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管理辦法》在1994.07.02由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07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7月02日
- 頒布單位:法務部
《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管理辦法》在1994.07.02由法務部頒布。
《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管理辦法》在1994.07.02由法務部頒布。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條件和審批程式,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活動的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縣、市...
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管理辦法 (法務部令第49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內容主體 第一條為規範律師事務所分地機構的設立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律師事務所可以在所在的市、縣以外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受理申請,報省司法廳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可以委託縣(市、區)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第四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變更、終止等事項,均須...
《律師事務所在外國設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已經1995年1月13日法務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部長 蕭揚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律師事務所在外國設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內容主體 第一條為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申請在外國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
律師事務所分所,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的需要,在本所所在的市、縣以外的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根據《律師法》及《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於2008年7月18日以法務部令第111號檔案發布,於2012年11月30日通過法務部令第125號《法務部關於修改《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決定》檔案修正(以下簡稱《辦法》)。2012年9月18日為了規範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
(六)分所的名稱,分所住所證明和資產證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辦法。申請設立分所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登記表》。第三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由擬設立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律師事務所包括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國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分所。第四條 申請辦理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
《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指引》是一個政府檔案。一、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二)法務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三)法務部《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管理辦法》;(四)法務部《律師事務所名稱...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地,應在三十天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六條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必須逐級報經省司法廳批准,律師事務所不得在其住所地的同一城區內設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機構。第七條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和內部專業分工需要,...
第五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章程;(二)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師。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必須符合法務部《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
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九條 成立三年以上並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一)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和律師執業許可;(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魯代表機構設立及其派駐代表執業初審;(三)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魯代表機構設立及其派駐代表執業許可;(四)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以及台灣居民在魯從事...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設立、變相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分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公告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第四十條 律師事務所之外的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其名稱冠有"律師"字樣或者以律師事務...
一、準予設立湖南華湘(東莞)律師事務所,該所作為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在東莞市的分所。住所為南城區袁屋邊社區居委會宏二路1號蜂匯廣場1棟28樓2804-2807 ,派駐律師為朱鷺(女)、張小陽、黃進(女),負責人為黃進,日常監督管理機關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於2003年11月30日以法務部令第83號發布,根據2012年11月21日法務部令第126號公布的《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
個人律師事務所是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報法務部批准後實施設立的機構。設立條件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二)有...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聯營:(一)成立滿3年;(二)申請聯營前兩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內地律師事務所分所不得作為...
成立滿1年並至少有1名設立人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住所地在廣東省的內地律師事務所,也可以申請聯營。內地律師事務所分所不得作為聯營一方申請聯營。第七條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申請聯營,應當共同向內地律師事務所所在地...
另外,為了支持專業法律部門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務,本所還專門設立了法律研究部,以為專業法律部門提供全球化的法律支持。四川毫達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將在總所的基礎上,積極參與到各種商務活動中去,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專業化、一站式...
直轄市、自治區)律師事務所派駐到湖南省分所執業的,須在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註銷律師執業證書後,再向擬執業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律師執業登記表》,提交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 第十四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條件】第十五條 【合夥律師事務所】第十六條 【個人律師事務所】第十七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提交的材料】第十八條 【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的程式】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的分所】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