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是指“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商標侵權訴訟利害關係人最早見於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3日《關於西施蘭註冊商標侵權糾紛案有關問題請示的批覆》。該批覆對商標註冊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是否有權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答覆,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具有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西施蘭”註冊商標侵權糾紛案中,商標註冊人與使用人簽訂了獨占使用許可契約,並報商標局備案,該契約合法有效。許可人依據契約約定取得了“西施蘭”註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有權禁止包括許可人(商標註冊人)在內的任何人使用該註冊商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認為,在上述情況下,發生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直接受到侵害的是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被許可人的權益。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關於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有關規定,西施蘭聯合企業有限公司(被許可人)依據其享有的獨占使用權,可以和商標註冊人作為共同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單獨起訴。1998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國部分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作為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指導性檔案。紀要第一次明確智慧財產權利害關係人的概念,即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起訴人,可以是契約當事人、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獨占、排他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依照法律規定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發生繼承的智慧財產權財產權利的繼承人等。
上述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檔案規定了商標侵權案件中關於利害關係人的基本範圍。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中明確規定了利害關係人有訴訟權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又進一步明確了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和在申請訴前臨時禁令案件中的法律地位,規定提出申請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被許可人中,獨占使用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排他使用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在商標註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上述規定明確了商標救濟權的主體及主體所享有的救濟權範圍。
主要權利
商標救濟權主要包括以下幾項權利:
(一)商標異議權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據此,商標異議權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和行使.當然實踐中提出異議的都是利害關係人。行使此權的期限是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之內,超出此期的商標異議則不再受理,異議受理機構為商標局。
(二)申請複審權
商標複審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商標局關於商標異議的裁定及商標局撤銷商標的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裁定。
從我國商標法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54條規定來看,能夠提起複審的事由有三項:第一、商標經初審後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申請人可以申請複審。第二、商標局經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有人提出異議,商標局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複審。這裡的當事人包括異議人和被異議人(即申請人)。第三、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複審,申請複審的時間為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述複審裁定或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請求撤銷權
請求撤銷權是指有關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對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但已獲得註冊的商標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主要針對下列幾類商標:
1.違反商標法第十條使用了禁用標誌、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使用了不得註冊的標誌和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註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於這類註冊商標,由商標局撤銷;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並且對這類商標的撤銷沒有規定時間限制。
2.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複製、摹仿或翻譯馳名商標的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濫用代理權註冊他人的商標;違反第十六條不適當使用地理標誌誤導公眾的註冊商標;違反第三十一條損害他人在先權的註冊商標和第三十二條惡意搶注他人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註冊商標。
對於此類註冊商標,請求撤銷的人應當是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的時間為白被申請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行使撤銷權,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並通知有關當事人答辯後作出裁定。
3.惡意註冊他人馳名商標的註冊商標。
對於此類註冊商標的撤銷請求沒有時間的限制,即不受五年期限的約束。
4.其他有爭議的註冊商標,應當在五年內提出撤銷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上述各種撤銷申請作出維持或撤銷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四)請求行政處理和行政調解權
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在發生商標侵權引起商標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起訴權
1.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或裁定不服,對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撤銷商標的申請作出的維持或撤銷的裁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2.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針對商標侵權所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發生商標侵權引起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不成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訴前保全申請權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無論是申請責令停止侵害、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還是申請證據保全,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閂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七)申請海關保護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商標權人將其商標權在海關備案並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海關有權應商標權人的申請或主動扣留侵權嫌疑物和處理侵權貨物,並依法對收貨人或發貨人處以罰款。但對商標權民事糾紛,由當事人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選擇司法、仲裁或其他方式解決,海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海關監管放行被扣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