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州政府辦公室管理的縣級行政機構。州政府法律顧問室與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地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屬性:政府組織
  • 性質:非盈利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100號)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州政府辦公室管理的縣級行政機構。州政府法律顧問室與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職責調整

(一)增加州政府信訪複查覆核工作職責。
(二)增加州政府法律顧問事務工作職責。
(三)增加法治政府建設中的有關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發給州政府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並受州政府委託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統一規劃州政府的立法工作,擬訂州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報經州政府領導批准後,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三)審查修改州政府各部門上報州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編纂工作。承辦州政府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和規範性檔案解釋工作。辦理縣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四)協調州內各行政機關之間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矛盾和爭議。
(五)承辦由州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州政府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的應訴工作,指導全州行政複議工作。
(六)承辦以州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指導、協調全州行政賠償工作。
(七)承辦州政府的信訪複查覆核工作。
(八)參與州政府的重大決策、重大民事(含經濟,下同)行為和行政行為的法律論證並提供法律意見。代理州政府參與民事訴訟和非訴訟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參與州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投資、政府採購等契約(協定)談判和其他經濟貿易談判,草擬、修改、審查以州政府名義簽訂的契約(協定)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檔案。
(九)組織或參與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活動。指導全州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研究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十)負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依法審查並確認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組織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培訓,頒發和審驗行政執法證件,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頒發和年度審驗工作。承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審核報批工作。受理對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投訴,負責對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執法違法行為的認定並提出處理建議,依法直接督查或直接查處行政執法違法案件。組織評議考核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質量。
(十一)承擔政府法制諮詢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政府法制宣傳教育、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經驗交流工作。
(十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5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
負責機關黨建、政工人事、工資及財務管理、文秘、檔案、保密及電子政務等工作;負責各科之間的業務協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查公告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證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頒發和驗審工作;指導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政府法制宣傳、法制研究與經驗交流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各項工作;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發給州政府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並受州政府委託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編制政府立法工作計畫;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單行條例草案,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州政府的單行條例草案;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州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州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承辦州政府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及縣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組織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編纂工作;負責推行、指導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負責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受理對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違法行為的投訴;負責對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執法違法行為的認定工作,負責督查或查處行政執法違法案件。
(三)行政複議科
承辦由州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工作,承辦州政府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的應訴工作,代理州政府領導參加行政應訴活動;完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制度,指導全州行政複議和行政行政應訴工作;承辦州政府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全州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的統計上報工作;研究行政處罰、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共同行為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問題;協調解決行政執法中產生的爭議和矛盾。
(四)信訪複查科
負責民眾來信來訪的登記、接處工作;負責州政府管轄的信訪複查覆核案件的審查工作,嚴格依法依規辦理信訪複查覆核案件;對信訪複查覆核案件辦理過程中涉及的重大、複雜、疑難和具有普遍性的信訪事項,積極開展調查研究。
(五)法律事務科
參與州政府的重大決策、重大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的法律論證並提供法律意見;辦理涉及州政府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案件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參與州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投資、政府採購等契約(協定)談判和其他經濟貿易談判,草擬、修改、審查以州政府名義簽訂的契約(協定)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檔案,為州政府提供民商事方面的法律服務;指導州政府各部門和縣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編制12名,工勤編制1名。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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