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倌用證是指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將信用證金額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也稱受讓人。信用證經轉讓後,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但原證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對交貨中出現的問題或第二受益人交單議付時單證不符仍應承擔責任。
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註明“可轉讓”字樣,否則,即為不可轉讓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轉讓時,通知行可重新緒制信用證,除總金額、單價、裝貨期、有效期可以減少或縮短,也可以第一受益人代替原證的開證申請人外,其餘各條款均須與原證相同。信用證餘額可以轉讓給兩個以上第二受益人的,稱為可分割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