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張掖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張掖市政府同意,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25日印發.請認真抓好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5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升張掖市金融突發事件防範應對能力,建立健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體系,明確部門(單位)職責和分工,規範突發事件處置流程,迅速有效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危害,切實維護全市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市內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和金融基礎設施(如支付系統等)突然發生的,已經或可能對全市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需要立即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由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2)因失實報導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3)因金融機構被接管、兼併重組、收購承接、市場退出等因素導致的金融突發事件;
(4)因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等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5)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引發的危及金融安全與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6)發生其他影響金融業正常秩序和穩定運行的突發事件。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至上。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既關注經濟風險更關注社會風險的處置邏輯,在金融突發事件應對中,切實保護好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分級負責,各方聯動。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縣區、各有關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風險”的要求,認真履行屬地責任和管理責任,加強信息共享,統籌應急資源,協調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加強監測,預防為主。堅持預防為主,強化事前防範,加強監測預警,力爭做到風險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儘量減少金融突發事件的發生。
(4)依法穩妥,快速高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檔案規定,依法縝密、穩妥審慎、及時果斷處置風險,最大程度阻止風險擴大蔓延,儘可能將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嚴防發生次生風險。
2.  預案體系
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分市、縣區兩級管理。具體如下:
2.1市級預案體系
市級預案包括本預案及配套制定的相關市級部門應急預案。市政府金融辦、人行張掖市中心支行、張掖銀保監分局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制定本系統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張各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制定本機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2縣區級預案體系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制定完善本行政區域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協調配合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組織做好有關保障工作,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3.1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成立張掖市金融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金融應急指揮部),作為處置張掖市金融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金融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市政府辦公室聯繫金融工作的副主任、市政府金融辦、人行張掖市中心支行、張掖銀保監分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市政府金融辦、人行張掖市中心支行、張掖銀保監分局、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信訪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政府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及各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負責同志組成。成員單位構成可視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
市金融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統一指揮全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在發生金融突發事件時,及時召集相關成員單位召開應急處置會議,分析研判形勢,評估事件級別;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單位),調動社會各方力量,採取有效措施,穩妥高效處置突發事件;根據突發事件具體情況,適時調整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單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和分工;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金融突發事件應急事項。
3.2 辦公室及其職責
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金融辦,具體牽頭承辦市金融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金融辦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負責接收、管理、上報有關資料和信息,匯總各成員單位處置意見並及時報告市金融應急指揮部;向有關部門通報金融突發事件信息;在市金融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本預案後,貫徹落實市金融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金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督促、檢查、指導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按照市金融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織召開會議;組織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單位)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修訂完善全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全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演練;負責全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宣傳教育;督促各成員單位做好本領域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負責金融突發事件信息檔案的管理;完成市金融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3 主要成員單位及職責
(1)市政府金融辦:對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組織運行情況、風險隱患進行調查、監測和預警,對有關風險性質、程度等進行評估和認定;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指導、協助事發縣區政府應對處置相關風險突發事件。
(2)人行張掖市中心支行:負責對全市金融領域的系統性風險進行監測、調查、評估和預警,判斷是否需要提供流動性支持;在市金融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做好市內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評估全市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及時啟動人行張掖市中心支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職責範圍內的其他金融突發事件應急事項。
(3)張掖銀保監分局:做好全市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日常監測,對發現的風險及時開展評估和預警;向市政府報告銀行業和保險業突發事件,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及時啟動張掖銀保監分局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轄內銀行和保險金融機構做好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自救工作;協調金融同業機構的緊急資金拆借,確保事發機構流動性充裕;加強規範金融同業展業行為,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秩序;在市金融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做好市內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指導轄內銀行和保險金融機構做好應急預案修訂、演練和培訓工作;負責處理職責範圍內的其他金融突發事件應急事項。
