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

由於商標是一種“私權”,其主要的保護形式主要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民事救濟,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需要行政救濟,尤其是海關採取的邊境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
  • 商標:是一種“私權”
  • 保護形式:主要是“民不告,官不究”
  • 查處:主要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RIPS協定並不排斥利用行政措施制止侵權,只是在程式上確立了兩項原則要求;即在以行政程式確認案件的是非曲直並責令進行任何民事救濟時,該行政程式應符合與民事程式基本相同的規定的原則;如果行政程式的結果可以責令採取任何臨時措施,則該程式亦應符合與有關臨時措施的第三節規定基本相同的原則。
我國認為商標關係到產品的質量管理以及消費者的切身利益,除了司法可以介入外,大量的商標侵權案件的查處主要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我國對商標保護實行司法與行政並重的“雙軌制”,因此商標所有人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主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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