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熟悉並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將退出歷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順應時代變遷、順應科技發展的UCP600。這是UCP自1933年問世後的第六次修訂版。 2003年5月,ICC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批准對UCP進行修改。修改稿經9人起草小組的15次會議初擬,並參考了來自26個國家的41位銀行和運輸業專家組成的資訊小組的意見。在複雜的磋商過程中,起草小組共收到來自各ICC國家委員會的5000多份意見書。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ICCCHINA)參與了修訂的全過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幾個參與國家之一。
基本介紹
- 書名:書名:UCP600與信用證精要
- 作者:陳岩
- ISBN:9787810788700
- 頁數:298頁
- 出版社: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年06月
簡介
新版本
主要內容
- 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開立基礎的銷售契約或其他契約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此類契約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契約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因此,銀行關於承付、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基於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而產生的任何請求或抗辯的影響。
- 開證行應勸阻申請人試圖將基礎契約、形式發票等檔案作為信用證組成部分的做法。
- 信用證必須規定可在其處兌用的銀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銀行兌用。規定在指定解行兌用的信用證同時也可以在開證行兌用。
- 信用證必須規定其是以即付款、延期付款,承兌還是議付的方式兌用。
- 信用證不得開成憑以申請人為付款人的匯票兌用。
- 信用證必須定一個交單的截止日。規定的承付或議付的截止日將被視為交單的截止日。
- 可在其處兌用信用證的銀行所在地即為交單地點。可在任一銀行兌用的信用證其交單地點為任一銀行所在地。除規定的交單地點外,開證行所在地也是交單地點。
- 除非如第二十九條a款規定的情形,否則受益人或者代表受益人的交單應截止日當天或之前完成。
- 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方,並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如果信用證為以下情形之一:
- 信用證規定由開證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 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 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諾延期付款,或雖已承諾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 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承兌,但其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然承兌了匯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 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議付但其未議付。
- 開證行自開立信用證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責任。
- 指定銀行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並將單據轉給開證行之後,開證行即承擔償付該指定銀行的責任。對承兌或延期付款信用證下相符合單金額的償付應在到期日辦理,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購買了單據,開證行償付指定銀行的責任獨立於開證行對受益人的責任。
- 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保兌行,或提交給其他任何指定銀行,並且構成相符交單,保兌行必須:
- 承付,如果信用證為以下情形之一:
- 無追索權地議付,如果信用證規定由保兌行議付。
- 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
- 其他指定銀行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並將單據轉往保兌行之後,保兌行即承擔償付該指定銀行的責任。對承兌或延期付款信用證下相符交單金額的償付應在到期日辦理,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購買了單據。保兌行償付指定銀行的責任獨立於保兌行對受益人的責任。
- 如果開證行授權或要求一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而其並不準備照辦,則其必須毫不延誤地通知開證行,並可通知此信用證而不加保兌。
- 信用證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經由通知行通知給受益人。非保兌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及修改時不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
- 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修改的行為表示其已確信信用證或修改的表面真實性,而且其通知準確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證或修改的條款。
- 通知行可以通過另一銀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及修改。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修改的行為表明其已確信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實性,並且其通知準確地反映了收到的信用證或修改的條款。
