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計稅
價格認定工作,維護國家稅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計稅價格認定,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對稅務機關提請的,稅收征管過程中價格不明、價格爭議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權益類資產和有償服務等價格進行確認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計稅價格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計稅價格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計稅價格認定工作機制,負責對計稅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其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接受稅務機關的提請,依法承擔計稅價格認定工作。
第六條 稅務機關在稅款徵收、納稅評估、稅款核定、稅務稽查、稅收保全或者強制執行過程中,需要價格認定機構提供計稅價格認定協助的,可以向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協助申請。
價格主管部門、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工作配合,建立健全計稅
價格認定工作配合機制。
財政、房管、國土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提供價格認定所需的有關信息,協助做好計稅價格認定工作。
第七條 計稅價格認定包括批量計稅價格認定和個案計稅價格認定兩種方式。
批量計稅價格認定是對經常發生的計稅價格,利用事前確定的數學模型、資料庫和有關參數,通過計算機軟體系統即時認定價格的方式。
個案計稅價格認定是對批量計稅價格認定系統不能覆蓋的計稅價格不明、計稅價格爭議事項,稅務機關向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協助申請,由價格認定機構對計稅價格予以認定的方式。
第八條 稅務機關向價格認定機構提出批量計稅價格認定協助申請的,價格認定機構通過市場調研、信息採集、數據標準化、數學模型優選、程式設計等工作建立計算機批量認定系統。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根據市場變化,適時更新資料庫和有關參數。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量計稅價格認定工作需要設立和調整價格監測目錄,採集市場信息,提供數據支持。
第九條 批量計稅價格認定系統不能覆蓋的價格不明事項、計稅價格爭議事項,稅務機關向價格認定機構提請計稅價格認定協助的,應當出具《計稅價格認定協助書》,並提供相應的資料。
第十條 價格認定機構收到個案計稅價格認定協助申請後,
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提交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稅務機關予以補正;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收到材料之日即為受理。
第十一條 價格認定機構辦理個案價格認定事項,進行現場察看、市場調查時,價格認定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二條 價格認定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或者相關專家為計稅價格認定提供信息採集、品質鑑定等基礎性服務。
第十三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對價格認定結論進行內部審核,對重大、疑難的價格認定事項應當進行集體審議。
第十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價格認定結論。情況複雜的,經價格認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計稅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計稅價格認定結論書》之日起60日內向原價格認定機構申請複查。對原價格認定機構作出的複查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申請覆核,也可以由稅務機關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納稅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計稅價格認定結論或者複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複查或者覆核申請,由稅務機關審核後決定是否向價格認定機構提出複查或者覆核申請。
第十六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在受理稅務機關申請複查之
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在受理稅務機關覆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覆核結論。
第十七條 對重大疑難的計稅價格認定、複查、覆核事項,價格認定機構認為有必要或者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的,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稅務機關、有關當事人和相關專家的意見。
第十八條 市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成立計稅價格認定專家委員會,負責研究計稅價格認定相關政策,解決計稅價格認定中的疑難問題,協調解決計稅價格認定中的糾紛。
計稅價格認定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價格、稅務、法律等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十九條 計稅價格認定人員從事價格認定活動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計稅價格認定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二)計稅價格認定事項與本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作出計稅價格認定結論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稅價格認定人員有應當迴避情形的,本人應當自行申請迴避。稅務機關有權申請價格認定人員迴避。
計稅價格認定人員的迴避,由價格認定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認定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條 計稅價格認定檔案管理按照國家機關文書檔案
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價格認定機構或者價格認定人員在計稅價格認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泄露案件信息或者將依法取得的價格認定資料和案件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
(二)隱瞞主要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虛假價格認定結論,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價格認定結論出現差錯的;
