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盡職調查

律師盡職調查是指就股票發行上市收購兼併、重大資產轉讓等交易中的交易對象和交易事項的法律事項,委託人委託律師按照其專業準則,進行的審慎和適當的調查和分析。它包括律師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法律評價,主要為查詢目標公司的設立情況,存續狀態以及其應承擔的具有法律性質的責任,它由一系列持續的活動組成,不僅涉及到公司信息的收集,還涉及律師如何利用其具有的專業知識去查實、分析和評價有關的信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盡職調查
  • 外文名:Lawyer due diligence
出現,目的,

出現

律師盡職調查是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外開放以及資本市場的逐步建立和發展而在律師實務中被廣泛地套用,並成為律師在資本運作活動中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律師盡職調查在實踐中的套用領域非常廣泛,包括規模較大的收購和兼併、股票和債券公開發行與上市、重大資產轉讓、風險投資和普通中大型項目投資等,除前述資本運作以外,企業擔保服務和銀行貸款業務等企業融資活動中,委託人和律師也逐步地開始進行盡職調查。
律師盡職調查在實務中的套用相對較早,但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出現卻是在2001年3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 - 律師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規則》)中。該《規則》第5條規定:“律師在律師工作報告中應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檔案”。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規範性檔案中出現“律師盡職調查”這一概念。但是,該《規則》並沒有對律師盡職調查給予具體的或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規範,而在律師行業內部,對盡職調查也缺乏足夠的研究,缺少基本的工作規範。

目的

律師進行盡職調查的目的主要是審核並確定被調查對象所提供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協助委託人更加充分地了解被調查對象的組織結構資產和業務的產權狀況和法律狀態;發現和分析被調查對象的法律風險和問題,以及問題的性質和風險的程度;使委託人儘可能地發現被調查對象及交易事項的全部情況,從而使委託方有效地作出判斷並歸避相關風險並作出決策。例如在併購活動中,買方律師盡職調查的目的是使買方儘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從買方的角度來說,盡職調查也就是風險管理。對買方和他們的融資者來說,併購本身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諸如,目標公司過去財務帳冊的準確性;併購以後目標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顧客是否會繼續留下來;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目標公司運營或財務運作分崩離析的任何義務。因而,買方有必要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及存在哪些法律問題,買賣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買方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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