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

商號即廠商字號,或商業名稱。商號作為企業特定化的標誌,是企業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現。商號經核准登記後,可以在牌匾,契約及商品包裝等方面使用,其專有使用權不具有時間性的特點,只在所依附的廠商消亡時才隨之終止。在一些生產廠家中,某種文字、圖形,既是商號,又用來作為商標。但對於大多數生產廠家來說,商號與商標是各個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標必須與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聯繫而存在,而商號則必須與生產或經營該商品的特定廠商相聯繫而存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號
  • 又稱:廠商字號
  • 類型企業名稱
  • 種類:某種文字、圖形
概念,商標,相同點,商號取得,涉及領域,

概念

商號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進行登記註冊時用以表示自己營業名稱的一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誌和名稱,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商號權屬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定義的工業產權範疇,經過依法登記而取得的商號,受到法律的保護。
個別學者認為商號與企業名稱廠商名稱為同義詞,鑒於企業乃商主體的主流形式,這種看法可以理解,但並不恰當
我國法律對商號權未有明確規定,但《民法通則》中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繫,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商號權可轉讓、繼承,具有財產權屬性。商號在同一個行政區劃內的相同營業範圍里具有排他性和專用性。商號權人可依法使用其商號,有權在行政區域內禁止他人重複登記或擅自冒用、盜用其商號,還有權對侵害其商號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對於商號權可以轉讓、許可使用或設為抵押。
商號與商標的關係極為密切,經常一起出現在同一商品上,商號有的情況下可以成為商標的,一個組成部分或同一內容,但有時又不是。商號和商標在作用和性質上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為:
(1)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務相聯繫而存在,商標權屬於智慧財產權;
商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繫而存在,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繫更緊密。
(2)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註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並有法定的時效性;
商號按照《公司法》或《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同樣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範圍內有效,並與企業同生同滅。
(3)商標權受到商標法的專門保護;
而商號權僅比照民法通則關於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方法保護。
(4)帶有某公司商號標記的含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到另一國家時,商標有必要在該國另行註冊,商號沒有必要另行註冊。
企業將自己的商號註冊成商標使用時,或將已註冊的商標變更登記為企業的商號時,商標和商號就成為同一內容或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這都是《商標法》、《公司法》及《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
但是很多商號名稱不具有顯著特徵,所以無法註冊成商標。
PS:《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8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註冊的義務,也不論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商標

商標是用以區別所提供商品及服務的標記,商標權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核准使用的服務上獨占性的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是一種專用權。一般認為,商標權和商號權都屬於無形財產,都具有專有權、使用權、轉讓權,也都具有許可使用的權利。但商號是用來區別經營者的,商標是用來區別商品和服務的,所以商號權和商標權是完全不同的權利。其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功能與作用不同
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聯繫而存在,商標權屬智慧財產權。商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繫而存在,商號權屬名稱權的範疇,商號權屬於何種權利當前表述還不一致。
表現形式不同
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l0條規定,商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只能用漢字來表示。數字、圖形、拼音、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斥在外。而商標的表現形式是複雜多樣的,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進行註冊,有的國家甚至把聲音、氣味等也作為商標註冊
專用權的實現方式與程式不同
商號權的實現只要按照層級的要求在工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後,在取得名稱權的同時也取得商號權,其從時間上來計算可能是一瞬間的。而商標權的取得從申請到權利取得要經過申請、審查、公告、異議等程式,長達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間隔。
地域和時空的效力範圍不同
我國商標權在全國都有法律的效力,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有效期十年,但可以無限次地續展,而且根據《馬德里協定》在締約國還有優先權。而商號權除了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准的外,其效力一般都限定在省、市、縣等一定行政區劃之內,但其時空效力卻是一次申請,終身有效,只要主體存在,商號權就伴隨著企業名稱權永遠存在。
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
商號權的實現依賴於商事主體,包括廠商或服務提供商等對主體企業名稱的不斷使用。而商標權的實現則大多以標誌於特定商品或服務上為主要方式,但是商標權的保護也要依據公司的存在,若公司消亡,那商標權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同時商號權也會消亡。
產生的依據和保護程度不同
商標權取得的依據是我國人大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屬於法律的範疇 而商號權取得的依據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是由國務院批准,以工商局令發布的。因此只能屬於行政規章,而且該規定未直接確定商號權的取得,而是與企業名稱權結合在一起。因此,僅從產生依據本身的效力來看就明顯的發現其保護力度的不同。
同一個商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商號
但是可以擁有無數個商標

