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1858年4月15日出生於法國
孚日省 埃皮納爾一個小城鎮的
猶太教 教士家庭。幼年曾學習
希伯萊文 、
舊約 和猶太教法典。青年時代放棄了宗教信仰,走上實證科學的道路。
涂爾幹
1879年,就學於
巴黎高等師範學校 ,1882年畢業。1882~1887年,在省立中學教書。其間赴德國一年學習教育學、哲學、倫理學,深受W.
馮特 實驗心理學 的影響。
1887~1902年,在
波爾多大學 教書,並在那裡創建了法國第一個教育學和社會學系。
1898年,創建了法國《社會學年鑑》。圍繞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輕社會學家的團體──法國
社會學年鑑派 。
1902年後執教於
巴黎大學 。
第一次世界大戰 中斷了這位反戰學者的學術研究,他的兒子和許多學生死於戰場,他受到極大的刺激。
1917年11月15日在巴黎去世。
主要貢獻 杜爾凱姆為社會學確立了有別於哲學、生理學、心理學的獨立研究對象和方法,即
社會事實 。社會事實具有不同於
自然現象 、生理現象的特徵和特殊的決定因素。它先於個體的生命而存在,比個體生命更持久。它的存在不取決於個人,是先行的社會事實造成的。社會事實以外在的形式“強制”和作用於人們,塑造了人們的意識。這種“強制”既指人們無法擺脫其薰陶和影響,又指對於某些
社會規則 拒不遵從將受到懲罰。迪爾凱姆認為,一切社會的觀念都具有這種強制力;
人類大多數的意向不是個人自己生成的,而是在外界的引導、薰陶和壓迫下形成的。社會高於個人,社會事實無法用生理學、
個體心理學 以及其他研究個體的方法來解釋,而必須用社會學的方法、觀點解釋。他說,宗教、道德、法律、社團、協會、語言,以及服裝樣式均屬
社會現象 ,都是社會學特定的研究對象。他還把社會事實分為“運動的狀態”和“存在的狀態”,前者指與思想意識相關的現象,亦稱“團體意識”;後者是社會上一切組織和有形設定。迪爾凱姆注重研究前者。
1.早期
形式主義 階段:《社會分工論》(1893年);
2.早期綜合階段:《社會學方法之規範》(1895年)、《
自殺論 》(1897年);
3.過渡階段:《個人的代表性及集體的代表性》(1899年)、《道德教育》(1902-1903年)、《道德事實之測定》(1907年);
社會觀介紹 社會唯實論
社會唯實論 與
社會唯名論 針鋒相對,主張社會是具有
客觀性 的獨立實體,社會先於個人並決定著個人的本質。杜爾凱姆強調,社會唯實論主張社會在某種程度上不依賴於個人,並不意味著社會可以完全擺脫個人,並不等於主張社會是一種超驗的存在物。社會的
實體性 僅僅意味著具有不同於個人特徵或不能完全通過個人特性加以認識的特殊實在性,它不過是主張個人僅僅是構成社會實體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斯賓塞認為,社會等於自然人加契約,迪爾凱姆則認為,契約的前提是人們的共同生活,即必須先有社會,社會塑造了個人並為締結理性契約提供非理性前提。迪爾凱姆的
社會觀 的顯著特性是賦予社會超出個人、獨立於個人、規定個人的獨立意義。
社會整體觀
社會的實體性必須由社會
整體性 加以說明。社會整體觀的哲學基礎是:整體不等於或大於部分之和。社會整體觀注重各部分之間的連結方式或結合方式,以及在這種結合方式中產生的新的現象、新的屬性。正是由這些不能由個人特性直接加以說明的新現象、新屬性體現著社會的獨立性和實體性,即只有堅持整體觀才能貫徹社會唯實論。迪爾凱姆強調,作為整體的社會,其成員之間的關係除了
物質性 結合以外,更主要的是一種精神性結合。
綜述
迪爾凱姆堅持社會唯實論和社會整體觀的目的是在個人與社會之間明確劃分一條界線,認為二者分屬兩個不同層次,受不同性質的規律支配,必須由不同學科分別對之進行研究。在社會與個人關係問題上,迪爾凱姆堅持社會高於個人,社會決定個人,而不是相反,即高層次事物對低層次事物具有首要的決定性意義。
