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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內地居民協定離婚登記
辦理機構
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辦理條件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即一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須提交3張二寸單人近期免冠照片。
所需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2、雙方當事人的常住戶口簿(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與身份證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3、居民身份證或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4、結婚證書。
辦理程式
首先是受理雙方當事人的協定離婚申請。其次是審查當事人出具的戶口、身份證號、姓名與本人是否相同,審查當事人結婚證是否合法有效,審查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定是否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達成一致處理意見,離婚當事人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最後登記員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制發離婚證。
辦結時限
周一至周五全天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