- 經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證的銀行必須經由同一銀行通知其後的任何修改。
- 如一銀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證或修改但其決定不予通知,則應毫不延誤地告知自其處收到信用證、修改或通知的銀行。
- 如一銀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證或修改但其不能確信信用證、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實性,則應毫不延誤地通知看似從其處收到指示的銀行。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決定仍然通知信用證或修改,則應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不能確信信用證、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實性。
- 除第三十八條別有規定者外,未經開證行、保兌行(如有的話)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證即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銷。
- 開證行自發出修改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受其約束。保兌行可將其保兌擴展至修改,並自通知該修改時,即不可撤銷地受其約束。但是,保兌行可以選擇將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對其加具保兌。若然如此,其必須毫不延誤地將此告知開證行,並在其給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 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其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應提供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給予通知,當交單與信用證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時,即視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並且從此時起,該信用證被修改。
- 通知修改的銀行應將任何接受或拒絕的通知轉告發出修改的銀行。
- 對同一修改的內容不允許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將被視為拒絕修的通知。
- 修改中關於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時間內拒絕修改否則修改生效的規定應被不予理會。
- 以經證實的電訊方式發出的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即被視為有效的用證或修改文據,任何後續的郵寄確認書應被不予理會。
- 開證行只有在準備開立有效信用證或作出有效修改時,才可以發出關於開立或修改信用證的初步通知 (預先通知)。開證行作出該預先通知,即不可撤銷地保證不遲延地開立或修改信用證,且其條款不能與預先通知相矛盾。
- 除非指定銀行為保兌行,對於承付或議付的授權並不賦予指定銀行承付或議付的義務,除非該指定銀行明確表示同意並且告知受益人。
- 開證行指定一銀行承兌匯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諾,即為授權該指定銀行預付或購買其已其已承兌的匯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諾。
- 非保兌行的指定銀行收到或審核並轉遞單據的行為並不使其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也不構成其承付或議付的行為。
- 如果信用證規定指定銀行(“索償行”)向另一方(“償付行”)獲取償付時,必須同時規定該償付是否按信用證開立時有效的ICC銀行間償付規則進行。
- 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償付遵守ICC銀行間償付規則,則按照以下規定:
- 開證行必須給予償付行有關償付的援權,授權應符合信用證關於兌用方式的規定,且不應設定截止日。
- 開證行不應要求索償行向償付行提供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證明。
- 如果償付行未按信用證條款見索即償,開證行將承擔利息損失以及產生的任何其他費用。
- 償付行的費用應由開證行承擔。然而,如果此項費用由受益人承擔,開證行有責任有信用證及償付授權中註明。如果償付行的費用由受益人承擔,該費用應在償付時從付給索償行的金額中扣取。如果償付未發生,償付行的費用仍由開證行負擔。
- 如果償付行未能見索即償,開證行不能免除償付責任。
-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果有的話)及開證行須審核交單,並僅基於單據本身確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構成相符交單。
-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及開證行各有從交單次日起至多五個銀行工作日用以確定交單是否相符。這一期限不因在交單日當天或之後信用證截止日或最遲交單日屆至而受到縮減或影響。
- 如果單據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或二十五條規制的正本運輸單據,則須由受益人或其他表在不遲於本慣例所指的發運日之後的二十一個日曆日內交單,但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遲於信用證的截止日。
- 單據中的數據,在與信用證、單據本身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參照解讀時,無須與該單據本身中的數據,其他要求的單據或信用證中的數據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 除商業發票外,其他單據中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的描述,如果有的話,可使用與信用證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語。
- 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運輸單據、保險單據或者商業發票之外的單據,卻未規定出單人或其數據內容,則只要提交的單據內容看似滿足所要求單據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條d款,銀行將接受該單據。
