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現階段義務教育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及辦事程式

根據省、州學籍管理要求,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九年義務教育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及辦理相關手續的程式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市現階段義務教育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及辦事程式
  • 發文單位:恩施市教育局基教科
  • 發文時間:2008年3月15日
  • 實行時間:2008年3月15日
入學和註冊,學籍異動,注意事項,

入學和註冊

1、入學年齡:義務教育起始年齡為七周歲,城區學校和有條件的鄉鎮可以實行六周歲入學;
2、國小、國中實行免試入學,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招生考試,不得舉辦重點班、實驗班。
3、公辦學校按屬地管理、就近入學的原則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劃定服務範圍,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或法定監護人居住地(以所持房產證為準,下同)義務教育學校入學,學校應予接納,因辦學條件有限,無法接納的,提請學校所在地的鄉(鎮、辦)政府統籌安排入學。
4、適齡兒童少年的戶籍或其法定監護人居住地不在流入地學校服務範圍內,而要求在該校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監護人向要求入學就讀的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在可能接收的情況下可以接納,由於辦學條件限制,無法接納的,由所在鄉(鎮、辦)政府協調安排到轄區內其他學校就讀,鄉(鎮、辦)無法安排的,報市教育局到指定學校就讀;
5、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入學後,應及時辦理相關學籍手續。由接收學校將學生信息提交到省學籍網,經縣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後,在學籍網上統一分配省學籍號;

學籍異動

從2008年3月15日起,我市所有中、國小學生轉學、休學異動,包括補辦學籍必須全部進入省學籍網辦理。轉學證、休學證使用省學籍網上的樣式,我市原用的轉學證、休學證停止使用。接收證、流失回收登記表使用我市原有樣式。
補辦學籍
(1)有下列情況的學生可以申請補辦學籍:一是無本省學籍的學生,學生提出申請後,由接收申請的學校審驗該生已經接受義務教育的相關證明,如原所在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證明、學籍表、成績單等,決定是否為其補辦相應年級學籍;二是已有本省學籍,但學籍表未辦或遺失,或學籍表不符合我市學籍管理文本材料要求,可按其省網學號補辦。
(2)經學校審核同意補辦學籍的,應及時通過離線錄入軟體將補辦學籍學生信息提交到省學籍網區縣級備案,同時開具《同意補辦學籍意見書》,連同學生本人申請、原學籍有關證明原件一起報市教育局審核。《同意補辦學籍意見書》需包含以下內容:補辦學籍學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籍所在地、補辦何年級學籍、補辦學籍原因、學校審驗該生原學籍情況及意見等。經市審查符合補辦要求的,分配省網學號並辦理文本學籍檔案,否則不予補辦學籍。
(3)杜絕為國中畢業生補辦國中在校學生學籍、高年級學生補辦低年級學籍和重複辦理學籍現象;
接收轉學生、按下列程式辦理
(1)轉學學生提出轉學申請;
(2)接收學校審核該生戶籍、學籍或其他能證明該生接受義務教育年限的證明材料,問明轉學原因,決定是否接收;
(3)同意接收的,開出接收證明,在中心學校備案後,由家長或學生本人到轉出學校辦理轉學證;
(4)接收學校收到轉出學校開出的轉學證明後,安排轉入學生入班就讀,同時進入省學籍網為轉入學生安排就讀班級。屬於本省學校轉入的,應及時在省學籍網查詢轉出學校在省學籍網上的提交申請,並做出回應。
(5)每學期開學後第一個月內,將所有轉入學生相關材料集中送市辦理網上審批手續,其中小學生由中心學校在紙質學籍檔案上籤署審批意見後,將轉學名冊及轉學證交市進行網上審批,國中生的紙質學籍檔案由市教育局簽署審批意見,並進行網上審批;
轉出學生、按下列程式辦理
(1)轉學學生提出轉出申請;
(2)轉出學校憑接收學校開出的接收證明,進入省學籍網,列印省網轉學證明,並在轉學證正文末尾加括弧註明“該生轉至××學校,對方學校接收證已收存”字樣;
(3)隨即在省學籍網上提交轉出學生的學籍異動申請;
4、因病休學辦理程式:
(1)申請休學的學生在住院治療且病假三個月後,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同時提交縣市級及已上醫院開出的建議休息半年以上的診斷證明和住院收費票據(或複印件);
(2)經學校審核,符合休學條件的,進入省學籍網,列印省網休學證明,休學時間從請病假時計算,休學時間為一年;
(3)學校隨即在省學籍網上對該生提出休學申請
(4)每學期開學後第一個月內,將所有休學學生相關材料集中送市辦理網上審批手續,其中小學生由中心學校審核相關材料後,在紙質學籍檔案上籤署審批意見,將休學名冊及休學證交市進行網上審批,國中生的就醫佐證材料由市教育局審核後,在紙質學籍檔案和休學證上籤署審批意見,並進行網上審批;
(5)休學一年期滿後,學校及時進入省網為其重新安排班級。到市辦理復學手續由學校集中辦理新休學學生手續時一併進行;

注意事項

1、網上辦理異動手續時,學生學籍信息內容、辦理時間自動默認形成,延期辦理,會造成佐證材料的失真與混濫,因此發生學生轉學、休學、死亡等學籍異動後,學校應及時進入省學籍網提交辦理,並在《在籍學生異動名冊》(“普九”冊五)填寫登記,不得延誤。
輟學和流失回收暫不提交省學籍網,仍按市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各學校要嚴格審查流失回收學生的基本情況,情況不實的一律不辦理回收手續,該生仍回原年級就讀。
2、國中、國小學生轉進、轉出、休學等異動後的學籍必須經市教育局在省學籍網上審核通過後方為有效。各校在市集中辦理異動審批後,應及時進入省學籍網進行核對,以免遺漏、誤辦。
3、學校發生學生異動歸口教務處統一管理,嚴格控制學期內轉學。學校領導、班主任或教師不得避開教務處隨意接收轉學生,異動學生的手續資料必須及時交教務處登記歸檔。
4、轉出學生必須堅持接收證制度,必須在收到接收學校開出的接收證後,方能在學籍網上列印轉學證,同時將接收證作為轉學證存根的附屬檔案存檔。無對方接收證,一律不得開出轉學證。
5、無對方學校開出的轉學證,接收學校不得隨意安排轉學生進班。
6、到市辦理轉學生審批手續由接收學校負責。
7、對學生休學,學校應嚴格審查,杜絕借休學變相留級現象。在市審核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提交省學籍網的休學申請將予以刪除,該學生應回到原年級繼續學習。
8、各鄉鎮國中、國小到市審核學籍異動審批手續,必須先集中到中心學校,由各鄉鎮中心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統一組織,並在市安排的時間內完成送審工作。
9、我市現行的文本學籍檔案管理制度仍然保持,國中新生文本學籍檔案在市驗印、國小新生文本學籍檔案在中心學校驗印;
10、要特別注意省學籍網上異動情況的統計數據與本鄉鎮普九統計數據之間的統一。
11、按省、州有關學籍管理要求,從2007年秋季學期起,義務教育學校不執行留級制度。
12、學校應向學生、家長、教師做好新的學籍管理政策、辦事程式的宣傳、告知工作。
13、做好學籍信息的保密工作;對省學籍網用戶名和密碼管理不嚴,造成學籍信息紊亂,或者隨意向外界提供本單位學生學籍信息內容,造成不良後果的,實行責任追究制。
恩施市教育局基教科
20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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