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衛健委、教育部《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5號令)、國家衛生健康委《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湖北省衛健委 省教育廳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湖北省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鄂衛規[2021]2號),為加強我州託兒所、幼稚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工作、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21年04月19日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恩施州內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堅持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負責本實施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定期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管與評價。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托幼機構食品安全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轄區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發育及鍛鍊、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健康教育、心理行為指導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諮詢服務和健康教育。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托幼機構設有食堂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並嚴格執行食品原料控制、操作加工、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定期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自糾,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禁止採購、貯存、加工製作、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禁止採購、加工製作高風險食品。
第七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衛生保健設施及人員配備
第八條 托幼機構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要求。  
第九條 托幼機構園舍、桌椅、教具、採光、照明、衛生設施、娛樂器具及運動器械等必須安全並適合兒童健康發育的需要,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
第十條 托幼機構必須設立保健室或衛生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州級以上寄宿制托幼機構必須設立衛生室,並與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簽訂服務協定。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取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定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負責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實施管理。衛生保健人員包括托幼機構衛生室醫師或護士、保健室專(兼)職保健員。托幼機構衛生室醫師必須取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必須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衛生保健專業技術培訓合格,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基本心理行為諮詢指導等技能。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應當按照日托每150名兒童設定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日托150名兒童以下,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招收全託兒童的托幼機構按照50名兒童設定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全托50名兒童以下可設兼職衛生保健人員1名。兼職衛生保健人員必須由托幼機構在職人員兼任,任職資格同專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州婦幼保健院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合格。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知識專業培訓及考核。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隔離、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傷害預防、心理行為諮詢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四條 離開保健員崗位2年後再從事保健工作,需重新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托幼機構食堂必須辦理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辦理小餐飲經營許可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托幼機構餐飲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應當接受有關兒童營養及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三章  衛生保健工作內容
第十六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衛生保健工作。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主要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生活習慣和獨立生活能力,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二)建立營養管理制度。根據膳食計畫制訂帶量食譜,1—2周更換1次;1—3月至少進行1次膳食營養分析;保證為兒童提供合理均衡的營養膳食。收托2歲以下嬰幼兒的機構應當設定符合條件的母嬰室和配乳室。
(三)制定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鍊計畫,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遊戲、早期教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2小時,增強兒童體質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堅持晨檢、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對每一位在托(園)兒童建立健康檔案,內容主要有:入托(園)健康檢查表、兒童體檢表、預防接種記錄、患病情況登記等。建立因病因故缺勤兒童登記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繫、迅速處理。
(五)做好兒童多發病、常見病的預防工作,建立體弱兒、肥胖兒及身材矮小兒童的管理制度,並對其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加強對行為異常兒童的特殊護理和個別教育。
(六)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
(七)協助落實國家計畫免疫工作,在兒童入托(園)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明,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有資質的接種單位補種。同時要做好傳染病的管理,預防傳染病的發生。
(八)選擇適合兒童身心發展和健康的兒童玩具、教具以及製作材料,為兒童提供整潔、優美的活動環境。
(九)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措施,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十)制定健康教育計畫,對兒童及其監護人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增加兒童的自我保健技能,培養其健康的衛生行為習慣。
(十一)建立家園聯繫制度,定期舉辦形式多樣的家園聯繫活動,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聽取家長意見,讓家長了解衛生保健及科學育兒知識。
(十二)建立衛生保健登記統計制度,及時進行資料的登記、匯總與分析,定期向婦幼保健及相關機構報告有關資料。
(十三)建立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衛生應急管理制度,定期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隱患排查,完善傳染病疫情監測預警機制,嚴格按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十七條 兒童入托(園),恩施市城區內托幼機構在州婦幼保健院或恩施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健康檢查(可自由選擇),其餘縣市兒童入托(園)在縣市婦幼保健機構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認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兒童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入托(園),健康檢查機構應如實填寫《兒童入托(園)健康檢查表》,並簽署醫學意見。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不得擅自更改體檢項目。兒童若轉託(園),需由原托幼機構出具《兒童轉託(園)健康證明》。
托幼機構在接受兒童入托(園)時要查驗預防接種證明、收取健康檢查表和兒童保健手冊,並建立健康檔案。兒童離托(園)3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托(園)。托幼機構發現在托(園)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帶其離托(園)診治。患兒治癒後,隔離期滿持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托(園)。
托幼機構兒童每年一次的健康檢查實行分級管理。恩施市城區內托幼機構的兒童健康檢查在州婦幼保健院或恩施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可自由選擇),其餘縣級婦幼保健院(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認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托幼機構的兒童健康檢查。
第十八條 托幼機構新進職工及在崗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由州級和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分級負責,主檢醫生填寫《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經體檢合格後簽發《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方可上崗。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繼續上崗。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受刑事處罰者、傳染病未愈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有發熱、腹瀉等症狀;患有流感、活動性肺結核等呼吸道傳染病,以及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淋病、梅毒、滴蟲性陰道炎、黴菌性陰道炎、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需要離崗治療,治癒後持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康復無傳染性證明,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落實各項傳染病防控措施。
托幼機構發現工作人員患有疑似傳染病時應當立即通知其離托(園)診治,並向屬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疾控機構報告。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控制措施,同時接受衛生健康、教育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要及時通報托幼機構,並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章  衛生保健評價
第二十一條衛生保健評價程式:
(一)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認的醫療保健機構)受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託,根據“新設立托幼機構招生前衛生評價表”要求,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提交申請的托幼機構進行現場衛生評價。根據檢查結果出具“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二)已經取得辦園資格的托幼機構衛生保健評價工作每三年進行一次,由當地衛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評價結果作為托幼機構年檢、等級評審的重要指標。評價不合格的托幼機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限期整改的具體意見。申請再次評價仍不合格的托幼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其主管部門對其提出處理意見,進行後續跟蹤管理、督促落實。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將衛生保健綜合評估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托幼機構等級評審。
第二十三條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省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全省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業務技術指導和管理;州和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聯合教育行政部門,成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專家技術指導小組,參與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評價及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應設定專人,具體負責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定期開展人員培訓和質量監測等。州婦幼保健院和恩施市婦幼保健院分別負責在本婦幼保健機構開展年度體檢的托幼機構,其餘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轄區內托幼機構。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協助當地婦幼保健機構做好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五條 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每三年對轄區內所有托幼機構進行衛生保健工作質量檢查;州級婦幼保健機構每年抽取州內縣級1—2家托幼機構進行衛生保健工作質量檢查;衛生保健工作質量檢查結果為“不合格”的托幼機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6個月內完成達標整改。對於整改期滿後經評估仍不達標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給教育等相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要建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檔案”,定期檢查與指導,提高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質量。
第二十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公開公示制度,定期對托幼機構衛生評價結果及獎勵處罰情形進行公示。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認真執行本實施辦法,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九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及《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規定,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
(五)未嚴格按照《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六)其它違法違規情形。
第三十條 托幼機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托幼機構擅自設立衛生室,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恩施州衛生健康委、恩施州教育局、恩施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