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修改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決定》是2012年11月30日起生效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修改《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決定
- 審議通過:2012年9月18日
- 發布時間:2012年11月30日
- 生效時間:2012年11月30日
《法務部關於〈修改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決定》是2012年11月30日起生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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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信息更新】記入公示平台的誠信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撤銷、變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刪除、修改相應誠信信息:(一)撤銷或者變更決定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作出的,決定機關應當於決定作出的10個工作日內刪除、修改相應誠信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經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登記手續。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和律師事務所申請、審批、登記、年檢和備案的有關表格,由法務部統一製作。第二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