- 提交的非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將被不予理會,並可被退還給交單人。
- 如果信用證含有一項條件,但未規定用以表明該條件得到滿足的單據,銀行將視為未作規定並不予理會。
- 單據日期可以早於信用證的開立日期,但不得晚於交單日期。
- 當受益人和申請人的地址出現在任何規定的單據中時,無須與信用證或其他規定單據中所載相同,但必須與信用證中規定的相應地址同在一國。聯絡細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及類似細節)作為受益人和申請人地址的一部分時將被不予理會。然而,如果申請人的地址和聯絡細節為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或二十五條規定的運輸單據上的收貨人或通知方細節的一部分時,應與信用證規定的相同。
- 在任何單據中註明的託運人或發貨人無須為信用證的受益人。
- 運輸單據可以由任何人出具,無須為承運人、船東、船長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或二十四條的要求。
- 當開證行確定交單相符時,必須承付。
- 當保兌行確定交單相符時,必須承付或者議付並將單據轉遞給開證行。
- 當指定銀行確定交單相符並承付或議付時,必須將單據轉遞給保兌行或開證行。
- 當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者開證行確定交單不符時,可以拒絕承付或議付。
- 當開證行確定交單不符時,可以自行決定聯繫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然而這並不能延長第十四條b款所指的期限。
- 當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開證行決定拒絕承付或議付時,必須給予交單人一份單獨的拒付通知。
- 銀行拒絕承付或議付:及
- 銀行拒絕承付或者議付所依據的每一個不符點:及
- a)銀行留存單據聽候交單人的進一步指示:或者
- 開證行留存單據直到其從申請人處接到放棄不符點的通知並同意接受該放棄,或者其同意接受對不符點的放棄之前從交單人處收到其進一步指示:或者
- 銀行將退回單據:或者
- 銀行將按之前從交單人處獲得的指示處理。
- 第十六條c款要求的通知必須以電訊方式、如不可能,則以其他捷徑,在不遲於自交單之翌日起第五個銀行工作日結束前發出。
- 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開證行在按照第十六條c款iii項a)發出了通知後,可以在任何時候單據退還交單人。
- 如果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照本條行事,則無權宣稱交單不符。
- 當開證行拒絕承付或保兌行拒絕承付或者議付,並且按照本條發出了拒付通知後,有權要求返還已償付的款項及利息。
- 信用證規定的每一種單據須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 銀行應將任何帶有看似出單人的原始簽名、標記、印戳或標籤的單據視為正本單據,除非單據本身表明其非正本。
- 除非單據本身另有說明,在以下情況下,銀行也將其視為正本單據:
- 單據看似由出單人手寫、打字、穿孔或蓋章:或者
- 單據看似使用出單人的原始信紙出具:或者
- 單據聲明其為正本單據,除非該聲明看似不適用於提交的單據。
- 若信用證要求提供單據複印件,則提供單據原件或複印件皆可。
- 如果信用證使用諸如“一式兩份(in duplicate)”、“兩份(in two fold)”、“兩套(in two copies)”等用語要求提交多份單據,則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餘使用副本即可滿足要求,除非單據本身另有說明。
- 商業發票:
- 必須看似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 必須出具成以申請人為抬頭(第三十八條g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 必須與信用證的貨幣相同:且
- 無須簽名
-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開證行可以接受金額大於信用證允許金額的商業發票,其決定對有關各方均有約束力,只要該銀行對超過信用證允許金額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議付。
- 商業發票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的描述應該與信用證中的描述一致。
- 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運輸單據(多式或聯合運輸單據),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 表明承運人名稱並由以下人員簽署:
- 通過以下方式表明貨運站物已經在信用證規定的地點傳送,接管或已裝船。
- 表明信用證規定的傳送、接管或發運地點,以及最終目的地、即使:
- 該運輸單據另外還載明了一個不同的傳送、接管或發運地點或最終目的地,或者。
- 該運輸單據載有“預期的”或類似的關於船隻,裝貨港或卸貨港的限定語。
- 為唯一的正本運輸單據、或者、如果出具為多份正本,則為運輸單據中表明的全套單據。
- 載有承運這條款和條件,或提示承運條款和條件參見別處(簡式/背面空白的運輸單據)。銀行將不審核承運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 未表明受租船契約約束。
- 就本條而言,轉運指在從信用證規定的傳送,接管或者發運地點最終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從某一運輸工具上卸下貨物並裝上另一運輸工具的行為(無論其是否為不同的運輸方式)。
- i.運輸單據可以表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運輸單據涵蓋。
- 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註明將要或者可能發生轉運的運輸單據仍可接受。
- 提單,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 表明承運人名稱,並由下列人員簽署:
- 通過以下方式表明貨物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裝上具名船隻:
- 表明貨物從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發運至卸貨港。
- 為唯一的正本提單,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為提單吉表明的全套正本。
- 載有承運條款和條件,或提示承運條款和條件參見別外(簡式/背面空白的提單)。銀行將不審核承運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 未表明受租船契約約束。
