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1年5月25日經徐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制定 2001年6月29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徐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累計用血按獻血者獻血量等量免費醫療臨床用血。”
二、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需要醫療臨床用血時,本人和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均未獻血的,應當交納所用醫療臨床用血費用,同時交納與醫療臨床用血費用等量的互助保證金。”
三、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用血者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自用血者交付互助保證金之日起一年內,在本市無償獻血的,獻血機構應當在其獻血後十日內返還相應的互助保證金。逾期未無償獻血的,互助保證金用於獻血事業。”
《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