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通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通告》在1991.07.21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通告
  • 頒布時間:1991年07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保護合法經營,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客運旅遊事業的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從事經營客運出租汽車(含八座以下出租小客車、小公共汽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規定,做到文明經營,優質服務。
二、從事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必須按規定程式取得客運出租汽車主管部門核發的準營證件。未取得準營證件的,不準從事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
三、客運出租汽車除應當符合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輛的統一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頂安裝出租汽車標誌燈;
(二)車身兩側明顯位置標明單位名稱、自編號和監督電話26630;
(三)車內張貼收費項目明細表,實行明碼標價,出租小客車應安裝經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的計價器。
四、客運出租汽車駕售人員營運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公安部門制發的車輛行駛證、駕駛證、治安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客運營運證、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城市客運許可證。個人經營的,還必須攜帶營業執照或副本。
服務資格證應貼有駕駛員照片並放置在駕駛台擋風玻璃處。
(二)服裝整潔,禮貌待客,為乘客提供方便,不得無故拒載或強拉乘客。
(三)嚴格執行運價規定,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不得故意損壞計價器或使計價器失準。
(四)出租小客車停車待租時,應停放在規定允許停放地點,不準亂停亂放;實行招手停車時,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五)禁止利用客運出租汽車賣淫嫖娼、拐賣婦女兒童、賭博、盜竊、運載違禁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接受客運出租汽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檢查,遵守公共場所秩序。
五、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持有的準營證件及其他有關證件不準轉讓、轉租、出賣。
六、對未取得準營證件擅自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七、對違反本通告第三條和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並可視情節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一至三日。
八、不按規定運價計算多收費;不使用計價器或不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的,依照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並處停業整頓三至五日或弔扣準營證件,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九、使用未經技術監督部門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的計價器,故意破壞計價器準確度致使乘客利益受到損失的,依照《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轉讓、出租、出賣客運出租汽車準營證件的,吊銷其證件,並處以非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罰款。
十一、違反車輛行駛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活動,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成都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乘客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和要求退還被多收的票款或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十四、市城市客運管理處應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交通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經營者和駕售人員的監督,對執行本通告的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技各自職責分工及時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各級執法人員應秉公辦事,文明管理,嚴格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違者將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本通告從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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