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兩人以上共謀實行某犯罪行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於共同的意思實行了犯罪,沒有直接實行犯罪的共謀人與實行了犯罪的人,共同構成所共謀之罪的共同正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謀共同正犯
  • 外文名:Conspiracy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
  • 條件:兩人以上共謀實行犯罪
  • 學說:共同意思主體說
  • 理論:德日刑法理論
共謀共同正犯在德日刑法理論中經歷了變遷,主要學說有"共同意思主體說"、"間接正犯類似說"、"行為支配說"。
共謀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
2.1 主觀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兩人以上共謀實行犯罪。所謂共謀是指:“兩人以上為了實行特定的犯罪,在共同意思下成為一體,互相利用他人的行為,便於實行各目的意思為內容的謀議。”共謀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兩人以上相互之間互相協力,溝通實現共同犯意的意思即可。共謀不限於數人同時在一起謀議,也可以是數人順次聯結。形成共同的犯罪意思。
(2)兩人以上共謀者都具有共同實行的意思。所謂共同實行的意思是指利用補充他人的行為而實行犯罪的意思,僅有共同實行的認識還不夠,還必須具有和其他共謀者合作實行犯罪構成要件實行行為的意思,僅有教唆或幫助的意思還不夠,還必須具有作為正犯的意思。
2.2 客觀上要求共謀者中的一部分人直接實行犯罪行為
如果所有的人都直接實行了犯罪,則不是共謀共同正犯,而是一般的共同正犯;如果沒有人直接實行犯罪,也不是共謀共同正犯。沒有擔任實行行為的其他共謀者,實施援助一部分人的實行的行為,固然為共同正犯;完全聽憑實行者實行,自己什麼也不實行的,也可以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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