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權轉讓是指商事主體將其所享有的商號權利讓與受讓人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號權轉讓
- 主體:商事
- 意義:商號權利讓與受讓人的行為
- 性質:財產權
原則介紹,具體原則,
原則介紹
商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其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形式則可以依法被轉讓,商號權轉讓的合法性得到各國立法的普遍肯定,但在商號權的具體轉讓方式上,學界有不同看法,各國商法對商號權轉讓的方式主要有兩種立法原則:
具體原則
①單獨轉讓,即商號權不必連同營業一起轉讓,也就是說,商號權可以與商事營業相分離而轉讓。既然商號權屬於商事營業資產的一部分,就可以單獨自由轉讓,無需與商事營業一同轉讓。商事主體不僅可以單獨轉讓商號而不轉讓商事營業,而且多處商事營業可以同時使用一個商號,商號轉讓後,轉讓人仍享有商號使用權和其他權利,受讓人也取得商號使用權和其他權利。法國採取這一立法原則。
②不得單獨轉讓,即商號權不得與商事營業分離而轉讓,商號權應當與商事營業一同轉讓。奉行這一立法原則的國家主要有德國、瑞士、義大利、日本、韓國等。規定商號權不得單獨轉讓的目的在於保護交易安全及商事第三人的利益。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我國跟大多數國家一樣,採取的是不得單獨轉讓原則。如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一併轉讓。企業的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或者協定,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