相同點

商號和商標也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一)權利的範圍基本相同
商標權和商號權都屬於無形財產,都具有專有權、使用權、轉讓權,也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疇 但商號的智慧財產權權屬尚停留在專家論述和理論研討中。
(二)都是商譽的重要組成部分
兩者都能起到表示和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保證質量、廣告宣傳等功能。
(三)作為商事主體的專有權,兩者侵權責任非常相近,都屬於不正當競爭的範疇
(四)兩者之間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形成一致
即商號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商標可以申請商號。而且,商標和商號可以相同。

商號取得

我國還沒有單獨的商號取得的法定方式。當前商號的取得是基於商號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的企業名稱的取得而取得。企業名稱一旦核定,即取得了專用權,同時商號作為企業名稱的主要部分在申請的行政區劃和特定的行業中也取得了專用權,也就視為商號獲得了登記 而商號經登記後就產生商號的專用權。即商號權。

涉及領域

CI戰略NBA商業模式QS認證 UL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企業會計制度》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關於控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公平原則和規則的多邊協定》 《開發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範法》 《商標公告》 《商標註冊證》 《國際商會廣告行為準則》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專項調查 個人獨資企業法個別品牌策略產品差異化產品形象系統產品策略 代理特許 企業品牌企業形象企業戰略 企業登記公示制度企業視覺識別企業診斷 會計報告 倫敦國際金融期貨期權交易所侵犯智慧財產權罪信用證 信用評級指標體系 傾銷 凱馬特公司前向一體化戰略匿名招聘可轉讓信用證台灣土地銀行名牌效應品牌保護 品牌化決策品牌命名決策品牌戰略 品牌策略 品牌經營 品牌統分策略品牌設計商業登記 商主體 商事法 商號權 商品化權 商標搶注 商標權合理使用 商標註冊不當商標淡化商標第二含義商標退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國際技術貿易地名商標地理標誌 域名策略 外商獨資化 外資企業 多品牌策略姓氏商標實達集團家族品牌決策市場行銷決策 市場規則併購盡職調查廣告策劃廣告附文形象行銷房地產廣告報紙廣告 搭售 數碼行銷 文化層次論方正集團無形資產產權無形資產資本化運營日本夏普公司日本財團晉商 有限合夥制 服務分銷策略服務商標服務渠道策略 標書 民族資本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源集團 匯票 沃爾瑪公司 沃爾瑪公司(沃爾瑪成功之道) 混淆行為澳門稅制 澳門金融業 愛立信公司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權 獨資企業 王老吉 知曉測量知識產品經濟學智慧財產權權利衝突 知識資產 破產宣告 硬廣告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科龍集團經濟公益訴訟綠色企業形象綠色企業文化美國精品國際酒店集團股東有限責任制度肯德基公司英國洲際酒店集團營業轉讓 營利事業所得稅 虛擬企業 表見合夥 訂貨會證明商標豪情汽車公司 財會術語表 財務報表 財務英語英漢對照表 財務英語英漢對照表 (C) 財務英語英漢對照表 (FG) 財務英語英漢對照表 (M) 贊助行銷進口付匯核銷進口許可證 連鎖加盟 通貨膨脹 錢莊長壽公司模式問卷設計阿里·德赫斯雀巢集團 零售 零售商 零售手風琴理論馳名商標驗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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