(三)利用職權影響價格認定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價格認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計稅價格認定結論失實的,作出的計稅價格認定結論無效,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編造虛假計稅價格認定依據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社會中介機構在計稅價格認定相關工作中有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資料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記入價格誠信檔案,並將有關情況轉送其行業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價格認定機構開展計稅價格認定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徐政發〔2015〕59號)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為規範我市計稅價格認定工作,維護國家稅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市物價局、法制辦根據市政府規章2017年立法計畫共同起草了《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辦法(送審稿)》(以下稱《認定辦法(送審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納稅人申報價格失真造成稅款流失、稅負不公,侵害市場經濟誠信體系。在我國現行的18個稅種中,有14個稅種是從價稅或部分從價稅。由於實行計稅價格申報制,部分納稅人利用“陰陽契約”、非公平交易、惡意低報等隱瞞真實交易價格,不僅造成計稅價格失真,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負不公,還嚴重影響市場經濟誠信體系建設。通過制定政府規章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既是深化價格改革彌補市場失靈的需要,又是完善稅收征管體制的必然要求。
(三)市物價系統與國地稅系統自2009年開始通過部門合作的形式打下一定的計稅價格認定工作基礎。2015年市政府以徐政發﹝2015﹞59號文印發了《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後,價格部門與稅務部門合作更加緊密,取得了明顯成效,按可比口徑測算每年增加稅款2億元左右,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增強,
稅收遵從度顯著提高,惡意低價申報現象得到遏制。2016年3月30日省人大通過的《江蘇省價格條例》和2016年12月10日省政府通過的政府令《江蘇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對行政徵收(含稅款徵收)價格認定作了原則性規定。目前我市以政府規章形式出台計稅價格認定辦法的條件已經成熟。
(四)現行的《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徐政發﹝2015﹞59號)是規範性檔案,法律層級較低,保障力度不夠,缺乏對納稅人惡意隱瞞或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約束。山東青島市2014年已經出台《
青島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省內外其他兄弟市也在醞釀以政府規章形式出台認定辦法。因此,我市亟需出台計稅價格認定辦法。
二、《價格認定辦法(送審稿)》起草過程
(一)立法的啟動。2016年10月至12月間市物價局在對《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徐政規﹝2015﹞59號)進行了立法後評估,評估認為該規範性檔案的實施對規範計稅價格認定工作取得了實效,也顯現出法律層級過低,保障力度不強的法律缺陷,應該出台法律層級制度予以完善,規定政府規章的條件已經成熟。2016年12月市物價局向市法制辦提出了立法計畫項目建議,市法制辦採納了物價局的建議,將“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列入《徐州市政府規章2017年立法計畫》制定項目,並於2017年3月28日經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初稿起草過程。《徐州市政府規章2017年立法計畫》下發後,市物價局立即成立了由劉宏局長為組長,法規處、價格認定中心骨幹人員、徐州和盈商事法律研究院專家為成員的立法起草小組。起草小組收集了有關法律、法規、部委規章、省人大條例、省政府規章及各地相關的法規、
規範性檔案等資料,並進行了認真學習研究。結合我市近十年的工作實際,在市法制辦指導下起草小組於6月中旬形成了《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初稿)》。
(二)第一次徵求部門意見。《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初稿)》形成後,市物價局向市財政、編辦、國稅、地稅、國土、房管等相關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徵求了意見。在吸收各部門、各機構反饋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小組對初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管理辦法(草案)》,並製作了立法依據對照表。
(三)徵求立法專家意見。8月11日,市物價局、法制辦聯合在雲泉山莊召開了立法專家諮詢會。來自人大、律師界和稅務部門的專家對《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管理辦法(草案)》逐條進行了研究,提出了建設的修改建議。隨後,市物價局、法制辦召開專門會議再次對專家意見進行研究,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
(四)第二次徵求部門。10月23日,市物價局提請市政府就《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相關部門徵求意見。針對反饋意見,市物價局、法制辦共同與各反饋意見單位就所反饋意見逐一進行了溝通,並達成一致後形成《徐州市計稅價格認定辦法(送審稿)》。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立法許可權。本《價格認定辦法(送審稿)》符合立法許可權的規定,一是本辦法是落實省人大2016年3月出台的《江蘇省價格條例》和省政府2016年12月出台的《江蘇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的需要,是對其中條款的細化和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二是目前我市計稅價格認定工作是彌補城市管理中存量房、二手車交易價格失靈問題,對最佳化城市管理交易秩序,提升城市運營效率起著重要作用。
(二)關於保護自主交易和納稅人權利。本辦法規範的計稅價格認定是為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申報價格 “是否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提供依據,並不存在任何防礙自主交易的情況,更宜於促進自主交易、依法申報和公平稅負。本辦法在第十五條第二款中賦予了納稅人和相關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本辦法第十七條作了對重大疑難的計稅價格認定問題可以聽取當事人意見的規定。
(三)關於把權利關進制度的籠子。一是本辦法在制度設計中遵循了“以批量事前認定為主,以個案認定為補充”的原則,最大限度減少了當事人利益因素;二是對重大或疑難個案建立了集體審議和專家評審制度,減少了個別人在個案認定中的影響;三是建立了迴避制度和錯案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