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主體共同說

意思主體共同說又稱“共同意思主體說”。西方刑法理論中關於共同犯罪範圍的一種學說。認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必然先有一個特定的犯罪的共同意思,在此共同意思之下,二個或二個以上的人即變成同心一體,結合成一個意思主體,這一主體意思與單獨犯無異。所以,在共犯中,一人所為之行為,即為全體共犯所為之行為。就是說,在共同犯罪中,對於犯罪行為,無論本人是否實施,每個行為人都必須共同負責。

例如:甲、乙、丙合謀盜竊金庫,甲著手實施,乙未著手,丙著手而未實施,這裡,乙丙仍應成立盜竊罪的共犯。在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意主體共同說混淆了實行行為與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的界限,使僅僅參與謀議而沒有實施實行行為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也承擔共同實行犯的責任,這就不恰當地擴大了共同實行犯的範圍,因而缺乏科學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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