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商標

商標搶注主要是指利用商標法申請在先的原則,搶先申請商標註冊。而惡意搶注商標是以獲取不當利益或阻礙競爭為目的,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將與他人在先使用但未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搶先註冊的行為。

惡意是指商標惡意搶注的申請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搶注者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社會或國家的利益造成損失,卻故意採取欺騙或規避法律的手段,損害他人利益使自身獲利的行為。商標惡意搶注行為是利用法律的漏洞來達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其違背了公平競爭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商業道德,違背《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惡意搶注商標
  • 外文名:Malicious registration
特點,成因,

特點

司法實踐中,惡意搶注商標現象具有如下特點:
1、惡意搶注商標形式多樣,涉及侵犯多種權利、權益或占用社會公共資源。具體包括:(1)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例如,吉利集團有限公司在“機車、小汽車”等商品上搶注英國路華公司在先使用的“陸虎”商標;東莞市東之聲電器有限公司在“擴音器喇叭、車輛用收音機”等商品上搶注美國高思公司在先使用的“KOSS及圖”商標。(2)將他人的註冊商標惡意搶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例如,在“保險套”等商品上申請註冊“百度”商標 。(3)搶注他人的商號。例如,無錫宇達紡織有限公司將無錫市世泰盛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的中華老字號“世泰盛” 申請註冊5個商標。(4)搶注文學藝術作品中虛擬人物的名稱。例如,在“保險套”等商品上申請“邦德007 BON D”商標。(5)搶注樓盤、場館、風景名勝文化古蹟名稱。例如,在“果酒(含酒精)、燒酒”等商品上申請註冊“水立方” 商標;在“肥皂洗髮液”等商品上申請註冊“水立方SHUILIFANG” 商標;將著名的佛教聖地“梵淨山”在“組織體育比賽”、 “旅客運輸” 、“保健、按摩”多個服務上申請3個商標四。(6)搶注作品名稱。例如,姚蕻在第3、5、32、33等多個類別上廣泛申請註冊了數十個“哈里·波特HaLiBoTe”、“哈里-波特”、“Harry Potter”等商標 。(7)搶注名人姓名商標。例如廈門夏商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將廈門市政協委員、“唯一的小吃名師”吳再添的姓名註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8)明顯無商業使用意圖,以申請商標後倒 標為目的的商標申請,進而導致 唯一條件,商標使用與否在所賣作為投資渠道。例如邱衛民在 正常商標申請遇到更多的在先商 問,導致我國獲得商標權的成30不同類別上註冊了38個“黑瞎子島heixiazidao及圖”商標”。
2、惡意搶注商標人員專業化, 出現職業搶注人、專業搶注公司,甚至出現律師和商標代理機構從事惡意搶注行為的現象。例如,某智慧財產權執業律師、專利代理人通過先提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申請,然後以受讓取得的方式進行和解,取得註冊在“咖啡飲料、茶、非醫用營養液”上的“紅牛HONGNIU及圖” 商標” ; 同時其還在“維生素營養液”等商品上申請註冊“營養快線”商標 ,在“維生素製劑”等商品上申請註冊“紅牛及圖”商標,在“非醫用營養液”等商品上申請註冊“REDBULL”商標。某智慧財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服裝花邊、繡花飾品” 、 “布、紡織用玻璃纖維織物”等商品上申請註冊“利郎LiLang”商標 。
3、惡意搶注商標的盈利方式,包括高價轉讓,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高額賠償,通過使用搶注商標搭便車、傍名牌牟取不正當競爭利益等等。專業商標交易網站、商標拍賣會的大量出現,形成從惡意搶注到轉讓盈利的產業鏈,惡意搶注商標成為一種投資渠道。商標交易的繁榮促進了沒有真實商業使用意圖,以倒賣商標為目的的商標申請,進而導正常商標申請遇到更多的在先商標障礙 ,審查期限變長,迫使部分正當經營的企業不得不放棄商標申請,求助於商標交易市場。由此形成惡性循環:惡意搶注泛濫—— 商標交易繁榮——無真實使用意圖的申請增多—— 審查期限變長,正常申請困難——商標交易繁榮。
總結上述現象,惡意搶注商標的概念,可以概括為:將他人享有權利或權益的標誌或者屬於社會公共領域的標誌符號申請註冊為商標的行為, 以及沒有商業使用意圖,以倒賣商標盈利為目的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為。

