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緩刑制度

戰時緩刑制度,是指對戰時被判處一定刑罰宣告緩刑的犯罪軍職人員,在具備一定條件時,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一種刑罰制度。內容:軍事法院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戰時緩刑制度不同於刑法中的緩刑制度。條例規定的緩刑適用於在戰時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而刑法中所規定的緩刑適用於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時緩刑制度
  • 類別:法學術語
條例規定的緩刑原判刑罰撤銷的前提條件是確有立功表現,而刑法規定的緩刑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條件是在緩刑考驗期內不犯新罪。條例規定的緩刑對原判刑罰可以撤銷,而且一經撤銷,就不以犯罪論處,而刑法規定的緩刑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即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也不得撤銷原判刑罰。戰時緩刑制度是對刑法中緩刑制度的一項特殊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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