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順義區金融服務辦公室
- 類別:區政府部門
- 地點:北京市順義區
- 職責: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
設立背景,領導信息,機構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設立背景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京順發〔2009〕33號),設立北京市順義區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區金融辦)。區金融辦是負責促進本區金融發展、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建設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
領導信息
主任:王卿
機構職責
一、職責調整
將區發展改革委承擔的相關金融工作職責劃入區金融辦.
將區發展改革委承擔的相關金融工作職責劃入區金融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訂本區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本區金融業發展總體布局規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引導相關金融機構進駐;監測分析區內金融機構發展情況。
(三)指導、推動本區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體系;協調有關部門為駐區金融機構提供服務;負責本區金融政策宣傳和大型金融活動推廣工作。
(四)推進本區企業融資工作;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和併購重組;協調推動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指導、推動創業投資、股權(產業)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五)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最佳化農村金融發展環境,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服務創新;協調推動涉農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強農惠農能力。
(六)協調駐區金融機構為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研究制定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制定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平台,為本區重點工程、主導產業、中小企業等經濟建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服務。
(七)推進本區金融信用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誠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
(八)負責本區小額貸款公司審核和監管工作;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變更審核以及日常監管;承擔集體改制企業上市的產權確認職責;承擔區屬金融機構和地方審批金融機構相應授權監管職責;指導、規範金融中介機構發展。
(九)推進區屬金融機構改革重組;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負責本區金融應急處理機制建設。
(十)指導、協調本區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訂本區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本區金融業發展總體布局規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引導相關金融機構進駐;監測分析區內金融機構發展情況。
(三)指導、推動本區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體系;協調有關部門為駐區金融機構提供服務;負責本區金融政策宣傳和大型金融活動推廣工作。
(四)推進本區企業融資工作;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和併購重組;協調推動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指導、推動創業投資、股權(產業)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五)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最佳化農村金融發展環境,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服務創新;協調推動涉農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強農惠農能力。
(六)協調駐區金融機構為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研究制定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制定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平台,為本區重點工程、主導產業、中小企業等經濟建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服務。
(七)推進本區金融信用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誠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
(八)負責本區小額貸款公司審核和監管工作;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變更審核以及日常監管;承擔集體改制企業上市的產權確認職責;承擔區屬金融機構和地方審批金融機構相應授權監管職責;指導、規範金融中介機構發展。
(九)推進區屬金融機構改革重組;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負責本區金融應急處理機制建設。
(十)指導、協調本區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金融辦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公開、新聞宣傳、提案議案、安全、保密、信訪、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人事、黨建、統戰、群團、紀檢監察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監督工作。
(二)發展科。
研究擬訂本區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貨幣政策落實及金融監管相關工作;研究制定本區金融業發展總體布局規劃,引導相關金融機構進駐;監測分析區內金融機構發展情況;指導、推動、規範本區金融和要素市場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進本區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承擔區屬金融機構和地方審批金融機構相應授權監管職責;指導、規範金融中介機構發展;推進區屬金融機構改革重組;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負責本區金融應急處理機制建設。
(三)服務科。
統籌推進本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體系;協調有關部門為駐區金融機構提供服務;負責本區金融政策宣傳和大型金融活動推廣工作;推進本區企業融資工作;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協調駐區金融機構為本區經濟發展服務;協調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平台,為本區重點工程、主導產業、中小企業等經濟建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服務;協調、指導金融服務社會民生工作;指導、協調本區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