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戶外宣傳活動管理的通告

這是一個政府規範性檔案。主要目的是為加強戶外宣傳活動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秩序和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成都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不含農村)開展戶外宣傳活動的相關事項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戶外宣傳活動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95-12-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5]197號
【發布日期】1995-12-15
【生效日期】1995-1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戶外宣傳活動管理的通告
(1995年12月15日成府發?1995]197號)
為加強戶外宣傳活動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秩序和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我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不含農村)開展戶外宣傳活動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等市政工程設施懸掛氣球標語、氣球廣告和張掛跨街條幅.也不得占用城市道路開展宣傳、諮詢及服務活動。
二、舉辦博覽會、商品展銷會、文化體育活動、開業慶典等活動需張(懸)掛條幅、氣球廣告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在舉行活動的院內和建築物上張(懸)掛條幅、氣球廣告。
三、開展宣傳、諮詢及服務活動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宣傳欄、板報等媒介和形式或者在單位內部、居民院落內進行。
四、對違反本通告在市政工程設施上懸掛氣球標語和張掛跨街條幅的,由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的部門依照《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處罰,並予以拆除。
五、對違反本通告占用城市道路開展宣傳、諮詢及服務等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成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處罰;影響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予以處罰。
六、對違反本通告擅自張(懸)掛商業性條幅和氣球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七、國家舉辦的重大慶典、重大外事活動以及全國性的重要經濟文化活動確需在市政工程設施上張(懸)掛條幅、氣球標語的,承辦單位應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到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辦理手續。
八、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建設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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