成因

我國出現大量惡意搶注商標現象的成因十分複雜,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我國商標法實行註冊原則,過於強調申請註冊產生商標權利,忽視對商標使用的要求,致使商標權的獲得成本和維持成本低,潛在收益高,為惡意搶注人提供了強烈的經濟動機。我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權由先申請者獲得,只有在同日提出申請的,才由在先使用者獲得。申請註冊行為在獲得商標權的過程中具有幾乎決定性的意義。由於我國商標以申請註冊作為獲得商標權的唯一條件,商標使用與否在所不問,導致我國獲得商標權的成本僅為申請費用,不包括使用商標的費用。甚至對於明顯沒有商標使用意圖的, 以商標倒賣為目的的商標申請行為,也難以制止。我國商標申請採用“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的原則,商標申請費僅為1000元,一旦核准註冊,有效期十年,此後每十年續展一次,續展費為2000元。年平均申請成本為1O0元至200元。雖然《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商標註冊人不得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但如果利害關係人以該理由撤銷商標,首先應等待商標註冊滿三年,其後提出申請需經歷商標局、商評審、法院一審、二審等多個程式,在撤銷決定後才失效;且商標審查和司法實踐中對商標使用把握尺度較低,撤銷時間長、難度大。致使商標維持成本低。
我國對於註冊商標的保護也不以商標使用作為必要條件,沒有使用的註冊商標仍然有可能通過民事賠償獲得高額賠償 。我國商標法沒有規定商標先用權制度,對於惡意註冊商標,在先使用人只能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先通過行政程式申請撤銷,否則無權繼續使用。除提起民事訴訟以外,惡意搶注人還可以通過高價轉讓、搭便車、傍名牌等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
2、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於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的打擊力度不足。我國現行《商標法》修訂於2001年,雖然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等條款對於惡意搶注商標行為進行了規範,但面對層出不窮、花樣繁多的惡意搶注行為,上述條款不免顯得捉襟見肘。例如《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代理人和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和被代表人的商標,但雖沒有代理或代表關係,但是存在契約、業務往來等知悉他人商標後搶注的,現行商標法難以制止。又如《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禁止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是對於在先使用商標證據有限,難以證明已經被一定範圍的相關消費者知悉,但搶注人已經知悉,基於不正當競爭目的搶注商標的,上述規定難以適用。
3、社會觀念對於惡意搶注商標的危害認識不足,惡意搶注商標具有一定正當性的聲音不絕於耳,致使惡意搶注商標的道德成本低。有觀點認為,惡意搶注商標行為並不能一言以蔽之為不正當,應當進行理性思考,進行準確判斷。搶注者具有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意識。有人在討論搶注“劉老根”商標時提出: “能夠有意識地搶注‘劉老根’商標,從經濟的角度看是一件好事!首先反映了企業的商標意識比以前有了加強。許多人認為‘搶注’是個貶義詞,在我看來,它應該是箇中性詞,它體現了僅僅是一種競爭,本身不具有褒貶色彩。”還有某智慧財產權法博士後在其撰寫的專著中提出將惡意搶注商標作為一種正常的投資渠道,並策劃成立專業的商標域名搶注中心和商標交易網站、商標拍賣會等商標交易平台 。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惡意搶注商標現象的泛濫。
4、商標代理行業門檻低、管理不到位,部分商標代理機構缺乏必要的職業道德,利用掌握的專業知識自行從事商標搶注行為。在2003年取消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之後,商標代理機構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目前已達七千餘家。商標代理行業的超速發展帶來的是惡性競爭。為了應對商標代理行業“僧多粥少”的困境,相當數量的商標代理機構偏離了正常的商標代理業務,打起了惡意搶注商標囤積居奇的“擦邊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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