(4)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協調有關新聞媒體開展新聞報導;指導和協調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權威信息;指導金融突發事件牽頭處置部門和事發機構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5)市委政法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處置金融突發事件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做好相關維穩工作。
(6)市委網信辦:做好金融風險輿情監測預警工作,依法依規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相關有害信息。
(7)市信訪局:向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及時轉送交辦金融領域信訪事項,向市金融應急指揮部報送來市、赴省、進京信訪過程中金融突發事件信訪信息,督促屬地黨委政府和責任部門(單位)落實信訪工作責任。
(8)市發展改革委:統籌做好全市企業債券本息兌付風險排查和存續期監管;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及時開展評估和預警;指導、協助相關市屬企業和屬地政府做好企業債券風險防範化解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協助分析金融突發事件對全市經濟形勢和巨觀經濟安全運行產生的影響,並對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提出巨觀政策建議。
(9)市工信局:配合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做好有關工作,在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10)市公安局: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現場維穩和秩序管控工作;及時發現並蒐集線索,對金融突發事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依法查處;對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員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依法查詢、凍結、扣押涉案財產,最大限度追贓挽損。
(11)市司法局: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研究金融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並提出意見建議。
(12)市財政局:配合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做好有關工作,如確需財政出資救助時,按照市政府要求,報請省財政廳按相關程式辦理,及時劃撥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13)市政府國資委:配合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屬地政府做好因監管企業債務等經營活動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4)市市場監管局:嚴格市場準入,在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15)縣區政府:履行屬地金融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第一責任,牽頭抓好本縣區金融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穩妥高效處置轄內金融突發事件。組織評估金融突發風險事件影響程度,及時啟動本縣區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組織領導,調動部署有關力量,防止因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做好宣傳解釋和維穩工作,根據需要及時發布安民公告,維護屬地社會安全穩定。
3.4各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職責
強化監測分析,對苗頭性、傾向性風險隱患,做到早發現、早處置,嚴防聲譽風險引發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時,各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首先要積極開展自救,並尋求同業救助,按要求及時報告重大事項;做好員工思想工作,保持良好工作狀態,改善服務質量,全力穩定公眾信心;做好本機構應急管理工作,加大培訓和演練力度,增強員工風險責任意識,提升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突能力。
4.監測與預警
4.1風險監測
各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要建立完善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強日常監測分析,對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風險隱患,及時向屬地政府和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管控風險。對高管違紀違法、員工涉案調查、監管部門處罰等敏感信息,依法依規處置。
市委網信辦對日常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金融領域重大負面輿情,及時向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發出輿情預警。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做好金融風險日常監測、預警和分析研判,對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信息,要及時向屬地政府報告。對於涉密的重要信息,各相關部門(單位)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4.2預警回響
根據即將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縣區政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據應急預案,立即作出回響,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責令有關部門和機構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工作。
(2)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對可能引發金融突發事件的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事件級別。
(3)準備應急所需設備、工具,並確保處於良好狀態。
(4)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金融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
(5)關閉或限制易受金融突發事件危害的交易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相關活動。
(6)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5.  金融突發事件的界定與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金融突發風險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較大突發事件和一般突發事件四級。當突發事件等級特徵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定級;當突發事件隨時間發生了演化升級,應按升級後的級別處理。
5.1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1)具有全國、全省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金融各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內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省內巨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5.2 重大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突發事件:
(1)具有全市性影響、但未造成全省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本市不能單獨應對,需要進行跨市(州)協調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5.3 較大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突發事件:
(1)本市多家金融機構或某一金融機構整體出現的、本市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市(州)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2)屬地政府及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要市政府協調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較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5.4一般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突發事件:
(1)發生在某一金融機構或縣區,未出現跨機構、跨縣區傳染的金融突發事件;
(2)屬地政府能單獨應對,不需要市級政府協調處置的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一般突發事件來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6.應急處置程式
6.1 信息報送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機構在立即啟動本機構應急預案並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的同時,應立即(最遲不超過1小時)向屬地政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報告。