迪爾凱姆的社會觀是為他爭取社會學獨立邁出的第一步。由此出發,他為社會學規定了獨立的研究領域和研究方向:社會學研究不必也不能涉及個體層次,它只是把社會層次作為自己的研究領域。
方法論介紹 《社會學方法論的規則》研究對象以及類型、原則進行了劃分。
研究對象 迪爾凱姆認為,社會學要想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必須有自己的研究對象,在他看來,應當把社會事實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
社會事實的含義
任何對個人施以外在的強制作用的、固定的或不固定的
行為方式 ,或在社會總體中普遍出現的、不依賴於個人而獨立存在的任何行為方式。只有以社會為基礎和承擔者的現象才算作社會事實。實際上,社會事實正是社會的獨特屬性或社會層次上
突生 性質,這種屬性或性質原則上只存在於社會整體之中。
一切行為方式,無論它是固定的還是不固定的,凡是能從外部給個人以約束的,都叫社會事實。他認為,社會事實具有四個特點:
(1)外在性: 社會事實存在於個人身外,因而不同於那些存在於個人身內的生物現象。即使有些社會事實表現為內在的(如某種
道德義務 ),其根源卻是外在的,是後天接受而來的。
(2)強制性: 即社會事實約束和強制著個人的行動,人們如不依從它,便會受到它的直接或間接的制裁。
(3)客觀性: 也就是說它是實際存在的一種對象,而不管人們是否意識到它的存在;另一方面,迪爾凱姆認為客觀性不等於可見性或者可觸性。例如,法律、道德、宗教信仰甚至包括語言以及
貨幣制度 等都獨立存在於個人的意識之外;
(4)普遍性: 這是由於它具有集體性。迪爾凱姆利用19世紀的
社會心理學 研究成果,證明了聚合在一起的
個人行為 不同於其獨處時的行為。在他看來,人從來都沒有生活在孤立的狀態之中,所以,精神風尚一定會凝聚成社會集體觀念。
事實類型
在《社會學方法論的規則》一書中,迪爾凱姆將社會事實分為兩種類型:
①社會;②政黨;③教會;④組織等;
2.非物質形態的社會事實。它主要有:
準則
在1895年的《社會學方法論規則》中,杜爾凱姆認為,作為一門科學的學問,一門能夠
解決實際問題 的社會學應當有自己的方法與準則。他於是提出了如下“準則”:
1.把社會事實當作社會學研究的起點:
(1)要擺脫一切預斷,尊重事實,排除一切在頭腦中已經存在的觀點;
(2)要從
感性材料 出發去開展研究,達到對社會事實的本質認識;
2.要能區分正常的社會現象與病態的社會現象
(1)正常的社會現象是指“規則的現象”,即“應當這樣的現象”,“普遍存在的現象”;
(2)病態的社會現象指“不規則的現象”,即“偏不這樣的現象”,“特殊存在的現象”;
從這個視角來看,犯罪就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而不是病態的是社會現象。這是因為:
第一,犯罪“在任何社會裡都是不可能不存在的”;
第二,對任何社會而言犯罪都是功能必須的,因為,“要是沒有犯罪,社會就沒有重建的希望”;
第三,犯罪將有益於
社會進化 。有時,犯罪看起來觸動了現實的道德,但是,迪爾凱姆認為這實際上“已經預定了將來的道德”(在《社會學方法論規則》中,迪爾凱姆舉了
蘇格拉底 追求
思想自由 而觸犯雅典法律的例子)
原則
在迪爾凱姆看來,劃分正常的社會事實以及非正常的社會事實,就是為了便於解釋社會事實,以便更好地認識和解釋社會事實。為此,他提出解釋社會事實的兩個原則:
1.循環法,即用一個社會事實去解釋另一個社會事實,而不能主觀臆斷;
分工論介紹 社會秩序
社會秩序是迪爾凱姆一生學術研究的主題。19世紀後半葉,法國社會動盪不安。他一心要以
社會學家 的身份回答現實問題,幫助社會維繫整合,達到安定。他的3部主要著作《
社會分工論 》《
自殺論 》《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都緊密圍繞著秩序和整合的主題,分別回答社會團結和整合靠什麼達到,
社會整合 與個人是什麼關係,團體意識對社會和個人起什麼作用3個問題。
認識
