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離婚登記辦理指南

登記程式,登記條件,

登記程式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登記條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5)當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6)當事人提交2張2寸(規格:3.5×4.5 CM)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單人證件照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