(1)一般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影響範圍和程度,屬地政府和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對事件及時研判,最遲不超過2小時向市政府報告。對有升級演變趨勢的金融突發事件,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早報告。
(2)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屬地政府和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最遲不超過1小時向市政府報告。
(3)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金融突發事件,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屬地政府應迅速核實,同時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上報,並做好信息續報工作。
應急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機構名稱、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性質、涉及金額及人數、影響範圍以及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的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採取的應對措施及擬進一步採取的措施;建議是否啟動本預案相應回響級別及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6.2 先期處置
事發機構要立即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及時向屬地政府和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報告。事發機構能進行自救或同業救助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督促事發金融機構積極採取各種自救措施,並做好同業救助的協調指導工作。市金融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及時按照本系統應急預案,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及時阻隔風險源,防止風險線上上線下進一步擴散。
6.3回響分級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回響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個等級。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向市金融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相應回響級別的建議和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不同級別金融突發事件由不同級別組織機構負責協調、支持。
(1)Ⅳ級回響
發生一般金融突發事件,由屬地政府和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進行處置,並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將情況上報市政府。市政府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單位)進行形勢研判,做好事態可能進一步擴大的應急準備工作。
(2)Ⅲ級回響
發生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由市金融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Ⅲ級回響,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組織指揮,必要時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負責同志組織指揮。屬地政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單位)應及時啟動本級政府或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開展先前處置工作。市金融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金融突發事件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提出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3)Ⅱ級回響
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由市政府決定啟動Ⅱ級回響,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負責同志組織指揮,必要時市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屬地政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單位)應及時啟動本級政府或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開展先前處置工作。市金融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金融突發事件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提出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4)Ⅰ級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Ⅰ級回響,市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必要時市委主要領導組織指揮。市金融應急指揮部指揮成員單位開展前期處置,待省上成立處置指揮機構後,在其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協調本市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處置。
6.4指揮協調及處置措施
對發生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市金融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據市金融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成立處置工作專班,專班下設綜合協調組、監測評估組、新聞宣傳組、現場維穩組、資金保障組和輿情管控組。各小組成員要服從指揮,相互配合,迅速開展應對處置工作。如果事件特別緊急,可由市金融應急指揮部指派相關單位配合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趕赴現場開展先行處置。
(1)綜合協調組:由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屬地政府和事發機構參加,主要負責組織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向各工作組傳達市金融應急指揮部安排部署;負責聯繫和督促其他小組工作;負責組織召開會議,協調各工作組共同會商研究、制定具體處置方案,報市金融應急指揮部批准後組織實施。
(2)監測評估組:由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牽頭,事發機構參加。主要負責制定監測方案,並對事發機構重要風險指標開展監測評估,為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每2小時向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一次信息。
(3)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牽頭,屬地政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及事發機構參加。組織金融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金融突發事件情況;指導做好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宣傳報導,正確引導輿論。
(4)現場維穩組:由屬地政府牽頭,公安部門、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事發機構等參加,成立現場指揮部。屬地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維護現場秩序,重點做好現場管控、人員疏導、交通管制、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必要時屬地政府要及時發布公告穩定公眾情緒,發動社區人員做好民眾格線化管控工作,減少人員聚集,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存款保險宣傳,並配合事發機構做好發行基金調撥,保證現金供應充足。張掖銀保監分局和市政府金融辦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每2小時向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現場情況。
(5)資金保障組:由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市財政局、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等參加。按照法律法規,在市政府和省財政廳的批准下,市財政局負責及時劃撥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人民銀行張掖市中心支行依法依規提供流動性支持;張掖銀保監分局和市政府金融辦協調金融同業機構間的救助。
(6)輿情管控組:由市委網信辦牽頭,屬地政府、市信訪局、市公安局、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事發機構參加,主要負責監測分析線上線下輿情信息,對發現的重要信息及時核實並向市金融應急指揮部報告;組織正面宣傳,消除民眾恐慌,維護公眾信心。公安機關對謠言傳播者應及時依法處理,並澄清事實,消除恐慌源頭。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指導金融機構規範同業經營,防止藉機炒作或開展不正當展業行為,維護良好金融市場秩序。
6.5 應急結束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市金融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實際情況,決定終止本預案的實施。同時,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和處置情況,決定終止本部門應急預案,並向市政府報告。
7. 後期處置
7.1 評估與總結