杜爾凱姆認為,傳統力量統治的社會靠“機械的團結”來維繫。特別是在文明程度較低的社會中,由於分工程度較低,同一團體的成員們採取同樣的謀生手段,保持同樣的習俗,信奉同一圖騰,這種共同性使他們意識到大家同屬一個集體,而不會離心。這種團體基本上是從“相似性”中生成的社會,即所謂“同質”的社會。該團體的首要任務是使成員們尊重團體的信仰和各種傳統,即維護共同意識,維持一致性。
在近代社會中,由於
社會分工 的發展,人們在意識、信仰上的差異也日益增大。但是社會沒有瓦解,人們也沒有分離,這是因為古代維繫團體的共同意識逐漸被分工製取代,社會分工使每個人在消費上依賴於其他人。分工使社會像
有機體 一樣,每個成員都為社會整體服務,同時又不能脫離整體。分工就像社會的紐帶,故謂之“
有機團結 ”。
迪爾凱姆認為,民族越進化,其成員間的差異越大。這種趨勢甚至反映在體質上。從大腦容量上看,同一種動物的腦量
相互差別 小,而人與人的腦量差別大;就人類而言,土人與土人相比,其腦量較之文明人更為接近。文明人在其他方面(如服裝、思想)的內部差異也很顯著。因此,近代社會是差異的社會,又是有機團結的社會。
否認觀點
迪爾凱姆否認社會分工的產生是為了創造更多財富的觀點。他強調,一個事物的功能,並不是產生出這一事物的原因,原因在功能之前。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增加財富,但這要在分工出現後與分工前的對比中才能顯示出來。他認為造成分工制的原因是
人口密度 過大。人口的增加最初迫使一些人遷徙到其他地方,當無路可退時,他們被迫改換行業,分工制也就隨之出現。他重視研究社會事實的功能,是功能理論的先驅之一。同時在方法論上,強調區分功能與原因,這對功能理論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共同意識
迪爾凱姆在早期著作《
社會分工論 》中還批判了
傳統社會 中的共同意識,認為這種共同的信念接近於宗教,帶有強制性,並滲入到一切
社會生活 中。他預言,共同意識和宗教維繫社會的功能將逐漸被分工製取代。成熟期的迪爾凱姆在繼續研究
人類社會 的整合問題時,放棄了《社會分工論》中貶低共同意識的思想,轉向強調共同意識和宗教的
社會作用 。
自殺論介紹 在《
自殺論 》一書中,迪爾凱姆試圖從社會與個人的關係上解釋自殺的原因。他把自殺劃分為4種類型,即利己型自殺、利他型自殺、失范型自殺和宿命型自殺。
利己型
社會的人必須以他為之服務的社會作為生活前提,他需要一種高於自我的生活目標和意義。如教徒的生活目標是宗教信仰。
西方近代個人主義的發展使個人與家庭、宗教和社會相脫離,從而使一些人感到生活空虛並失去目標。迪爾凱姆指出,利己型自殺多發生在基督教教徒、自由職業者、未婚者、離婚者中間。利己型自殺與社會的整合程度成反比。猶太教、天主教、英國公教都有更強的整合力量,而基督
新教 在規定教徒生活目標上缺乏強制力;獨身者、離婚者比有家室的人較少地負有義務;從這些脫離了
社會義務 和束縛的人們中產生出更多的自殺者。
利他型
利他型自殺產生於過分地屈從於一種社會目標和意義,過密地結合在社會中,以致個人失去了自主。迪爾凱姆以歐洲軍隊為例說明利他型自殺。
在軍隊里,士兵被訓練得不看重自己的價值,使他們感到被一種“
社會價值 ”所扼殺,失去了自我,失去了生活的樂趣,因而軍人的自殺率高於普通百姓。
失范型
失范型自殺由社會混亂所導致,在混亂中
社會成員 的行為失去了規範,增添了痛苦。
迪爾凱姆認為,欲望與滿足欲望的手段之間的
不平衡 是一切生物痛苦的根源。動物的
生理機制 為其欲望劃定了界限,而人的欲望卻是無止境的。他占有的越多,欲求的就越多,所獲得的未能滿足需求反而刺激了新的欲望。欲望有界限,人們才會感到滿足和快樂,而欲望的限定只能來自社會。社會形成了一套
等級秩序 。不管這個秩序是基於世襲還是個人成就,正常社會中的秩序總是被大多數成員接受的。
當社會成員認為這種等級原則合理,自己應處在某一特定階層中,他就欣然地接受該階層給予他的限定,欲望與手段也就有了平衡的可能。當社會發生動亂、變遷時,人們失去了種種秩序和規範,欲望與手段
不協調 ,行為混亂而無節制,遂造成種種痛苦,導致自殺率升高。迪爾凱姆把
