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社區醫療服務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忻州市社區醫療服務促進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社區醫療服務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山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
立法歷程,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立法歷程
批准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忻州市社區醫療服務促進條例》的決定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的《忻州市社區醫療服務促進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發布公告
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號
《忻州市社區醫療服務促進條例》經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審議通過,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6日
條例全文
忻州市社區醫療服務促進條例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醫療資源配置,提升社區醫療服務能力,保障公民享有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區醫療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社區醫療服務發展以及相關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區醫療機構是指為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公益性、非營利性基層醫療機構。
第三條 社區醫療服務應當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公益性原則,中西醫並重,擴大優質醫療資源供給,保障居民享有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高質量基本醫療服務。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醫療服務的組織領導,將發展社區醫療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將社區醫療服務保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區醫療服務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和殘聯等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社區醫療服務促進工作。
縣級醫療集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區醫療服務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對在社區醫療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社區醫療服務主要由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提供。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提供社區醫療服務。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編制的醫療衛生機構設定規劃應當包含社區醫療衛生機構的設定,合理配置社區醫療衛生資源。
第九條 社區醫療機構主要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接收醫院轉診患者,向醫院轉診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患者等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條 社區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衛生信息統計報告制度,按照規定統計、報告醫療衛生信息,確保信息資料及時、準確、安全。
社區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檔案,不得泄露居民的隱私。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制度,綜合運用醫療、醫保、價格等措施,管理和引導城鄉居民合理有序就醫。
第十二條 社區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科目設定配備相應的執業醫師、護士及其他醫療技術人員。
醫務人員技術職稱結構應當符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社區醫療機構應當根據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提供與基本醫療相關的中醫藥服務。
第十四條 社區醫療機構應當不斷改進診斷、治療、護理和康復的技術與服務,提高社區醫療服務質量。
鼓勵醫學科學技術創新,開發適合社區套用的醫療技術。
鼓勵社區醫療機構對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殘疾人、康復期患者開展個性化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 社區醫療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應當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目錄藥品和增補的基本藥物;建立規範藥房,完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過期、失效及違禁的藥品。
第十六條 社區醫療機構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公開服務內容和服務項目,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社區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應當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遵守行業規範,恪守醫德。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社區醫務人員培養規劃,建立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分布均衡的社區醫療隊伍,加強全科醫生的培養和使用。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學院校、醫療機構、科研機構對口支援社區醫療機構的制度,組織高、中級技術人員定期到社區服務機構工作,並開展技術指導和業務服務。
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醫院應當支援社區醫療機構的發展,承擔社區醫療機構的業務培訓、技術支持、人才培養等任務。
鼓勵和引導二級以上醫院的醫務人員到社區醫療機構任職、參加坐診巡診和指導培訓。二級以上醫院的醫務人員到社區醫療機構任職、參加坐診巡診和指導培訓等情況應當作為評優評先、職稱晉升的依據。
鼓勵和引導退休高、中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到社區醫療機構參與社區醫療服務,社區醫療機構應當為其開展服務提供便利,並給予相應的補助。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社區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並通過與定點社區服務機構簽訂協定等方式加強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參加醫療保險人員門診費用統籌支付和醫療保險費預付制度,提高醫療保險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社區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服務收費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區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制度,對社區醫療機構實行以服務數量、質量、患者滿意度和醫療技術、藥品和醫用設備使用情況為核心的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經費補助、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等級評審、評優評先、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等的依據。
政府舉辦的社區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對編制控制數內實行分類考核,並按照考核結果落實績效工資。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社區醫療服務工作進行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社區醫療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