前,取得的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效力不變;同時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和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換領本規定的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可以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對應初級或者中級職稱,並可以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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