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

《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已經慶陽市政府同意,慶陽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4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慶陽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發明創造,強化專利保護和運用,推動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根據《甘肅省專利獎勵辦法》《甘肅省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慶陽市專利獎由市人民政府設立,包括慶陽市優秀專利獎、慶陽市專利密集型企業和慶陽市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
慶陽市優秀專利獎每年評審一次,慶陽市專利密集型企業獎和慶陽市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三條 慶陽市專利獎以尊重人才、激勵創造、保護創新、引導運用為方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慶陽市人民政府成立慶陽市專利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專利獎勵委員會),市專利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市專利獎勵委員會日常工作和獎勵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專利獎勵經費應當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個人取得的專利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慶陽市優秀專利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慶陽市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和慶陽市專利密集型企業獎不設等次,獎項數量由市專利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年度申報情況確定。
第七條 慶陽市優秀專利獎授予本市範圍內通過創新而獲得核心專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報優秀專利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主體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
(二)申報主體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或者單位;
(三)申報專利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含已解密國防專利,不含保密專利);
(四)申報專利權有效穩定,權屬明確,專利權人為多人的,應當經全體專利權人同意;
(五)申報專利技術在本市轉化實施兩年以上,專利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者設計獨特,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
(六)申報專利有完善的保護措施;
(七)申報專利未曾獲得過國家、省、市等專利獎。
第八條 聚焦油煤氣化工、數字經濟、現代農業、新能源等產業,對技術創新能力強、管理保護措施完善、實施效益明顯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慶陽市專利密集型企業獎。
(一)擁有專利總量3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不少於3件,專利有效性穩定,不存在權屬糾紛和其它糾紛,且沒有被相關部門列入異常“黑榜”或法院執行名單;
(二)圍繞本市產業發展,開展技術創新研發,進行專利布局,擁有10件以上專利技術在本市轉化實施,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且沒有被相關部門列入異常“黑榜”或法院執行名單。
第九條 慶陽市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授予具有較強發明創造能力、其發明創造具有顯著價值的公民。申報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無不良社會信用信息記錄;
(二)申報人為本市常住居民,即具有本市戶籍或者連續在本市納稅或者繳納社保一年以上(含一年),主要發明創造活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申報人為主要發明人(設計人),有效專利 5 件以上,其中發明專利2件以上或國(境)外專利1件以上;或有效專利總量達到10件以上,且專利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和其他專利糾紛;
(四)其發明創造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顯著突破性,在本市實施,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第十條 慶陽市專利獎採取推薦的方式,下列單位推薦:
(一)市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
(二)縣(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三)中、省駐慶有關單位;
(四)市級行業協會、學會等;
(五)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
第十一條 申報慶陽市優秀專利獎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慶陽市優秀專利獎申報書;
(二)申報主體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申報主體為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申報主體為個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證複印件;
(三)專利權有效性證明材料;
(四)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五)針對該專利採取的保護措施說明材料;
(六)專利在本市實施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有關材料。
(七)其他有關材料,如專利獲獎情況等。
第十二條 申報慶陽市專利密集型企業獎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慶陽市專利密集型企業獎申報書;
(二)專利權有效性相關材料;
(三)專利採取的保護措施說明材料;
(四)專利在本市轉化實施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有關材料;
(五)其他材料,如專利獲獎情況等。
第十三條 申報慶陽市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慶陽市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申報書;
(二)主要發明人(設計人)的專利有效性證明材料;
(三)申報人有效身份證複印件,申報人戶籍不在本市的,需提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納稅或者繳納社保憑證複印件;
(四)申報人從事發明創造活動的情況說明;
(五)專利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以及對提高產品附加值、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具有突出貢獻的有關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如申報人獲得的課題資助、獲獎情況等材料。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填寫推薦意見並與申報材料一併報送市專利獎勵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後,提交市專利獎勵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市專利獎勵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按照專業領域和評審標準進行綜合評審,獨立提出評審意見,提出擬獎勵名單和獎項等級。
經評審,申報專利質量不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不顯著的,涉及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十六條 慶陽市專利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意見,確定擬獎勵名單和獎項等級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專利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市專利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異議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專家及有關部門對異議內容進行複審,並將處理結果答覆提出異議的組織或個人。
第十七條 擬獲獎名單公示和異議處理程式結束後,市專利獎勵委員會將擬獎勵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慶陽市人民政府向獲獎的企事業單位、公民或其他組織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八條 慶陽市專利獎各獎項獎金分別為:
(一)慶陽市優秀專利獎一等獎每項5萬元、二等獎每項3萬元、三等獎每項2萬元;
(二)慶陽市專利密集型企業獎每項10萬元;
(三)慶陽市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每項4萬元。
第十九條 慶陽市優秀專利獎、慶陽市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可以作為評優選模、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業績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剽竊、冒充、侵占他人的專利技術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慶陽市專利獎的,由市專利獎勵委員會報慶陽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公告。有過錯的專利權人、發明人(設計人)五年內不得申報慶陽市專利獎。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及推薦人協助他人騙取慶陽市專利獎的,由市專利獎勵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其推薦資格,並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二條 慶陽市專利獎勵委員會和慶陽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及工作人員在慶陽市專利獎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市專利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取消評審專家評審資格,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在本市居住、工作期間獲得專利權,並在本市實施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五年。

政策解讀

關於《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16年6月《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為我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提供了有效支撐,累計獎勵各類專利 270件,獎勵資金 325萬元。隨著發展形勢不斷變化,現行《辦法》已不能適應新時代智慧財產權工作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和《推動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等檔案要求,市市場監管局對《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進行了修改,按照常務會議提出的意見建議再次徵求了相關部門、縣(區)以及市場主體和科技人員的意見,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通過了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性審查。
二、起草依據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激勵和保護創新,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依據《甘肅省專利獎勵辦法》《甘肅省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經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制定、市司法局審核、五屆慶陽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於2023年4 月7日以慶政發〔2023〕34號檔案印發了《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三、主要內容
《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共24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至第六條,明確了《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制定的依據、獎項的設立、遵循的原則、工作部門以及獎勵等級和獎項。重點表彰獎勵在培育自主智慧財產權、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各獎項所需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個人取得市政府發放的專利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明確了慶陽市優秀專利獎設三個等次,慶陽市專利密集型企業獎和慶陽市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不設等次,獎項數量由市專利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年度申報情況確定。
第七條至第十條,主要包括申報慶陽市優秀專利獎、慶陽市專利密集型企業獎、慶陽市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所具備的條件和推薦部門等內容。
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主要包括慶陽市優秀專利獎、慶陽市專利密集型企業獎、慶陽市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應提交的資料等四條內容。推薦單位填寫推薦意見並與申報材料一併報送市專利獎勵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後,提交市專利獎勵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主要包括市專利獎勵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按照專業領域和評審標準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擬獎勵名單和獎項等級,並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報市政府批准,並向獲獎的企事業單位、公民或其他組織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明確獎項和獎金。慶陽市優秀專利獎設一、二、三等獎,獎金為5萬元、3萬元、2萬元,慶陽市專利密集型企業獎10萬元,慶陽市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4萬元。慶陽市優秀專利獎、慶陽市傑出發明人(設計人)獎可作為評優選模、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業績考核的依據。推薦單位、推薦人、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利用不正當手段剽竊、冒充、騙取慶陽市專利獎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外國和無國籍人士在本市居住、生活、工作期間獲得專利權,並在本市實施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