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辦法》在2012.06.2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06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辦法》在2012.06.2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辦法》在2012.06.2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青島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辦法》已於2012年6月8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六月二十...
山東省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辦法是一項由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鑑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
納稅人對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持有異議時,應參照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工作的相關規定,啟動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重新認定和覆核裁定程式予以解決。 各地在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納稅人收取費用。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通過與同級財政部門積極協商等方法解決開展涉稅財...
《青海省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是由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於2023年9月21日聯合印發的檔案。修訂公告 關於印發《青海省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為進一步做好我省涉稅財物價格認定...
《泰安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是在泰安市施行的辦法。檔案發布 第156號 《泰安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市 長 王雲鵬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
陝西省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行為,保護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執法的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陝西省涉案財物價格鑑定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規範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益陽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7日由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益政辦發〔2012〕5號印發。《辦法》共1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文...
本省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鑑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是指價格鑑證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仲裁機構以及其他辦案單位 (以下簡稱委託人)的委託,對涉案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財物進行價格鑑定和認定的活動。本辦法所稱...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鑑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以下統稱委託機關)在辦理各自管轄的案件中,委託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鑑證機構對價格不明、價格難以確定以及其他需要確定價格的涉案財物進行價格鑑定、認定的活動。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
(六)負責全省市場價格的監測、預警和價格指數體系建設工作,發布市場價格信息,擬訂價格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重要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建立全省價格調節基金的意見,擬訂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管理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七)負責全省價格評估、涉案涉紀涉稅財物等價格認定及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因涉稅財物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或其他原因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稅務機關可向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協助申請,價格認定機構應依法進行價格認定。 第三十三條 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耕地建設批准手續時,登記機構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查驗與該不動產、耕地等相關的完稅憑證、減...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因涉稅財物價格不明、有爭議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價格主管部門協助認定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第十八條 人社、醫保部門和稅務機關要完善社會保險費徵收等工作的協作機制,在跨部門業務聯辦、聯合執法、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第十九條 非稅收入劃轉稅務機關統一徵收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
(六)負責全省市場價格的監測、預警和價格指數體系建設工作,發布市場價格信息,擬訂價格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重要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建立全省價格調節基金的意見,擬訂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管理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七)負責全省價格評估、涉案涉紀涉稅財物等價格認定及監督...
第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稅務機關提出的覆核、核查、認定申請及時予以協助:(一)涉稅財物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請求,價格認定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價格認定;(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根據稅務機關開展資源稅、環境...
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市場價格監測、預警和價格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監督管理價格評估、涉案涉紀涉稅財物等價格認定工作。擬訂重要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黨建辦 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群團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信訪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