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 是指開證行授權可使用信用證的銀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

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的信用證。

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註明“可轉讓”,信用證才可轉讓。此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後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於被禁止轉讓的範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轉讓信用證
  • 外文名:Transferable Credit
  • 功能:本信用證可轉讓本信用證允許轉讓
  • 所屬學科:經濟學
受益人,功能,貿易方式,轉讓方式,

受益人

稱受讓人(Transferee)承擔交貨的職責,但原信用證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對契約所列的諸條款承擔責任。

功能

凡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證可轉讓。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證允許轉讓。(Transfer to be allowed)。

貿易方式

可轉讓信用證適用的貿易方式
1. 若進出口商簽約成交的訂單,系商品規格化,包裝標準化,檢驗程式化,而且批量多,金額大,貨源來自分散的異地,亦就是一份訂單的貨源須從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這種貿易方式為了使契約貨物(Contract products)與計價貨幣(Price Currency)相對換,作到簡便、易辦、順利裝貨和安全結匯,可採用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條規定,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開具可轉讓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為轉讓人(Transferer), 通過銀行稱轉讓銀行(Transferable Bank)將信用證金額(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轉讓給出口商所在地或異地口岸的分支機構,或給異地各貨源的供應商,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由第二受益人按規定的產品,在規定的時間內分批裝船,制單結匯。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轉讓,分割轉讓的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的總金額。
2. 若進口商派員到國外採購所需商品,或委託國外代理商採購商品,進口商可開具以貨源地的代理商為受益人的可轉讓信用證。國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異地的各供應商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轉讓其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可轉讓的信用證系由國外的通知銀行承擔轉讓銀行的職責。
3. 從一個國家生產的商品,運輸到另一個國家或地區去銷售,經過國際間的多層次的交換,其特點是商品的生者與銷售者之間的地理位置遙遠,交易批量大,簽約複雜,故須中間人介入,或請經紀人介入,他們以賺取中間費用即佣金為目的。
中間商從國外接到訂單並收到由國外進口商開具的可轉讓信用證,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將訂單交給生產廠,並將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願將提供貨源的生產廠的地址及交易條件告知 給進口商,為保住商業秘密和商業競爭的機會。
這種作法對中間商有兩點好處,一是可保商業秘密,二是可賺取中間利潤(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簽發的商業發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發票金額要大,兩者的差額即為中間人所得的利潤。

轉讓方式

1. 依信用證金額可分為全金額與部分金額轉讓
①全金額轉讓(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據貨源的分布情況,若貨源來自一家廠商, 而且貨物不準分批裝運,只能一次裝運時,必然將開具信用證的全金額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額轉讓(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將可轉讓信用證所列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稱部分金額轉讓。UCP 第44條規定,若原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則第一受益人可將信用證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並由受讓人分別裝運,分別依信用證規定辦理議付、承兌或付款。
2. 依是否替換商業發票,可分為不替換髮票與替換髮票轉讓
①不替換髮票轉讓(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種轉讓方式系信用證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受讓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並備妥所須單據,通過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義直接向議付銀行辦理議付或付款。此種方式較為簡便,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中通常予以採用。
②替換髮票轉讓(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為中間人的第一受益人,不願讓第二受益人知悉買主的商號名稱,第一受益人就可採用替換髮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體做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後,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提示單證辦理議付或付款。銀行將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業發票來替換第二受益人提示的發票。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發票金額要大,兩張發票的差額為中間人賺取的利潤。議付銀行議付後,將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發票及其他單據一併寄往開證銀行索償。
3. 依是否變更轉讓信用證所列條件,可分為原條件轉讓或變更條件轉讓。
①原條件轉讓 使用信用證權力的轉讓,一般來講,應依照原信用證所列條件予以轉讓,稱原條件轉讓,這種作法簡便易辦,風險較小。凡原條件轉讓應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轉讓功能。
----本信用證系依原信用證所列的條件轉讓。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②變更條件轉讓 是指信用證權力轉讓後,原信用證所列條件已作變更,例如:
----金額和單價比原金額和單價降低;
----信用證期限,提示單證日期及裝運期限,比原信用證條件提前;
----投保金額比原信用證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變更上述條件外,若有需要變更其他條件就視情況而定。
4. 轉讓地點,可分為國內轉讓和國外轉讓
①國內轉讓 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的使用權力轉讓給第二受益人,其地點系同一國境,稱國內轉讓。在信用證中應載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證轉讓僅限同一國境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②國外轉讓 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使用的權力轉讓給另一國境的第二受益人,稱國外轉讓。在信用證中應載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證轉讓於××××國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
5. 由誰來轉讓,可分為銀行轉讓與私人轉讓
①銀行轉讓 凡依照信用證所列條款,明文規定由銀行轉讓或通過銀行辦理轉讓手續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銀行提出申請書,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則銀行應給予第二受益人轉讓通知書(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轉讓 經協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轉讓,第一受益人必須給第二受益人書面的私人轉讓通知書(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
採用私人轉讓方式, 必須是第一受益人與第二受益人有長期合作的基礎,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須作兩件事,一是將收到信用證的原本複製件提供給生產廠,以資證明可轉讓信用證已收到,使生產廠放心。二是於生產廠交貨裝船後,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簽署轉讓申請書,請銀行將款項轉給生產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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