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付款信用證

即期付款信用證

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Credit),註明“即期付款兌現”的信用證稱為即期付款信用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即期付款信用證
  • 外文名:Sight Payment Credit
  • 概述:註明“即期付款兌現”的信用證
  • 補充:一般不需匯票,也不需要領款收據
定義,好處,避險方法,

定義

此信用證一般不需要匯票,也不需要領款收據,付款行開證行只憑貨運單據付款。證中一般列有“當受益人提交規定單據時,即行付款”的保證文句。
即期付款信用證的付款行通常由指定通知行兼任。其到期日,一般也是以受益人向付款行交單要求付款的日期。

好處

1、交單方便,如單據出現差錯,受益人可就近與付款行洽商解決。
2、因受益人交單可節省寄單郵程,故可較快收款,也使受益人免除了單據在寄送途中遺失的風險。
3、付款行付款後,不得對受益人追索,因此受益人可大膽使用資金,無後顧之憂。

避險方法

如何防範這種風險呢?有種觀點認為,對這種風險最簡單的防範措施,就是不接受此類條款的信用證,只要不接受,風險就不會產生。但是,在現代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這種簡單化的處理方式是自斷生路,是不可取的。
信用證業務的一般程式看,即期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風險無疑是巨大的。目前國際航運界的規範做法是不論一套海運提單有幾份正本,收貨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並經背書後,船公司和船代理給予放貨提貨,而不管收貨人是否已給付貨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證要求將1/3、2/3或全套正本提單直接寄給開證申請人(外商)後,外商即可憑此正本提單背書後到船公司或船代理處提走貨物,待出口產按信用證要求向銀行交單議付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可能會對單據極度挑剔,用種種藉口苛求一些不符點而拒付貨款,使國內出口商出現錢貨兩空的危險。
其實,只要我們仔細分析,開證申請人開出這科的信用證,除存心詐欺者外,從商業環節來說,主要是基於三種情況:
一是由於海洋貨物運輸條件改善,使現在貨物抵港時間縮短,而信用證業務單證流轉程式太慢,往往貨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單還未到開證人手中,由此產生的貨物壓港,會增加客戶的額外支出。同時,由於市場變化較快,如不能儘快提貨賣出,可能會遭到重大損失。因此,開證申請人正本提單直接郵寄給他,以便及時提貨。
二是部分開證申請人系轉口商,需儘快辦理轉船外運貨物等手續。
三是在目前台灣地區從大陸進口的間接貿易活動中,往往台商在香港設立一“空殼公司”,信用證則需從台灣開給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對背開給大陸出口公司,貨物從大陸→香港→台灣,貨物運輸從大陸出發,幾天后到達台灣,而開票方則需在出口方配合下儘快進行轉口貿易手續。這中間的單證流轉時間大大超過貨物運輸時間,往往導致貨物運抵台灣口後單證遲遲不到,使開證人在承受較高港口費用外還面臨市場變化的風險。因此,他們一般要求“提單直寄開證人”,以便辦理轉口手續的同時能先行提取貨物。
從實務分析,開證人提出如此條款在商務角度是合理的,但對受益人來說,這樣的條款風險較大,使許多企業遇到這類條款一律不予接受,雖然減少了風險卻也減少了貿易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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