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區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懷柔區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是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柔區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懷柔區政府
懷柔區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本區城鎮失業人員、大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和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夥創業,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於印發〈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06〕534號),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是指與北京市和我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簽約、並承擔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我區人員自謀職業依法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建築、娛樂、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除外)或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建築、娛樂、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和批發、批發零售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
前款所稱本區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本區戶口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二)持有有效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
(三)持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且尚未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
(四)在街道、鎮鄉社保所辦理了轉移就業登記,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北京市農村富餘勞動力求職證》的農村勞動力。
第四條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提供的小額貸款擔保額度不超過5萬元;借款人為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提供的小額貸款擔保額度一般為20萬元,或根據經營項目和安置本市城鎮失業人員人數,按人均不超過5萬元提供擔保,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五條小額貸款擔保期限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第六條設立懷柔區小額擔保貸款基金。按照京財經一〔2006〕534號檔案規定,區財政局出資100萬元人民幣作為初始額,市財政局根據我區擔保基金初始額按1:1的比例從市級擔保基金中安排配額設立懷柔區小額擔保貸款基金,專項用於為自謀職業的個體經營者提供小額貸款擔保。區財政將擔保基金初始額存入經辦銀行專戶,憑經辦銀行出具的專戶存款憑證,向市財政局申請懷柔區擔保基金配額。根據擔保業務發展需要,擔保基金規模可適當調整。
符合條件的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由市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
第七條懷柔區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擔保基金銀行存款餘額的5倍。區財政局應建立擔保基金的風險機制,及時按規定補充擔保基金。
第八條懷柔區擔保基金採取擔保機構擔保的運作方式,委託擔保機構為小額貸款提供擔保。北京市懷柔區信用擔保服務中心為我區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北京銀行為我區小額擔保貸款的經辦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
第九條成立以主管區長為組長,區勞動保障局、區財政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為成員單位的協調小組,負責我區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的組織領導工作。協調小組具體職責如下:
(一)對小額貸款和擔保業務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管;
(二)審議、批准貸款擔保業務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批准彌補小額貸款代償損失方案;
(四)審議、核銷小額貸款壞賬。
第十條小額擔保貸款的風險控制。
(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應配合區勞動保障局和街道、鎮鄉社保所為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檔案,根據還款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定。經辦銀行要將小額貸款借款人基本信息及信貸狀況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本資料庫。
(二)區勞動保障局應及時了解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貸款資金使用情況,並及時通報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共同防範、控制風險;負責指導街道、鎮鄉社保所完善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借款人風險防範措施,加強對在保項目的監督檢查。
(三)各街道、鎮鄉社保所應加強對社區勞動保障協管員的培訓和管理,及時掌握借款人貸款資金使用情況,每月對借款人經營狀況、按期還款情況和其它社會信用情況進行調查,及時增補借款人信用檔案資料,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並督促借款人按約定履行義務。
(四)經辦銀行應安排專人及時掌握借款人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和生產經營情況,及時清收貸款本金,於每季度最後一月的25日前向擔保機構報送回收貸款本金報表。
(五)擔保機構、經辦銀行要定期對貸款項目進行檢查和抽查,及時掌握小額擔保貸款的使用情況。
(六)強化區勞動保障局、各街道、鎮鄉社保所、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的協調機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體系,控制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風險,對小額擔保貸款業務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七)借款人(被保證人)及反擔保人應嚴格按照《委託保證契約》、《借款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要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按季度向區勞動保障機構(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向區勞動保障局、個體工商戶向所在街道、鎮鄉社保所)、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報送財務報表及項目進展情況等資料並保證其真實性;提前落實還款資金;接受上述部門對其資金使用情況、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擔保機構負責擔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額貸款擔保業務,主要職責如下:
(一)提請協調小組審議、核銷壞帳和審議、批准彌補代償損失方案;
(二)負責對各街道、鎮鄉社保所進行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相關的培訓和指導;
(三)每季度向區勞動保障局、區財政局及市級擔保機構報送營業報告及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做好擔保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工作,並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十二條區財政局按實際貸款本金1%的費率向擔保基金日常管理機構撥付擔保費或手續費補助。
第十三條擔保基金日常監管。
區勞動保障局、區財政局應按照“定向設立、促進創業、安全運營”的原則,加強對擔保基金的監督管理。與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個季度召開例會,及時研究和解決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每年組織或委託審計部門對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資金進行專項檢查,對小額擔保貸款中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信用社區的建立。
以街道、鎮鄉社保所為基礎,以社區(行政村)就業服務組織為依託,吸收社區勞動保障協管員為成員,在區勞動保障局、區財政局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的指導下創建信用社區。各街道、鎮鄉要按照《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辦法〉的通知》(京勞社服發〔2006〕56號)中關於建立信用社區的標準,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在2年內在16個街道、鎮鄉全部建立信用社區。
個體工商戶且在未建立信用社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和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借款人,應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反擔保措施。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30%。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且在信用社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免於提供反擔保。
第十五條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納入全區就業工作的指標考核體系。
第十六條區勞動保障局、各街道、鎮鄉社保所要通過服務視窗向轄區內有創業願望的失業人員、大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和復員(轉業)軍人宣傳小額擔保貸款、稅收及再就業優惠政策,推介創業項目,鼓勵他們積極創業。
第十七條區勞動保障局、區財政局會同新聞媒體加大對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宣傳力度,在社會營造良好的創業氛圍。積極推進創業項目,分析創業案例,宣傳成功創業的典型人物,幫助更多有創業願望的失業人員、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復員(轉業)軍人樹立創業信心,選擇適合自己的創業項目,實現成功創業。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區勞動保障局會同區財政局進行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京財經一〔2006〕534號檔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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