- 就本條而言,轉運系指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到卸貨港之間的運輸過程中,將貨物從船卸下並再裝上另一船的行為。
- i.提單可以表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提單涵蓋。
- 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註明將要或可能發生轉運的提單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貨物由貨櫃、拖車或子船運輸。
- 提單中聲明承運人保留轉運權利的條款將被不予理會。
- 不可轉讓的海運單,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 表明承運人名稱並由下列人員簽署:
- 通過以下方式表明貨物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上具名船隻:
- 表明貨物從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發運至卸貨港。
- 為唯一的正本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為海運單上註明的全套正本。
- 載有承運條款的條件,或提示承運條款和條件參見別處(簡式/背面空白的海運單)。銀行將不審核承運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 未註明受租船契約約束。
- 就本條而言,轉運系指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到卸貨之間的運輸過程中,將貨物從船卸下並裝上另一船的行為。
- i.不可轉讓海運單可以註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海運單涵蓋。
- 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註明轉運將要或可能發生的不可轉讓的海運單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貨物裝於貨櫃,拖船或子船中運輸。
- 不可轉讓的海運單中聲明承運人保留轉運權利條款將被不予理會。
- 表明其受租船契約約束的提單(租船契約提單),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 由以下員簽署:
- 通過以下方式表明貨物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裝上具名船隻:
- 表明貨物從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台發運至卸貨港。卸貨港也可顯示為信用證規定的港口範圍或地理區域。
- 為唯一的正本租船契約提單,或如以多份正本出具,為租船契約提單註明的全套正本。
- 銀行將不審核租船契約,即使信用證要求提交租船契約。
- 空運單據,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 表明承運人名稱,並由以下人員簽署;
- 表明貨物已被收妥待運。
- 表明出具日期。該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除非空運單據載有專門批註註明實際發運日期,此時批註中的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 表明信用證規定的起飛機場和目的地機場。
- 為開給發貨人或託運人正本,即使信用證規定提交全套正本。
- 載有承運條款和條件,或提示條款和條件參別處。銀行將不審核承運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 就本條而言,轉運是指在信用證規定的起飛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過程中,將貨物從一飛機卸下再裝上另一收音機的行為。
- i.空運單據可以註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轉運,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空運單據涵蓋。
- 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註明將要或可能發生轉運的空運單據仍可接受。
-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 表明承運人名稱:並且
- 表明貨物的信用規定地點的發運日期,或者收訖待運或待傳送的日期。運輸單據的出具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除非運輸單據上蓋有帶日期的收貨印戳,或註明了收貨日期或發運日期。
- 表明信用證規定的發運地及目的地。
- i.公路運輸單據必須看似為開給發貨人或託運人的正本,或沒有任何標記表明單據開給何人。
- 註明“第二聯”的鐵路運輸單據將被作為正本接受。
- 無論是否註明正本字樣,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都被作為正本接受。
- 如運輸單據上未註明出具的正本數量,提交的份數即視為全套正本。
- 就本條而言,轉運是指在信用證規定的發運、傳送或運送的地點到目的地之間的運輸過程中,在同一運輸方式中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運輸工具的行為。
- i.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運輸單據涵蓋、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可以註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
- 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註明將要或可能發生轉運的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仍可接受。
- 證明貨物收訖待運的快遞收據,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 表明快遞機構的名稱,並在信用證規定的貨物物發運地點由該具名快遞機構蓋章或簽字,並且
- 表明取件或收件的目日期或類似詞語,該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 如果要求顯示快遞費用付訖或預付,快遞機構出具的表明快遞費由收貨人以外的一方支付的運輸單據可以滿足該項要求。
