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縣地方稅務局房地產交易計稅價格管理辦法

《新寧縣地方稅務局房地產交易計稅價格管理辦法》是新寧縣人民政府2014年09月15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寧縣地方稅務局房地產交易計稅價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新寧縣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4年09月15日
辦法全文,施行日期,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強化和規範我縣房地產開發和交易的稅收征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確保稅收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套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字〔2010〕105號)等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局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發生在新寧縣地方稅務局管轄範圍內的房地產交易,其地方各稅計稅價格的核定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地產交易的計稅價格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納稅人逾期不申報或申報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其計稅價格依法進行核定。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個人)應當根據我國現行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建立會計賬簿,準確記錄和核算開發產品的計稅價格。
第六條經稅務機關檢查認定會計核算制度健全、憑證合法有效、會計報表準確、可靠,能夠準確計算應納稅款並能按期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實行查賬徵收,其計稅依據為稅務機關認定的賬面應稅金額或調整後的應稅金額。
第七條對不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或者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以及拒不提供納稅資料或提供虛假納稅資料和提供資料不全、難以準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八條在核定計稅價格時,參照查帳徵收企業相同或相近地段銷售價格執行;沒有參考價格的,金石鎮內住房銷售8層以上電梯房最低計稅均價不得低於2600元/m,非電梯房最低計稅均價不得低於2200元/m。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合夥以房地產公司名義建房的,必須在簽署土地成交契約的5日內向地稅部門報送合夥名單以及合伙人銀行出資證明,凡未報送的或報送的名單與國土部門竟買申請書或拍賣機構拍賣成交確認書上登記的姓名不一致的或不能提供出資證明的,一律認定為銷售行為。本辦法下發前成交的土地項目,一律以取得該土地時辦理的土地使用證上登記的人員為準,凡不符的,一律認定為銷售行為。
第十條銷售單套住房,以湖南省存量房評估系統核定的計稅價格計稅。存量房評估系統不能核定的,以底層、頂層計稅單價不低於1500元/m,其它樓層計稅單價不低於1800元/m為標準核定計稅價格。銷售居住滿五年的非普通住房,必須提供合法憑據才能扣除。
第十一條為保證整棟住房計稅價格的準確性,銷售整棟住房計稅價格的核定,採取土地價值和房屋樓面價值分開核算的辦法。計算公式為:整棟住房計稅價格=占用土地價值+房屋樓面價值;占用土地價值=土地計稅單價4000元/m*總占地面積;房屋樓面價值=樓面計稅單價900元/m*總建築面積。
第十二條商、住兩用的綜合用房應區分用途分別核定計稅價格,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綜合用房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總計稅價格=商用部分計稅價格+居住用房部分計稅價格;商用部分計稅價格=商用部分占地面積*土地計稅單價;居住用房計稅價格=居住房建築面積*樓面計稅單價。
第十三條轉讓住房用地的,不分路段,最低計稅價格不得低於4000元/m。
第十四條金石鎮規劃內銷售商業門面以及轉讓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不適用存量房評估系統,採取分地段分別計價辦法,原則上以實際交易價格為計稅依據,如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解放路一中至新華書店一線門面不低於20000元/㎡,縣委至上三角坪一線門面、一中至交通局一線門面不低於15000元/㎡;大興路一線門面不低於10000元/㎡;崀山大道一線門面不低於9000元/㎡;舜皇大道、春風路一線門面不低於8000元/㎡;金龜路、園藝路、松楓路一線門面不低於7000元/㎡;其它地段門面最低計稅價格不低於5000元/㎡。相同地段純土地交易計稅價格比照門面價格上浮20%。
商業用地轉讓或商業用房銷售時,有地段縱深的,二線核減50%,核減後其最低計稅價格不得低於5000元/㎡。如縱深後臨近其他街道的,以其臨近街道為地段劃定標準;有不同方向縱深的,以從高地段計稅標準作為依據。
第十五條銷售車庫(可出入車輛)的,層高2.2米以下(含本數)的按照實際銷售面積不低於2000元/m的價格計稅,2.2米以上(不含本數)的按照實際銷售面積不低於3000元/m的價格計稅。銷售雜屋(指2.2米以下,不能出入車輛的)的,按照實際銷售面積不低於1000元/m的價格計稅。
第十六條金石鎮規劃以外區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分用途,國、省道旁一進用地按照實際轉讓面積不低於1500元/m的價格計稅,其它情形由管理分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第十七條回龍寺鎮三角坪周圍地段(電信局門面至大橋路、建設路交叉口)、湘運公司回龍車站一線門面、土地按6000元/㎡計稅,具體範圍是新政辦函[2008]49號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所規定的土地等級為六級單位稅額為4元/㎡的起止地段。回龍寺鎮其他地段及其他建鎮一線門面按2500元/㎡、土地按3000元/㎡計稅,非建制鎮一線門面按1500元/㎡、土地按2000元/㎡。
第十八條各接界臨近地段計稅價格原則上應按同一檔次標準,如確因商業價值懸殊的,可根據實際情況上浮或下調一檔計稅價格標準。
第十九條房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通過拍賣或競買方式進行的,以實際成交價為計稅價格。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二手房是指經過初始登記後再進行交易的房屋,未經過初始登記銷售的,一律認定為房地產開發行為。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門面、商業用地是指城鎮規劃區域範圍內的專業市場、廣場或通公共汽車或硬化路面在10米以上(含本數)街道的臨街鋪面或土地,或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正在使用具有商業價值的房屋或土地。
第二十二條確因特殊原因,導致實際成交價值低於按本辦法核定的計稅價格的,由管理分局會同縣局稅政法規科另行核定,情況複雜的,由縣局案審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三條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贈與或其他視同銷售行為計稅價格核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在縣內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由縣地稅局適時調整。

施行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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