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產估價管理暫行規定

《福州市房產估價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福建省福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11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房產估價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306
  • 發布日期:1989-11-27
  • 生效日期:1989-11-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1-27
【生效日期】1989-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福州市房產估價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11月27日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印發)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房產估價工作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房產估價活動。
第三條房產評估管理的範圍。
(一)房產買賣(含拍賣,有償轉讓),交換、贈與、出租、抵押、典當、投保、入股等交易活動。
(二)企業(含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經營承包、兼併、解散或宣告破產等涉及房產估價的經濟活動。
(三)房產糾紛仲裁、訴訟以及其它涉及房產估價的各種活動。
第四條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房產估價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房產評估人員等級標準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房產估價原則,並負責組織專業崗位培訓、考核、發證等工作。
第五條房產估價應由專業評估人員進行,專業評估人員須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三年以上房產工作,受過專業估價訓練經考核成績合格,並持有市房地產管理局發給的資格證明。
符合上述條件者,其簽署的估算結果或評定結果,方視為有效。
第六條房產估價應遵循按質論價,實事求是的原則,力求做到公平,準確。
第七條房產估價實行審查、立案、評估、複審、簽發等嚴密的工作程式和制度。使估價過程及結果有完整的文字、數據、圖表等書面材料、存檔備案。
第八條房產估價費按有關規定收取。
第九條評估員每年接受管理部門驗審一次,驗審不合格或不參加驗審者,取消其估價員資格。
第十條評估人員應嚴格執行房產估價政策和有關規定,忠於職守,不徇私情,對擬估房產有利害關係,或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自覺申請迴避。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應在接到評估回復書後五天內向房產機關申請複評。對複評決定不服的,可在接複評決定書後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評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義務的,由房管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申請複評應按規定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書面申請,說明不服的理由或事實。
(二)按規定預交複評費。
(三)複評結果認為評估失誤者,免收複評費,全數退還預交款,複評結果認為原評估無誤者,申請人應按規定繳納複評費。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者,予以下列處罰:
(一)評估員疏忽大意,使估價結果嚴重失實的,取消其評估員資格。屬於有意抬高或壓低估價額等違法亂紀行為者,將予黨紀政紀處分,行為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於無證或未經批准而非法從事房產估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
(三)妨礙房產評估人員執行公務者,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論處。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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