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彙算清繳報告是在年審報告的基礎上來進行
納稅調整的。彙算清繳時是否調整是針對
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的稅務方面調整,根據不同企業的各項財務指標做的調整。申報年度
所得稅時如果稅款是0的話要0申報,都是要按照稅申報稿(
所得稅彙算清繳報告)上的數字去申報。
根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局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報送的資料包括年度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還有中介機構出具的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鑑證報告(俗稱查賬報告)。
根據《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契約,並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
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編制原理
(一)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含義
企業
所得稅彙算清繳,是指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現在改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
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
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
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實行
查賬徵收的企業(A類)適用
彙算清繳辦法,核定定額徵收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B類),不進行彙算清繳。A類企業做彙算清繳要從幾個方面考慮:1.1、收入:核查企業收入是否全部入帳,特別是
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帳;1.2、成本:核查企業
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1.3、費用:核查企業
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計提費用項目和
稅前列支項目是否超過稅法規定標準;1.4、稅收:核查企業各項稅款是否爭取提取並繳納;1.5、調整:對以上項目按稅法規定分別進行調增和調減後,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
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並繳納本年度實際應當繳納的
所得稅稅額;1.6、補虧:用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合法彌補(5年內);1.7所得稅:計算出企業應補繳的所得稅或者應退稅額。特別注意:所得稅彙算清繳所說的
納稅調整,是調錶不
調賬的,在會計方面不做任何業務處理,只是在申報表上進行調整,影響的也只是企業應納所得稅,不影響企業的
稅前利潤。(二)對象與方式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對象為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企業可自願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提高匯繳質量。中介機構應當出具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三)程式與方法
首先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
利潤表、
總賬、
明細賬進行核對,審核帳帳、帳表;
其次針對企業
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納稅調整事項明細表”進行重點審核,審核是以其所涉及的
會計科目逐項進行;
最後將審核結果與委託方交換意見,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和企業實際情況而出具相應報告,其報告意見類型為:無保留意見鑑證報告、保留意見鑑證報告、
否定意見鑑證報告、無法表明意見鑑證報告。
注意事項
在實習過程中,對於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最重要的就是調整其需調整的項目,調整項目分為三大類:收入類、費用類與資產類。現將工作中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列出來:
(一)收入類項目調整
延遲確認會計收入。對於
納稅調整,很多
財稅人員對收入類項目的調整關注度不及對成本、費用類項目調整的關注度。而事實上,收入類項目的調整往往金額較大,但在實際情況中,很多企業的
財務報表並未通過相關機構的審計,會計
收入的確認並不一定完全正確,因此,企業很容易因未及時確認會計收入而造成少計
納稅收入。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發現企業“
預收賬款”科目金額很大。對應契約、發貨等情況,該預收賬款應確認為會計收入,當然也屬於納稅收入。企業
彙算清繳工作中,由於延遲確認了會計收入,也忽略了該事項的
納稅調整,事實上造成了少計企業
應納稅所得額的結果。
(二)扣除類項目調整
準予扣除項目:工薪支出、職工福利為實發工資的14%、工會經費為實發工資的2%、職工教育經費為實發工資的2.5%、基本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公益性捐贈不超過
年度利潤總額的12%、
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不超過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不超過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廣告費和
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15%,超過可在以後
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能夠扣除的成本、費用首先需要滿足“真實性”、“合理性”及“
相關性”的要求。例如行政罰款、滯納金就屬於不能扣除的。
實際工作中,企業容易忽視的調整項目主要有:不合規票據列支成本、費用,不進行
納稅調整。企業以“無抬頭”、“抬頭名稱不是本企業”、“抬頭為個人”、“以前年度發票”,甚至“假髮票”為依據列支成本、費用,這些費用違反了成本、費用列支的
真實性原則,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列支明顯不合理金額的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例如,一些企業列支明顯不合理的私車費用列入管理費的“汽車費用”。
(三)資產類項目調整
實例分析
流轉稅測稅情況:
項目 | 金額 | |
主營業務收入 | 1,918,669.84 | |
預收賬款(租金) | 6,769,569.00 | |
長期應付款(保證金) | 2,288,183.45 | |
①合計 | 10,976,422.29 | |
| | |
| 測算數 | 計提數 | 差異數 |
營業稅(①*5%) | 548,821.11 | 548,821.11 | 0.00 |
堤圍費(①*0.9‰外資企業) | 9,878.78 | 9,878.78 | 0.00 |
城建稅 | 12,668.00 | 12,668.00 | 0.00 |
教育費附加 | 5,429.14 | 5,429.14 | 0.00 |
註:(1)由於是外資企業,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是根據12月份的營業稅測算。但在2010年12月份開始就跟內資企業一樣,每個月都交。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申報金額與計提金額不一致。
項目 | 申報金額(預交金額) | 補繳金額(所得稅報告需要披露) |
城建稅 | 11,417.33 | 1,250.67 |
教育費附加 | 4,893.14 | 536.00 |
(3)根據預收賬款與長期應付款所計算的流轉稅與附加稅計入遞延稅費。
2、所得稅納稅調整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1.主營業務收入 | 1,918,669.84 | 核對主表,可以確認該收入 |
2.主營業成本 --租賃成本 | 1,727,168.40 | |
---關聯方A | 1,264,050.00 | |
---關聯方B | 463,118.40 | |
3.管理費用 | 1,629,296.03 | |
工資 | 893,062.73 | 年末未發工資78,274.91元,應納稅調增78,274.91元 |
勞動保險費 | 116,133.76 | 允許扣除116,133.76元. |
住房公積金 | 28,080.00 | 允許扣除28,080.00元 |
福利費 | 2,811.00 | 允許扣除=814787.82*0.14=125,028.78元 |
租賃費 | 65,800.00 | (關聯交易) |
業務招待費 | 17,545.00 | 允許扣除=1918669.84*0.5%=9,593.35元,納稅調增7,951.65元 |
業務宣傳費 | 97,440.00 | 允許扣除=1,918,669.84*0.15=287,800.4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