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路兩側路政管理規定

1999年7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公路兩側路政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10.14
  • 實施時間:1999.10.26
成都市公路兩側路政管理規定,廢止的情況說明,

成都市公路兩側路政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兩側的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路兩側路政管理是指對公路兩側用地和建築控制區的管理。
第三條 公路兩側用地是指國道、省道兩側邊溝外緣起二米內,縣道、鄉道兩側邊溝外緣起一米內的土地範圍。
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是指公路兩側用地外緣起,國道三十米內,省道二十米內,縣道十五米內,鄉道五米內的土地範圍。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公路兩側的路政管理適用本規定。
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劃定。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兩側路政管理工作,市和區(市)縣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建設、國土、公安、工商、規劃、林業、農業、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以及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公路兩側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公路兩側用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棚屋、攤點、市場、維修場、停車場、洗車場、加油站、廣告標牌等設施;
(二)取土、挖砂、漚肥、挖溝引水等作業;
(三)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堆放物品;
(四)填塞、損壞邊溝,改變原有自然形態;
(五)其他侵占行為。
第七條 在公路兩側用地內的公路標誌、標線、收費設施、示警樁、測樁、隔離護欄等公路設施,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統一設定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塗改、拆除和擅自移動。
第八條 公路兩側用地內的樹木花草和綠地,不得損毀、侵占;確需更新或砍伐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規定更新補種。
第九條 禁止在公路兩側用地和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公路兩側用地和建築控制區內埋設或架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的,須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公路新建、擴建、改建,應向社會公告公路兩側用地和建築控制範圍及禁止行為的規定。
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已修建的建築物,如對公路改建、擴建或者交通安全無妨礙的,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可暫時保持原狀,不得擴建和改建,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公路建設需拆除的,應當依法拆除。
第十條 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設定各類非公路標誌,須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在公路上設定交叉道口,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根據公路等級按規定交納開口接道費,並按照有關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設計、修建。
省道、縣道接國道,縣道、鄉道接省道,須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禁止鄉道、村級公路直接搭接國道、省道幹線公路。
第十二條 公路兩側已經形成的場鎮,禁止再沿公路發展。公路改線繞過場鎮的,不得再夾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和市場,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並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或構築者承擔;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款的,責令恢復原狀或依法拆除;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未經批准設定交叉道口和搭接公路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提請有關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使。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的情況說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廢止《成都市公路兩側路政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廢止《規定》的必要性
《成都市公路兩側路政管理規定》於1999年7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規定》施行10餘年來,對於加強我市公路兩側的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曾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家、省上公路路政管理法制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規定》中的一些內容與其後修改的《公路法》(2004年、2009年)、《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04年)等上位法不相適應,亟需予以修改完善。因此,2010年成都市人大常委會集中清理現行有效法規後,將該《規定》的修改納入了2011年度立法計畫。2011年初,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財經委、市交委和市政府法制辦,完成了《規定(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
但是,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並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全文共77條、1萬餘字,對我國公路保護的各個方面作了系統規定,全面涵蓋了《規定》的現有規範內容。鑒於這一新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再次會同市人大財經委、市交委和市政府法制辦研究後,一致認為,《規定》已無修改後繼續施行的必要了。廢止該《規定》,利於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提升我市法規整體質量水準,是十分必要的。
二、《規定》的廢止過程
2011年6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代擬起草的《成都市公路兩側路政管理規定(廢止案草案)》,並決定提交當月召開的常委會會議審議。6月23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廢止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財經委均贊同《規定》,未提出不同意見。當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對《度止案(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並提出了《統一審議結果報告》和《廢止決定(草案)》。最後,經6月24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形成現提請批准的《關於廢止〈成都市公路兩側路政管理規定〉的決定》。
以上說明妥否,請連同《廢止決定》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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