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宏十土司
- 相關:封建王朝
- 對象:少數民族地區
- 類型:政權形式
機構職責,歷史沿革,部門設定,
機構職責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統治的一種政權形式,是中央政府籠絡和使用地方民族上層的一條重要措施。這種制度,其道“在於羈縻”,以委土司設治,在保證與中原王朝的隸屬關係的前提下,聽任土司在自己的轄區內按照本民族原有方式進行統治。
新中國成立之前的雲南省德宏州這一區域內,是由十個土司分別統治的,他們是芒市、南甸、乾崖、盞達、隴川、勐卯、遮放、戶撒、臘撒九個土司和勐板土千總。這些土司的形成、起源於元朝,完備於明朝,清襲明制,民國時期雖推行了“改土歸流”政策,但土司制度仍然沿續。
歷史沿革
元朝至元十三年(1276年),元朝廷升金齒安撫司為金齒宣撫司,立金齒六路,建六路軍民總管府,六路即麓川路(今瑞麗和隴川)、平緬路(今梁河南部及隴川北部)、鎮西路(今盈江)、鎮康路(今鎮康縣)、茫施路(今芒市壩)、柔遠路(今怒江壩),在六路之外並設南賧(今盈江北部),亦屬金齒宣撫司。在六路一賧中,除鎮康和柔遠兩路不屬今德宏的範圍外,其它五路基本包括了現今德宏放州的區域。元統六年(1340),麓川路的思可法坐大,建立了以今瑞麗為中心的“勐卯果占壁”王國,占據六路全部地方,並向外擴張,一度脫離元王朝統治,成了獨立王國,直到元至正十五年(1355年),思可法戰敗後重新歸附元朝,元朝廷重置平緬宣慰使司,恢復了土司制度。此後雖有動亂,但土司制度未受到嚴重破壞。明代洪武十五年(1382年)置平緬宣慰使司,是明代正式在德宏確立土司制度的時間。從這之後,永樂元年(1403年)設乾崖長官司、1438年設芒市長官司、1444年設南甸宣撫司和隴川宣撫司,後在萬曆年間又設定勐卯安撫司和遮放安撫司,明末崇禎時設盞達副宣撫司。至此,明代在德宏的土司制度就定型了。清沿明制;清乾隆三十六年(1770年),增設戶撒、臘撒長官司;勐板在明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才授予千夫長職,清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正式授予土千總職。
部門設定
在漫長的土司制度下,德宏地區的社會發展長期處於封建領主時期,即封建社會初期。主要的生產資料全部屬於土司所有,農民全部屬於佃農;土司的族官(屬官)有固定的食邑。農民除了每年繳官租外,還要負擔各種雜賦。其徭役較多,除平時務農外,有了戰爭,成年男子都要服兵役;土司的各種活動所需的勞力全部由農戶承擔;還有固定的“守墳寨”、“抬轎寨 ”、“洗碗寨”等徭役供土司使役。在土司制度下,由於土地未分散,階級分化主要表現在封建領主、貴族、村寨頭目與廣大勞動人民之間有明顯區別,農民之間的差別較小。至清末後,在南甸、乾崖等少數司地才出現土地私有化,出現了地主經濟,衝擊和削弱了封建領主經濟。雖然近百年來由於英帝國主義對緬甸的侵略和統治,資本主義的影響滲入德宏,但是仍未形成經濟實力。直到新中國成立初期,德宏地區還沒有一座工廠和一戶資本家,手工業的規模仍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