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怒江州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對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垂直管理”職責。
(二)劃出的職責。
將怒江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怒江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職責。
依法開展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建立企業經營異常目錄和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貫徹執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責任,按照分工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有關商品流通、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負責全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2315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負責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指導動產抵押物登記;負責股權出質登記;依法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濟機構及經紀活動。
(七)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負責中國馳名商標、雲南省著名商標的推薦申報和怒江州知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保護。
(九)負責依法開展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推動建立企業經營異常目錄和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註冊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動產抵押物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一)指導怒江州消費者協會、個體私營企業協會和廣告協會等社會組織(團體)開展工作。
(十二)承辦怒江州人民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行政審批項目,以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怒江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處理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統計、保密、信訪、安全保衛、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督辦等工作;組織協調綜合性調查研究工作;承擔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績效考核、思想政治、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業務培訓;承擔機關的財務、資產管理,財務票據領發、結報、稽核、繳銷;負責全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裝備保障等工作;綜治維穩工作;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承擔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等工作。
(二)法規科。
負責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核審和監督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系統法制工作相關制度和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或參與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管理。
(三)企業註冊科。
擬訂全州企業登記註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負責全州企業登記註冊、股權出質登記工作;承擔規定範圍內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冠以“怒江州”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的網上審核),指導全州企業登記註冊工作;負責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的研究分析工作;按照上級工商部門授權,負責外資企業登記初審工作。
(四)企業監督管理科(非公黨建辦公室)。
負責制訂企業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負責依法開展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建立企業經營異常目錄和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負責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企業違法行為;依法發布企業信息公示監管信息。
擬訂全州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督管理具體措施、辦法;負責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註冊、年度報告信息公示和統計、分析、匯總;依法組織查處無照經營;指導個體私營經濟協會辦公室工作;在州委組織部指導下,負責指導各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縣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五)市場規範管理科。
擬訂規範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組織實施契約監督管理,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指導動產抵押物登記;負責經紀人、經濟機構、經濟活動和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違法案件;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查處商品市場內假冒偽劣商品案件及其他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科。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和商品質量檢測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商品流通、服務領域消費維權、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管有關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的受理工作;指導“12315”聯絡站和消費投訴站建設工作;指導消費者協會辦公室工作。
(七)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科。
擬訂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負責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負責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組織查處違法直銷、傳銷案件;承擔協調有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
(八)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
擬訂商標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查處商標侵權和商標違法行為,負責組織實施商標戰略,負責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推薦申報和知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保護。擬定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負責規定範圍內的廣告經營許可工作;負責組織檢測各類媒體廣告發布情況;負責查處廣告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協會辦公室工作。
(九)信息化管理科。
負責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維護和管理信息網路日常運行和安全,承擔電子政務和信息公開及網站管理工作;負責工商業務系統的管理維護。擬訂規範網路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負責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查處網路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對網路經營主體的監測和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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