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補領婚姻登記證辦理指南

申請條件,補發程式,補領條件,

申請條件

當事人遺失或損毀結(離)婚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補發程式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補領條件

(1)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2)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3)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登記記錄證明(到其登記機關的婚姻檔案管理處出具)和3張大2寸(規格:6×4 CM)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證件照片;
(4)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登記記錄證明(到其登記機關的婚姻檔案管理處出具)和2張2寸(規格:3.5×4.5 CM)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單人證件照片。
當事人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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