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等7件法規的決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等7件法規的決定

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等7件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1月19日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大常委會
(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
1.將《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僱傭他人冒名獻血。”
刪去第二十條。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該條第三項修改為“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買賣《無償獻血證》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中以牟利為目的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四項修改為“僱傭他人冒名獻血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將《徐州市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修改:“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塗改、玷污、遮擋地名標誌,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地名標誌的,由市、縣(市)、區地名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意塗改、移動、毀損屬於交通設施的地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3.將《徐州市旅遊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條中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修改為“《旅行社條例》”。
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遊管理部門備案。”
刪去第二十七條。
第三十條中的“旅遊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修改為“旅遊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第一項修改為“未及時處理旅遊者投訴並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遊者的;”;第二項修改為“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查處的;”;第三項修改為“不依法使用旅遊發展資金的;”。
4.將《徐州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大中型拖拉機”修改為“拖拉機”;第二款中的“五個工作日”修改為“二個工作日”。
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和省規定備案的農業機械,應當自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有人住所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或者鎮(街道辦事處)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備案。”;刪去該條第三款。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中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責令改正,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第二項中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操作證件;”。
5.刪去《徐州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
6.將《徐州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徐州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和《徐州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19(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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