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彙算清繳,其實就是上年度所得稅清算的一個過程。每年5月31日前需向稅務機關提交。有一個專門彙算表格,根據會計準則和稅務規定,把該調整增加的增加,該減少的減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所得稅彙算清繳
- 操作程式:填寫納稅申報表並附送相關材料
- 徵收時間: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
- 徵收對象: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徵收時間
徵收對象
稅前扣除
所需資料
操作程式
管理辦法
第三條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彙算清繳。
第四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第五條 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後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第六條 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有關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
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並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四)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徵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五)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契約,並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六)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採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第九條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彙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第十條 納稅人在彙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彙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第十一條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於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彙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後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十二條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彙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第十三條 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彙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彙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彙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彙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彙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經批准實行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由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在彙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繳企業及各個成員企業合併計算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匯繳企業應根據彙算清繳的期限要求,自行確定其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應經成員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第十五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彙算清繳,或者未報送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資料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每一納稅年度的彙算清繳工作進行統一安排和組織部署。彙算清繳管理工作由具體負責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應充分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彙算清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在彙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彙算清繳期間,主動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
(一)採用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幫助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征管制度和辦稅程式;
(二)積極開展納稅輔導,幫助納稅人知曉彙算清繳範圍、時間要求、報送資料及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三)必要時組織納稅培訓,幫助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自核自繳。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發放彙算清繳的表、證、單、書。
第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時,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報齊有關資料或填報項目不完整的,應及時告知企業在彙算清繳期內補齊補正。
第二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後,應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重點主要包括:
(一)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企業財務報表有關項目的數字是否相符,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係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
(二)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和結轉以後年度待彌補的虧損額。
(三)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稅收優惠的確認和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程式。
(四)納稅人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式。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證明。
(五)納稅人有無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上填列的預繳數額是否真實。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其所屬分支機構預繳的稅款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配的數額一致。
(六)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和其他各稅種之間的數據是否相符、邏輯關係是否吻合。[2] 第二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人企業所得稅預繳情況及日常征管情況,對納稅人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補、退稅或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納所得稅款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做好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和合併納稅企業彙算清繳的協同管理。 (一)總機構和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的匯總或合併納稅申報資料審核時,發現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申報內容有疑點需進一步核實的,應向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有關稅務事項協查函;該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要求的時限內就協查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核查結果函復總機構或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總機構和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核查結果後,應對總機構和匯繳企業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作相應調整。
一、彙算清繳對象
(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為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本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彙算清繳。
(二)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彙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
2.彙算清繳期內已辦理註銷;
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
二、彙算清繳時限
(一)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三、申報納稅
(一)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三)企業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四)企業委託中介機構代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附送委託人簽章的委託書原件。
(五)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需補繳或退還所得稅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見附屬檔案1和附屬檔案2)後,按規定時限將稅款補繳入庫,或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手續。
(六)經批准採取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以下稱為《匯總申報納稅證明》,見附屬檔案3);企業其他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其他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30前將《匯總申報納稅證明》及其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其他機構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匯總申報納稅證明》,且又無匯繳機構延期申報批准檔案的,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檢查核實或核定該其他機構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應補繳稅款並實施處罰。
(七)企業補繳稅款確因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的,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企業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
(九)企業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法律責任
(一)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或報送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後按規定時限補報。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申報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報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核定其年度應納稅額,責令其限期繳納。企業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見附屬檔案4)後,應在規定時限內繳納稅款。
(二)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彙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企業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依照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