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產估價行業監督管理辦法

《福建省房地產估價行業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福建省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估價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福建省房地產估價行業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房地產估價行業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福建省房地產估價行業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福建省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估價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以及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完成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活動,包括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在建工程、以房地產為主的企業整體資產、企業整體資產中的房地產等各類房地產評估,以及因轉讓、抵押、房屋徵收、司法鑑定、課稅、公司上市、企業改制、企業清算、資產重組、資產處置等需要進行的房地產評估。
第四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房地產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五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負責本省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進行日常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針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七條 各級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房地產估價機構加入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
第二章 估價機構備案
第八條 實行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管理制度,不再實行資質核准。設立房地產估價機構,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省住建廳、設區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備案,核發統一格式的備案證明(證書樣式另發);符合《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中相應等級標準的,在備案證明中予以標註。
符合《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一級標準的,向省住建廳申報辦理備案;符合二級、三級(含暫定資質)標準以及自房地產估價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後新設立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向設區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申報辦理備案。
第九條 辦理備案中的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應當執行全國統一的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標準和專項評審規定,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從全國房地產估價信用檔案的估價報告名錄中隨機選取;房地產估價機構業績認定,應當以全國房地產估價信用檔案記載的業績為準。
辦理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應當從全國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對估價報告進行評審。辦理二級、三級(含暫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應當從全省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對估價報告進行評審。
第十條 省住建廳、設區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估價管理
第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估價規範和標準,履行房地產估價程式,加強內部審核,恪守職業道德,嚴格控制風險。
第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保證估價報告的客觀、真實、合理。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本機構的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估價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並對其從業行為負責。
第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加強對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為本機構的房地產估價師參加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並有至少2名專職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十五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執行房地產估價業務的估價人員與委託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估價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係的業務;
(五)分別接受利益衝突雙方的委託,對同一估價對象進行評估;
(六)出具虛假估價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從事估價業務;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估價專業人員
第十七條 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包括房地產估價師和具有房地產估價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其他房地產估價從業人員。
房地產估價師是指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含土地估價)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其他房地產估價從業人員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房地產估價活動,應當接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管。除從事法定房地產估價業務外,其所需的房地產估價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第十八條 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加入房地產估價機構,並且只能在一個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業務。
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應當與房地產估價機構簽訂勞動契約,建立社會保險繳納關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人事檔案存放手續。
第十九條 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以及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簽署房地產估價報告。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的人員,不得簽署法定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房地產估價報告,其簽署的法定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房地產估價報告無效。
第二十條 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應當根據估價業務具體情況,對估價對象進行現場調查,收集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並進行核查驗證、分析整理,作為估價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應當接受房地產估價協會的自律管理和所在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自主管理,不得從事損害房地產估價機構合法利益的活動。
加入各級房地產估價協會的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平等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從事業務、收取費用;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估價機構從事業務;
(三)採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估價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估價報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契約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簽署虛假估價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估價報告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報告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並經至少2名專職從事本項估價業務的房地產估價師簽字確認。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估價報告,並加蓋該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應當符合《房地產估價規範》(GB/T 50291-2015)、《房地產估價基本術語標準》(GB/T50899-2013)等有關規定,並建立完整的書面檔案。檔案應有估價報告、技術報告、估價委託契約、實地查勘記錄、估價報告使用期限、出具日期及估價人員簽字等材料。估價報告應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規範,且估價機構應當對估價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及時整理和妥善保管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十五年,屬於法定估價業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年。房地產估價機構註銷、破產、解散時,其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應當移交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
第六章 專家及專家庫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專家是指在房地產估價技術、相關法律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省住建廳委託福建省房地產業協會建立本省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庫人員以本省、本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並邀請省外及跨學科的專家學者。
設區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可相應委託同級房地產估價協會建立專家庫,依法開展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工作。
省住建廳、設區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法對估價報告技術鑑定和專項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省級專家庫主要對在本省備案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渉法涉訴、徵收拆遷房地產估價報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房地產估價報告,當事人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覆核結果提出異議的,依法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十九條 入選省級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各行業管理規定。
(二)熟悉房地產估價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技術標準,在其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
(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科學、客觀、公平、公正地開展技術工作,無不良行為記錄。
(四)年齡在70周歲以下,健康狀況良好,能勝任評審工作。
第三十條 入選省級專家庫的專家,除滿足第三十一條基本條件外,還應當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房地產估價機構工作的人員,需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並從業8年以上,從事技術審核工作4年以上;有豐富的估價實踐經驗和較高的估價理論水平。
(二)在房地產經紀、開發、諮詢等機構工作的人員,需從業8年以上,加入省、市房地產估價行業協會5年以上,從事房地產市場研究工作5年以上,信用記錄良好,熟悉房地產市場。
(三)在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需從事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或金融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管理經驗。
(四)在教學、科研機構工作的人員,需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8年以上,並定期參加估價師繼續教育;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從事與房地產業務相關的教學、研究5年以上;參與過設區市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房地產估價課題研究、技術鑑定等工作。
(五)法律專家需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法律執業資格8年以上,熟悉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從業經驗,從省、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法律專家庫中選取。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立、估價業務及執行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以及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執業和繼續教育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證書、房地產估價師證書,有關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文檔,有關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檔案;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房地產估價報告以及估價委託契約、實地查勘記錄等估價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違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及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估價機構的備案機關。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違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具體配套政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