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監察員工作辦法

成都市人民監察員工作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4-02-20。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辦發[1994]13號
【發布日期】1994-02-20
【生效日期】1994-0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人民監察員工作辦法
(1994年2月20日成辦發〔1994〕1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行政監察與民眾監督相結合的監察機制,加強行政監察工作,促進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廉政勤政,保障我市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監察員是監察部門聯繫和依靠人民民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督的重要力量,協助監察部門開展行政監察工作。
第三條人民監察員系兼職監察人員,由特邀監察員、特約監察員、特聘監察員組成。
第四條人民監察員受聘任單位的委派,其監督對象是:
(一)特邀監察員主要負責對政府部門及其領導幹部和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督;
(二)特約監察員主要負責對政府部門處級及其以下工作人員和政府部門任命(聘任)的其他人員進行監督;
(三)特聘監察員主要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行政執法部門、具有行政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第五條人民監察員要密切聯繫民眾,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紀為準繩。
第二章 人民監察員的聘任
第六條人民監察員實行分級聘任。特邀監察員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同級監察機關聘任;特約監察員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批准聘任;特聘監察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行政執法部門、具有行政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批准聘任。
第七條人民監察員的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關心廉政建設,願意參加行政監察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三)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義務,並有一定的民眾基礎,能積極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身體能勝任人民監察員工作。
第八條人民監察員在各級人大、政協、政府部門,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群團組織、新聞單位、大專院校和企事業單位中聘任。聘任的在職人員和非在職人員應保持一定比例。特邀監察員應著重聘任專家、學者、知名人士,一般可聘任五至二十人;特約監察員應著重聘任熟悉、了解聘任單位業務工作的人員,一般可聘任五至二十人;特聘監察員應著重聘任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行政執法部門、具有行政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便於進行監督的人員,一般可聘任十至三十人。
第九條選聘人民監察員,應與有關主管部門協商,徵得被聘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同意。被聘人員可以同時擔任特約監察員和特聘監察員。
第十條人民監察員的聘任期限每屆二年。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實際情況可以續聘、提前辭聘或解聘。
第十一條受聘的人民監察員由聘任單位頒發經市政府批准由市監察局統一印製的聘書和《人民監察員證》。
第三章 人民監察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人民監察員的職責
(一)了解並及時反映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政府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
(二)反映、轉遞人民民眾對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政府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監察部門受理的申訴;
(三)參與行政監察工作中重要問題的調查研究,對行政監察工作提供諮詢;
(四)參加執法監察、違法違紀案件調查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等行政監察工作;
(五)宣傳行政監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民政建設的情況;
(六)反映人民民眾對監察部門建設和執法情況的意見和要求;
(七)辦理聘任單位及其監察部門委託的其他監察事項。
第十三條人民監察員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了解有關情況,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
(三)督促所反映和轉遞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的辦理;
(四)參加行政監察業務知識的學習;
(五)獲得履行職責所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人民監察員的義務:
(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實事求是,依法辦事;
(二)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
(三)遵守監察部門的工作制度,保守國家秘密。
第四章 人民監察員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條人民監察員實行分級管理。聘任單位負責人民監察員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條聘任單位確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人民監察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
(一)組織人民監察員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提供必要的檔案和資料;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通報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及時了解、反映人民監察員對行政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做好聯絡和服務工作;
(三)建立人民監察員工作檔案和考評制度,加強與人民監察員所在單位的聯繫。
第十七條聘任單位對忠於職守、成績突出的人民監察員可給予或建議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對拒絕、干擾、阻礙人民監察員執行行政監察任務和損害其合法權益以及對其打擊報復行為的,監察部門或聘任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對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民監察員應予以解聘;監察部門或聘任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人民監察員所在單位要從實際出發,支持人民監察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人民監察員的行政管理和工資、獎金、福利等仍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人民監察員參加聘任單位組織的工作時所發生的費用,由聘任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解決。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成都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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