- 證明貨物收訖待運的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在信用證規定的貨物發運地點蓋章或簽署並註明日期。該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 運輸單據不得表明貨物裝於或者裝於艙面。聲明可能被裝於艙面的運輸單據條款可以接受。
- 載有諸如“託運人裝載和計數”或“內容據託運人報稱”條款的運輸單據可以接受。
- 運輸單據上可以以印戳或其他方法提及運費之外的費用。
- 保險單據、例如保險單或預約保險項下的保險證明書或者聲明書,必須看似由保險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並簽署。
- 如果保險單據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須提交。
- 暫保單將不被接受。
- 可以接受保險單代預約保險項下的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
- 保險單據日期不得晚於發運日期,除非保險單據表明保險責任不遲於發運日生效。
- i.保險單據必須表明投保金額並以與信用證相同的貨幣表示。
- 信用證對於投保金額為貨特價值,發票金額或類似金額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將被視為對最低保額的要求。
- 保險單據須表明承保的風險區間至少涵蓋從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接管地或發運地開始到卸貨地或最終目的地為止。
- 信用證應規定所需投保的險別及附加險(如有的話)。如果信用證使用諸如“通常風險”或“慣常風險”等含義不確切的用語,則無論是否有漏保之風險,保險單據將被照樣接受。
- 當信用證規定投保“一切險”時,如保險單據載有任何“一切險”批註或條款,無論是否有“一切險”標題,均將被接受,即使其聲明任何風險除外。
- 保險單據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條款。
- 保險單據可以註明受免賠率或免賠額(減除除額)約束。
- 如果信用證的截止日或最遲交單日適逢接受交單的銀行非因第三十六條所述原因而歇業,則載止日或最遲交單日,視何者適用,將順延至其重新開業的第一個銀行工作日。
- 如果在順延後的第一個銀行工作日交單,指定銀行必須在其致開證行或保兌行的面函中聲明交單是在根據第二十九條a款順延的期限內提交的。
- 最遲發運日不因第二十九條a款規定的原因而順延。
- “約”或“大約”用於信用證金額或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允許有關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 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 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貨物數量,而該數量已全部發運,及如果信用證規定了單價,而該單價又未降低,或當第三十條b款不適用時,則即使不允許部分裝運,也允許支取的金額有5%的減幅。若信用證規定有特定的增減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條a款提到的用語限定數量,則該減幅不適用。
- 允許部分支款或部分發運。
- 表明使用同一運輸工具並經由同次航程運輸的數套運輸單據在同一次提交時,只要顯示相同目的地,將不視為部分發運,即使運輸單據上表明的發運日期不同或裝貨港、接管地或發運地點不同。如果交單由數套運輸單據構成,其中最晚的一個發運日將被視為發運日。
- 含有一份以上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的交單,如果單據看似由同一快遞或郵政機構在同一地點和日期加蓋印戳或簽字並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部分發運。
- 為了執行申請人的指示,銀行利用其他銀行的服務,其費用和風險由申請人承擔。
- 即使銀行自行選擇了其他銀行,如果發出的指示未被執行,開證行或通知行對此亦不負責。
- 指示另一銀行提供服務的銀行有責任負擔被指示方因執行指示而發生的任何佣金、手續費、成本或開支(“費用”)。
- 外國法律和慣例加諸於銀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申請人應受其約束,並就此對銀行負補償之責。
- 銀行無辦理信用證轉讓的義務,除非其明確同意。
- 就本條而言:
- 除非轉讓時另有約定,有關轉讓的所有費用(諸如佣金、手續費,成本或開支)須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 只要信用證允許部分支款或部分發運,信用證可以分部分轉讓給數名第二受益人。
- 任何轉讓要求須說明是否允許及在何條件下允許將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須明確說明該項條件。
- 如果信用證轉讓給數名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名或多名第二受益人對信用證修改並不影響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對接受者而言該已轉讓信用證即被相應修改,而對拒絕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該信用證未被修改。
- 已轉讓信用證須準確轉載原證條款,包括保兌(如果有的話),但下列項目除外:
- 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如有的話)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的匯票,其金額不得超過原信用證的金額。經過替換後,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證項下支取自己發票與第二受益人發票間的差價(如有的話)。
- 如果第一受益人應提交其自己的發票和匯票(如有的話),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的照辦,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導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點,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時修正,轉讓行有權將從第二受益人處收到的單據照交開證行,並不再對第一受益人承擔責任。
- 在要求轉讓時,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證轉讓後的兌用地點,在原信用證的截止日之前(包括截止日),對第二受益人承付或議付。該規定並不得損害第一受益人在第三十八條h款下的權利。
- 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單必須交給轉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