(1)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參與處置的相關部門(單位)應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對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報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各成員單位報告,對事件發生、處置及損失進行全面評估總結,提出工作建議,形成金融突發事件處置評估報告,報市政府審定後,向屬地政府及市金融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印發。
(2)根據評估報告,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有關制度。
7.2調查與追責
對於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由市金融應急指揮部組建市金融突發事件調查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組織開展金融突發事件調查,分析事件原因,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將調查報告報市政府。對導致金融突發事件的部門(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各級政府和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嚴肅追責問責。對發現的案件線索,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對參與處置工作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造成嚴重後果的部門(單位)及相關人員,應嚴肅追究其責任。
8. 預案管理
8.1 培訓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和應急處突培訓,增強相關人員金融風險責任意識,提升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突能力。
8.2 預案修訂及備案
由於機構調整、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應急資源和風險形勢等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或應急演練中發現新問題等需要修訂本預案的情況,由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修訂本預案。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修訂本級或本部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向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備。各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應修訂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本級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備案。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解讀

為提升張掖市金融突發事件防範應對能力,建立健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體系,規範突發事件處置流程,迅速有效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危害,切實維護全市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甘肅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市政府辦公室制定下發了《張掖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
一、出台《應急預案》的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指出,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恆主題,要把主動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學防範,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著力防範化解重點領域風險,著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線和風險應急處置機制。省委、省政府要求要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和應急處突培訓,增強相關人員金融風險責任意識,提升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突能力。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防控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安全穩定的決策部署,做好我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市政府金融辦研究起草了《應急預案》。
二、出台《應急預案》的過程
在《應急預案》起草的過程中,市政府金融辦結合《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甘肅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檔案,認真研究吸納了北京市、安徽阜陽市等省市應急預案中的做法,起草了《應急預案》並書面徵求了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人行張掖市中心支行、張掖銀保監分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根據各單位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並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閱後下發執行。
三、《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應急預案》共分八個部分,包括總則、預案體系、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監測與預警、金融突發事件的界定與分級、應急處置程式、後期處置和預案管理。
第一部分,明確了《應急預案》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明確了預案適用於市內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和金融基礎設施(如支付系統等)突然發生的,已經或可能對全市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需要立即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第二部分,明確了市級和縣級預案體系的制定和管理要求。
第三部分,從指揮機構及其職責、辦公室職責、市金融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等四個方面明確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分工。《應急預案》明確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的市金融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全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金融辦,具體牽頭承辦市金融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工作,明確了市政府金融辦、人行張掖市中心支行、張掖銀保監分局、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主要成員單位的職責。
第四部分,從風險監測和預警回響兩個方面明確了監測與預警的具體措施。《應急預案》明確各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要建立完善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強日常監測分析,對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風險隱患及時報告。根據即將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縣區政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據應急預案,立即作出回響,採取積極措施予以應對。
第五部分,明確了金融突發事件的界定和分級情形。《應急預案》明確,根據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金融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較大突發事件和一般突發事件四級。當突發事件等級特徵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定級;當突發事件隨時間發生了演化升級,應按升級後的級別處理。
第六部分,明確了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分為Ⅳ級回響、Ⅲ級回響、Ⅱ級回響、Ⅰ級回響等四個應急回響等級,對信息報送、指揮協調、應急處置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對發生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市金融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成立處置工作專班迅速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第七部分,從善後工作、評估總結、責任追究等三個方面對後期處置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應急預案》明確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參與處置的相關部門(單位)應對事件發生、處置及損失進行全面評估總結。對於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組建調查組開展調查,分析原因、認定責任,提出改進措施。
第八部分,明確了培訓演練、預案修訂及備案、預案實施等預案管理方面的要求。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和應急處突培訓,增強相關人員金融風險責任意識,提升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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