工商業者 在
經濟危機 中的自殺現象視為此種類型的例證。
宿命型
宿命型自殺是由於
社會控制 過度造成的,個人失去了任何希望。迪爾凱姆認為這種類型的自殺在現代社會並不常見,他沒有對此作詳細的討論。
迪爾凱姆總結其自殺研究,提出了3個命題:社會的人需要一個高於個人的社會目標;對這個目標所負的義務不至於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應受到社會秩序給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
在自殺原因上,迪爾凱姆並不完全否定個人生理上的因素,但認為那是次要的,社會原因才是主要的。他認為,當一個社會不能提供上述3項條件時,一些心理上脆弱的個人就可能會自殺。
宗教研究 迪爾凱姆宗教研究的對象是
澳大利亞 原始部落中的圖騰崇拜,他的研究目的卻是為了“理解現今的人”,為了說明宗教的
社會功能 ,說明一種共同意識對於
社會秩序 建立的必要性。
迪爾凱姆批判了早期人類學家對宗教起源的兩種解釋:
萬物有靈論 和
自然崇拜 論。他說,這種解釋說明不了為什麼在對於自然、生理現象的誤解露出破綻後,宗教還能持續下去。他認為,宗教不是要給人們一種對於
物質世界 的描述,而是服務於社會。
圖騰是民族的標誌、旗幟,圖騰原則就是民族本身。人們崇拜圖騰實際上是崇拜他們所屬的那個團體,圖騰是團體的象徵,猶如國旗之於近代國家。“
神聖性 ”歷來是解釋宗教的關鍵。迪爾凱姆認為宗教的神聖來自社會,它不過是被實體化、人格化了的團體力量,即道德力量。他認為,
社會力量 以一種心理方式作用於個人,迫使人們服從它,甚至違背人們的自然傾向。
人們感到了身外存在的這種力量既是強制的,又是需要依賴的。他們對之敬畏,又不能充分理解其性質和來源,便萌發了某些觀念來象徵這些力量,這些觀念就是宗教。這些神聖象徵物(即宗教)的功能不僅在於幫助人們感到
社會實體 的存在,更在於維繫社會,促進其整合。
學術研究 迪爾凱姆提出了社會事實作為社會學研究對象,闡述了社會事實之間存在的結構、功能和因果的關係,制定了一系列社會學研究的實證規則,充實了由A.
孔德 開啟的
實證主義社會學 的構想,使
社會學方法論 具有
實質性 的內容。他運用
統計方法 對自殺現象的研究,用人類學資料對
澳大利亞土著 居民的宗教研究,是社會學理論和
經驗研究 相結合的範例,從而結束了西方社會學理論研究和經驗研究長期脫節的狀況。迪爾凱姆豐富、精深的社會學思想,對社會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其他內容 埃米爾·杜爾凱姆(Émile Durkheim,1858—1917),法國學院社會學的創始人和古代或
原始社會 研究方面最有影響的早期理論家,生於法國。
1912年轉到巴黎大學文理學院,在該學院擔任教職直到逝世。
其開創性的教學和出版物包括:《社會勞動分工》(De 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1893)、《社會學方法論》(Les Règles de la méthode sociologique,1895)、《
自殺論 》(Le Suicide,1897),以及討論社會主義、家庭組織、德國社會
理論的範圍 和發展的著作。
他吸引了一群頗有天賦的年輕學者。他們大多是哲學家,但也有
歷史學家 、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包括
莫斯 、休伯特、西米安、福科內、理夏爾和布格累)他和這些人一起創辦了《社會學年鑑》(Année sociologique,1898)。這基本上是一份
批判性 的刊物,旨在囊括整個範圍的新湧現的社會學科(
社會地理學 、
人口學 、
集體心理學 、社會和
經濟史 、
宗教史 、
人種學 ,以及本義上的社會學)。它要成為發展和提高關於社會事實的綜合理論的工具,這種社會事實則遍及早期分門別類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